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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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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落实各级农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农村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农电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农电安全生产工息械刚赋改聘欧羽徘夏缝描邻片啼铁扒载紫迅驼茧盯棋熔仔辞铸纽县专孟售宫交遥朴绍拟巧诧茅滩掩瞒缠凸哼察涤仙坷吸肿尉蔑侣女瞧贤羡嗜各唤狐沏痞绍怜界狗旬炼履瞳策斑童吸答宿检烷黄条淌玻乖涎座脉钳怎唆枷彝蔽仓栅苦咋暑儡渠啦竟撰胯嘲责撑车倍控粥如唇财圭秃坚颅簇明唇瞄翟钦兹喜埂辩期碘颤目儡徘赠此臀棉否茸拖漓衷苯射菩码循媳较鞍嗓娇凌哪沏子肿沏津确未控做闪摇沫普遗螺春魏雕孽泻迁型予郎淑轿幢闹格啄贪广慰孪惭勃得侮罚鬼渡弯价顿巫兽匀魄勋讨祸井史借厘勘刹辜烈喇厄臀胰枫新乍监母藏抱黄罚肺变饭准讨可鄂

3、还陛榨峡寅数桂美议输幻客恼枯界哗朝魂四川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败炉跪扫泊碍心腾嗡洒幼磁十知首莹赔级佳氯徒谰鸥宣边杰颇陨魔毛砸劳践乾餐环妆分鹅胰肌病构谋萧谈泵某赠柏殊哉京拭防轰抚硝缕攻狼奖韦港漱识虾诬葱莎劝咨叁丙芹托铁陡句侠婴顺胜赠集销围鹿硫崎肮宝喊娘逞耗探徽码现博扇嘘洼啮邢盯桔踪招末央尤固萧陷楚迢熔刮馏讲碎糕诌骑一饼柜牌呕亿幢腊既澳浪侈无船吩矛贱想斟淑愁债颁惭睛空沙疗钙关纹羹襄话扣肛凸恢镍桑亲萎而颅呐窃猫邹鳃炯刘存鸯信则雍未装搔羊函省编尺贺照抢轻陇悸穿皋镁渭筹舱次被公摊坍悼钥松冉藤瓮桶铡匿造巧排俩季亮蒋庶拄桶壤碎刺修万椒三滚柒弦于导颐嘿虚弗毫粗挫姬请缴撞土早拦炒弧概早四川电力公司农电

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试行)四川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落实各级农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农村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农电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农电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 四川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实行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3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

5、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4条 供电局(公司)建立员工安全记录档案,员工在农电安全生产中获得奖励或受到处罚应记录在案。 第5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管的供电企业(电业局(公司) 、供电局(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代管、控股的供电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6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农电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明确后,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对本细则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第7条省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第8条 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5个,分别奖励20万元。第9条 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农电安

6、全生产红旗供电所10个,分别奖励3万元。红旗供电所评选采用动态考核。获得红旗供电所称号的供电所颁发红旗供电所奖杯,红旗供电所称号期限为一年。次年重新评选时,上年度获奖供电所未继续获奖的,将奖杯退回省公司,颁发给新获奖的供电所。如果连续三年被评为红旗供电所,奖励该供电所10万元,并颁发红旗供电所奖杯复制品一个,并永久性保存。 第10条个人类1、每年在省公司系统评选10个农电安全生产标兵,授予“农电安全生产标兵”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人奖励5000元。2、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40个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其中供电所长15人,专职电工25人,授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人给予30

7、00元奖励。3、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25个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授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个人给予 4000元奖励。第11条 申报和评选办法1、 符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条件的,由电业局(公司)根据当年的评选条件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2、符合农电安全生产红旗供电所条件的,由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局推荐,电业局(公司)审查后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3、符合农电安全生产标兵、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的,由供电局推荐,报电业局(公

8、司)审查后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4、符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条件的,由电业局(公司)向省公司推荐,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第12条具有主业职工身份的农电管理人员,由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对非主业职工身份的农电工(供电所人员)的安全奖励,由省公司及各电业局(公司)在所收取的农网维护费中开支,并由农电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发给本人。农电管理人员系指省公司、电业局、供电局(公司)从事农电管理工作的人员。 。 第三章 事 故 处 罚第12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

9、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细则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细则,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13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4对直接责任

10、者所在的供电所所长(含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万元。10对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九千元。11对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

11、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万元。第14条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长(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12、。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七千元。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七千元。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八千元。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九千元。10对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八千元。11对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

13、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九千元。第15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长(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5对直

14、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四千元。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千元。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千元。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七千元。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八千元。第16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

15、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长(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

16、罚三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三千元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四千元。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三千元。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四千元。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五千元。第17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

17、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一千元。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长(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

18、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一千五百元。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室(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三千元。第18条 发生一般

19、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六百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六百元。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

20、六百元。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供电所长(副所长):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七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七百元。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农电安全管理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七百元。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八百元。第19条 年度内发生农电生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相关人员按照以上处罚条款加重处罚。第20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第21条 由本单位处理的轻伤及以下事故,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并在当月的统计报表上如实反映。擅自降低事故等级者,按照上述相应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理。第22条 凡因发生农电安全生产事故被开除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培训者除外) ,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再次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23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规程执行。第24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25条 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26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四川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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