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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幻灯2.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7576904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22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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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处 何杰英,讲课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从第29条至43条,省办法从第21条至32条、市办法从第19条至26条、实施细则从第55条至75条,这些条款都是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较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有所不同,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一些讲解:,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亡)待遇其它,一、关于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医疗执行三个目录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目录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在国家未出台三个目录具体标准期间,我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暂按基本医疗保

2、险规定执行。,2、住院伙食费的支付渠道,工伤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费是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70%支付,就医所需的公交和地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由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4、工伤复发,职工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经过工伤认定后,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按规定

3、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5、关于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或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或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

4、动关系,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二、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首次确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

5、职工工亡时的职工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见汇编第80页);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工亡次月起享受。,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需要填写供养待遇审批表,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三、伤残一级至四级人员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

6、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享受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你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2、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可以

7、享受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四、伤残五级至六级人员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津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在职职工的标准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安排适当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

8、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3、伤残津贴调整,因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或者企业破产、解散、合并等原因进入托管的,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90和85%作相应调整;,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9、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伤残七级至十级人员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10、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伤残十级19周岁职工为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5*0.2)11个月职工平均工资,(2101*17)计发35717元。,六、其他有关待遇的问题,1、护理费问题,停工留薪期结

11、束后,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的待遇支付办法,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工伤职工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省办法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办法如下:,(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在破产、撤销

12、、解散、改制时优先拨付;,(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除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按实际应缴费年限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0年的,按照20年计算;,(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什么是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因办理退休、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与用人单位终止

13、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因等级变更致待遇如何调整,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1)未办理退休手续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原伤残津贴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其伤残津贴补差的标准为:原补差金额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差。,5、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

14、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6、一次性支付待遇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因工死亡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原应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原应按月享受供养亲

15、属抚恤金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7、下落不明的情形待遇支付问题,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情形,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16、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9、定期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依据省办法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讲解近三次调整待遇的文件),10、“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苏劳险19957号文件规定,职工在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5年1月1日起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符合工伤条件 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部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工资的概念,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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