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河 四 组 村 民 王 立 华 、 王 举 文屋场地交换协议书卖地方:潘河四组村民王立华(以下简称甲方)买地方:潘河四组村民王举文(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二 0 七国道路东旁,甲方屋场地交易协议,其协议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其二 0 七国道北与王举定房屋接界,南现与刘三五房屋交接,场地为从南刘三五正房屋墙往 18.6 米,北与王举定东院墙面往南、及屋场往东相对应的场地交换给乙方建房。二、甲方将现场地内现有的石灰给乙方,乙方付给甲方400 元(款已付) 。三、乙方将其村南 1.33 亩责任田,从今年秋季换给甲方种植,从 2008 年始此田上甲方合同。四、乙方付甲方屋场补偿款壹仟元整(款已付) 。以上协议由双方共同签订,望双方共同遵守,若单方面反悔,反悔一方付给另一方壹万元整,此协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注:房屋门向与刘三五屋同向)甲方:乙方:签证人:20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