1、商洛市救护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救护车辆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辆行车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急救服务及时、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商洛市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辆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护车辆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救护车辆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装备及维护第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急救救护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设备:1、诊箱:内含插管箱、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
2、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便携式氧气瓶或氧气袋,配有氧气压力表、- 2 -流量表、湿化瓶等。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4、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5、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第五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救护车车身四周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标志和血液运送救护车要标明专业类别。 第六条 救护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救护车内的抢救装备必须保持完善。 对救护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
3、安全隐患的车辆立即进行检修,彻底排除一切故障;做好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克服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的现象,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救护车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同时应尽快排除故障。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及审批 第七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商洛市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 3 -第八条 申请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商洛市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及车内医疗救护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后需要更新的,必须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救护
4、车更新审查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商洛市急救中心的监督、管理、指挥和调度,不得以车况为借口拒绝出车。各医疗单位救护车只作医疗救护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 得 将 救 护 车擅 自 转 借 或 承 包 、 出 售 , 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各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数量、车牌号和车载通讯设备必须报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登记,以备检查和调配。第十一条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开车,严禁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将救护车辆交非驾驶人驾驶,严禁疲劳驾车,严格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第十二条 救护车实行每天 24
5、 小时值班制度, 并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值班司机接到急救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使用救护车时必须详细登记出车时间、事由、人员等。救 护 车 辆 应 定点 停 放 , 应 设 有 专 用 车 库 , 严 禁 驾 驶 员 带 车 回 家 , 未经批准驾驶- 4 -员不得私自出车,严 禁 公 车 私 用 。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 认 真 筛 选 聘 备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驾龄 、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专 职 驾 驶 员 驾 驶 救 护 车 辆 , 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对救护车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奖优罚劣和末尾淘汰,对非专业人员、违规驾驶、不按规定及时出车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予以清理和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严 禁 其 他 人 员 驾 驶 救 护 车 辆 , 本 单 位 领 导 和 职 工 即 使 有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也 不 得 驾 驶 救 护 车 辆 , 否 则 , 出 现 任 何 交 通事 故 , 所 有 责 任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救护车安全管理档案,把救护车安全管理纳入医院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5 - 6 -主 题 词 : 救 护 车 管 理 办 法 通 知商 洛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2008 年 10 月 8 日 印 发共 印 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