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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

类型合同法案例.doc

  • 上传人:tkhy51908
  • 文档编号:7600254
  • 上传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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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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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某商场新进一种 CD 机,价格定为 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598 元写为 598 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 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 1196 元购买了两台 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 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 元或退回 CD 机,商店退还 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 元或 CD 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裁决赵某将 CD 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

    3、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2、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

    4、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2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 10 万

    5、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万元。3、1999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 2000 年 1 月 15 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 50 万元电脑配件,1999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 2000 年 1 月 15 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

    6、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 79 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 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

    7、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6)

    8、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案例二分析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v3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v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v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v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v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v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v5、甲公司因转产致

    9、使一台价值 1 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 万元,甲公司于 10 月 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 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 月 31 日,保管费 50 万元。11 月 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 10 天内付保管费,如

    10、果 10 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v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v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v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v案例三分析v 1.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2.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v3.可以。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

    11、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v4.不能。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v案例一: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案情介绍: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 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 15 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 10 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 300 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

    12、甲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1本题目的是考察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其第 2 款规定:“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中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4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

    13、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信赖利益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均有规定,但着眼点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是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的补充而出现的;大陆法中没有对价的概念,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是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生的。信赖利益又叫消极利益,有别于契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

    14、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方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方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案例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 案情介绍: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 ,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 50 套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

    15、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

    16、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1、某百货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洗衣粉 5 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 2002 年 9 月 1 日至 10 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 10 日内付款; 若有一方违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00 元”。9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化工

    17、厂司机王某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在王某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王某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 5 吨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 1000 元。事后查明,该仓库保管员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场暴雨将于本日上午 10 时左右降临。交货之后第五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 6000 元。化工广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 1百货公司是否

    18、构成违约?为什么?52本案中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少?1百货公司构成违约。因为合同中规定了百货公司随时受领给付的义务,而百货公司违反该义务,没有当场立即收下,导致洗衣粉被淋湿。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货公司没有约定的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2百货公司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19、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 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由于百货公司的违约给化工厂造成了 1000 元的经济损失,故百货公司在支付了 300 元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化工厂 1000 元-300 元=700 元。2、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 10 万元,马某预付定金 2 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 10% 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

    20、运费 1000 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购牛款;马某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即因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自己无法偿还购牛款,应予免责,并要求畜牧站支付乳牛的运费。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马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 3 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2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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