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浙江省东海市 服装城 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 项目 ,于 1991 年 8 月动工兴建。 1992 年 3 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 服装城出售方案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 1991年 8 月动工兴建。1992 年 3 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 (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 。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 ,并在
2、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1992 年 9 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 年 10 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 。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2002 年 2 月 6 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 2002 年 3 月 20 日;2002 年 2 月 26 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 ;2002 年 4 月 2 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
3、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2002 年 4 月 11 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 。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2002 年 3 月 4 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 ,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
4、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02 年 4 月 12 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申请人身份、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2002 年 5 月 15 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 XX 元。 (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 年 6 月 28日共有 45 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
5、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 2002 年 12 月 24 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 ,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
6、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 2002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对本案处理的个人意见现其中的 30 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要正确分析本案,笔者认为,对下列问题不可回避。一、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个体户的法律地位可以肯定的是, “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双方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那么,是否如个体户所言,他们就取得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呢?个体户证明其所有权的凭证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
7、证” , 而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内容证明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却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无论是从证据证明力还是从物权理论上看,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只能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而不是个体户。也就是说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债权关系,个体户即不是摊位的所有者,也不是承租人(因为合同并不具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也说明认为“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侵犯承租人利益而违法是错误的) 。二、 “强行”拆迁的合法性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得到解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没搬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的
8、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本案中,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强行”拆迁既没有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又没有合法的拆迁实施主体,显属违法强制拆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阻碍拆迁的个体户既不是被拆迁人,又不是承租人,因此不能直接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拆迁;正确做法是依一般民事侵权寻求救济。三、 “告摊主用户书”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由于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东海市市场中心作为“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中东海市工商局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委托他人发布“告摊主用户书” ,其实质是单方确实“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这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没有经过个体户的同意,是无效的(因个体户不同意,
9、实际也没得到履行) 。个体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四、行政裁决的认定一方面,笔者认为本案中东海市建设局不应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裁决的主管范围是当事人之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本案中,个体户不是当事人,就谈不上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享有永久使用权的人,根据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永久使用权人的权利应当比承租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证;但实际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五、行政诉讼的认定法院在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是正确的,笔者表示赞同。但法院以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
10、法规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其一,正如前面所言,被告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但法院并没有对被告受理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二,正如前面所言,实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完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将其变更。案例评析:纵对全案过程,引发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相关行政机关法制关念的淡薄,致使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原因在于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首先,在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后,为什么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难道市工商局不知道“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的效力吗?当然,个体户也有过错。其次,东海市土地
11、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均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所作所为,体现出来的是政府对私权的莫视。比如说“强行”拆迁行为,单方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的行为,行政裁决的受理及结果。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含糊的词语,有违司法的一般理念,其原因不言而喻。笔者认为法院运用“事实基本清楚” 、“程序基本合法” 、 “本院难以支持”之类的词语,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 , “判决维持” 。还是有区别的综上,在物权法正式实施的今天,期待所有财产权利能得到真正保护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与百姓的和谐。下面是赠送的
12、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 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 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
13、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
14、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 90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
15、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本合同于_ 年_ 月_ 日在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聘方(签章)_受聘方(签章)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_(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买方:_(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6、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市_区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号)。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元整(大写:_佰_拾_万 _仟_佰_拾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 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
17、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等费用结清。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
18、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共_人,委托代理人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代表人是_。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公证处公证。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公证处各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 购买方 (乙方):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地 址:_ 地 址:_邮 编:_ 邮 编:_电 话:_ 电 话:_代理人(甲方):_ 代理人 (乙方): 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鉴证方:鉴证机关:地 址:邮 编:电 话:法人代表:代 表:经 办 人:日 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