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山镇财政所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 规,促进依法理财,规范巴山财政所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有关的财政法律、法 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及财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结合本镇区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 成立 财政所行政 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 设立财政所的执 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统 筹、安排、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置在所长办 公室。第三章 行政执法
2、职责及分工第五条 巴山财政所是巴山镇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务会计、集体 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财政、税收、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的法 规、制度和方 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规章、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规配套制度的制订。(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镇一级对村一级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三)编制年度镇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向镇人民代表大
3、会报告我镇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镇人大常委会 报告决算。(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集体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项预算外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镇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贷款业务。(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镇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管理镇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和监督管理财政性投资
4、;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七)贯彻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对镇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镇行政事业单位及镇属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的规章制度、 办法, 监督和管理 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村财务及会计核算工作。(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审批和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财会人员,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统一制定全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规章制度,从制度
5、上对集体资产进行监管;监督和委托镇属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组织实施集体及镇属企业的清产核资、集体产权界定和登记、 转让、改制、重组、授 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集体资产经营预算。(十一)负责镇属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十三)承办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巴山财政所的主要执法范围:(一)单独执法范围。 预算法、 会计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 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
6、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 库券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条例、 国家金库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以及各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财政法律、法 规和规章。(二)共同执法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三)配合其他部门执法范围。 保密法、 档案法、 全民所有制工
7、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七条 巴山财政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工:(一)所长对全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个执法人员对本人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二)财政所统一领导和指导全面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执法人员要根据职能划分,明确本人对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范围和内容。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具体 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主要职责。(四)执法人员负责本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由所里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各项财政政策规定的同志担任行政执法
8、责任制联络员,全面负责本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及相关工作,定期向县财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反 馈相关情况。第四章 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八条 本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做到行政行 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二)合理行政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必须在法定界限内综合考虑社会现实、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三)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是本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位
9、培 训,并取得 江西省行政执 法证方可执法。(四)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制度。对本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和存档。(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对本所的重大执法事项,应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第九条 本所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规则:(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作出处罚的决定,还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充分, 处罚适当。(二)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 许可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程序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本部门 的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 应的 办事程序,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三)财政
10、所的有关执法人员必须以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单独以执法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六)各执法人员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调查结果提交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批准,并以县财政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七)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五章 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第十条 为保障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各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依法行政,每半年对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及时
11、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将自 查情况整理后报分局领导,年终要对执法情况 进行检查总结,并将 检查结果送 镇政府。第十一条 各执法人员要将执法依据、 职责范围、 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条例的,及时办理;不予以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办事过程中,有怠于 职责、滥用职权、吃请索贿而违法行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由于 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本
12、所作为国家赔偿义务 机关的,本所作出 赔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事项要认真受理、秉公 办事,不得 对举报 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对本所的行政 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把贯彻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标准。 对于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执法责任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越权、失职、失察、 滥用职权、行政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
13、应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究和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 构成镇财政所过错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三类:(一)经人民法院终局审理,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纠正或上级复议机关撤销、 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经所查实确认,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滥 用职权,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其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 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 本所发生的应 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过错,先由本所对上级部门承担行政责任或对受损害的相对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4、本所承担 责任后, 对构成 过错的行政行为决定者、执行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确因客观原因造成 违法行政的,行政行 为的决定者、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划分如下:(一)因执法人员主观原因,如汇报事实有误、 隐瞒实情等,导致决定者决定失误,造成 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各级决定者能 够而疏于分辨实情的,应承担部分责任。(二)因行政行为的决定者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过错的,由该决定者承担责任。下级决定者、执法人员明知决定违法,盲目执 行的, 应分担次要责任。(三)应当经过审批而未审批的,由决定者和执法人员分担责任;经过审批程序的,由审批决定者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批评教育;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调离工作岗位;4、取消执法资格;5、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建议辞退。第二十条 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国家赔偿,本所依法作出赔偿后,责令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过错责 任者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 处分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财政所提出申诉,应 会同有关部门在 1 个月内作出答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