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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7581091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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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南昌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 号令)、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 50352-200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 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和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结合南昌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日照分析是指,

2、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多层、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侧、西侧、 东 北侧、西北 侧)保留地 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本规定适用于拟建多层、高层建筑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规划、建筑设计 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 户型、窗户等改 变的, 应 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日照分析资质与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相应规划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3、。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系经建设部评估认可的正版软件。第五条 (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上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2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5.1.1条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5.0.2.1 条规定)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门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 5.1.3 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 3.2.6 条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规定)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窗台满窗日照不少于 3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89-87)第 3.1.8 条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窗台满窗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 2.3.6 条规定)4、宿舍半数以上

5、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 4.1.3 条规定)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年版)第 5.0.2.1 条规定)6、对建设前已不满足以上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减少。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 建筑。客体建筑范 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3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6、1、在拟建建筑上午 8 时至下午 16 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客体建筑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 240 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3、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4、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建筑不作为客体参与日照分析。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7、范围。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3、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1、日照分析时, 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采用沿线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4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

8、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2、从该地块拆除所有原建筑之日起两年以内,按地块内的原有建筑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作为现状日照。如拆除原有建筑达两年以上,则以此地块为空地做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作为现状日照。3、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居室朝向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南昌市区,东经 11553,北纬 2841。2、有效时段:大寒

9、日北京时间 8 时至 16 时。I,II,III,VI 气候 IV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V,VII 气候区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表 5.0.2-1 3、有效日照:满窗日照且日照入射角不得小于 5(窗户最大宽度设置不得大于 2.0 米)。4、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由分析时段内的多个满足有效日照条件的时段累加,但每段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 5 分钟。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1 米1 米。5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当发现客

10、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居住建筑的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2.0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0 米的,按 2.0 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1.0 米为计算范围(如图 1)。L2.0 米:以 C,D 为满窗日照计算(O 为原窗户中点)图 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1、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1.2、转角直角窗户, 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

11、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2) ;图 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1.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1.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61.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图 3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 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均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 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

12、、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 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用地界以北 10 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如图 4);图 4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 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 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用地边界不7小于 12 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

13、0.4 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 2/3(如图 5)。图 5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认可的1:5001:1000 电子地形图。2、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附有规划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室外地坪绝对标高和屋顶的详细标高,建筑外轮廓线为封闭 PL 线)。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室外地坪绝对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及照片。4、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一)

14、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 围;8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 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 号、窗台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及日照分析承诺书;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1、沿线分析: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15、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五)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第十四条(规划主管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在报批总平面图和规划方案时,按要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 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或

16、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日9照分析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日照分析具体管理流程如下:2、当规划审查认为对日照问题有必要核实时,确定日照分析范围,由南昌市城市规划研究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复核。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则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月 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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