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价鉴定基本常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主要分为四种: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包括司法审计、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等) 。司法审判权是指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法律争议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争议作出裁判的国家权力。通俗地讲,就是指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并就某争议事项作出裁判权力。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律适用、作出裁判,均是司法审判权,由法院及法官行使。对于一般鉴定,鉴定人依据专门的知识就能单独完成检验、鉴别和评定,而不涉及鉴定材料的真
2、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问题,也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不涉及裁判。因此,一般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为查明工程造价的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造价工程专业知识的审价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审查的活动。造价鉴定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法及法律规定作为造价鉴定依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造价签定资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应用、定额应用、费用应用、材料量价计取、设计变更手续的齐全性、增减内容签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法及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运用的范畴,而文件资料能否作为审价资料,这涉及到这些文件材料的质证、审核认定。实际上,这些均为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显然,关于合同约定的不同理解,需要依据合同法规定来确定,即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属司法审判权的范畴,依法应由法院来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