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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案致环保部《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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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磁辐射案致环保部行政复议申请书电磁辐射案致环保部行政复议申请书2011年06月22 日按:因昆明中院没有按照牌理出牌,迟迟没有给予立案与否的回复,故针对环保厅的行政不作为之诉,我们被迫在复议期限的最后期日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立亚,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牛京琳,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谢君兆,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朱淑辉,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李长恩,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郝

2、亚林,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林在祐,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李本留,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刘忠蓉,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赵明德,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高晓帆,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蒋 霞,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朱学文,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赵家珍,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3、 申请人:朱丽芳,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何香惠,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江颖毅,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杨玉波,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商 玲,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张 韬,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许卫东,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邓立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蔡尚云,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

4、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胡有铭,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段维佳,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赵 云,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罗 锋,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蒋 睿,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胡锦萍,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蒋 利,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任竹云,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351号。其他基本情况略。 诉讼代表人:曹立亚,牛京琳,谢君兆(详细个

5、人信息同前)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名跨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卢 宁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0871-5317038 被申请人:云南省 环境 保护厅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职务:厅长 住所地:昆明市西园南路27号 联系电话:0871-4145231 复议请求: 一、请求环保部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即就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便在昆明市官渡区消防大队四楼楼顶建造、使用移动通讯发射基站之 环境 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行为违法。 二、请求环保部责令被申请人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由其责令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就其非法建造的位于关上消防大队四楼楼顶的移

6、动通讯发射基站立即停止使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等31户业主共100余人是居住于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351号原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职工住宅小区的居民。该小区于199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在该小区附近尚有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干休所等居住人群数万人,属于典型的人口密集区和 环境 敏感区。但是,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小区所在位置仅10余米的地方官渡区消防大队四楼的屋顶之上,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昆明分公司(简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却于1996年(此为环保部门材料记载,实际上是否系电磁辐射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出台后建造存疑)建造了一个大型移动通信发射基站,该基站现在装有40W的微波发射天线6个,因

7、其天线增益(dBi)为15.5dB,故每个发射天线的等效发射功率高达620W。且经常擅自改变发射天线而不向相关环保部门报批。 近年来,小区居民疾病频发,健康状况不断恶化,许多莫名其妙的慢性疾病在小区内蔓延。在有关专业人士的提醒之下,小区住户才知道自己频患之怪病可能是“ 环境 病”,且与电磁辅射污染难脱干系,污染源完全可能就是距离住宅小区最近处仅仅10米左右远的移动公司大型发射基站。 据申请人向环保部门投诉后得知,本案中的移动通信发射基站根本没有办理 环境 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包括可行性阶段 环境影响 报告书和实际运行阶段 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报批手续,更没有依法经过竣工验

8、收而获颁电磁辐射 环境 验收合格证,便在根本没有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长达10余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 环境 法规的相关规定,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 环境 违法。 根据电磁辐射 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 环境 保护申报登记和 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 环境 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以及云南省 环境 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 环境 管理的通告第四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建、

9、在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必须于2005年7月30日前到省环保局申报补办环保手续。”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云南省环保厅作为的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工作等法定职责。 为此,从2007年7月起,申请人多番向被申请人云南省 环境 保护厅反映情况,但并未引起被申请人的重视而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为此,申请人只好改变以往的信访形式,正式委托律师于2009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 环境 保护行政执法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其法定的 环境 监管、查处职责,依法对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非法建造、使用大型通信发射基站的 环

10、境 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被申请人虽然没有正式下达受理通知( 环境 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并未规定须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但在2009年10月23日组织了一个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而且,会上被申请人也在认可对未办环保手续之本案所涉通信基站依法当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却不顾国家环保法规的明确要求,不顾申请人生命健康安全可能受到的严重损害,而站在移动公司的角度,建议暂不拆除移动公司建于官上消防大楼上的发射基站,其后也仅象征性的就移动公司通信基站之电磁辐射是否超标进行检测。 根据 环境 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

11、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电磁辐射 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未经申报和 环境影响评价 即开工建设的,或者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且根据云南省 环境 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 环境 管理的通告之要求,“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省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未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开工建设和运行的;在建、已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未按要求补办环保手续的,云南省环保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因此,对于没有经过 环境影响评价 或没有经过环保设施

12、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云南省环保厅依法负有令其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 而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 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 登记表(以下统称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 环境影响 的,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 报告书,对产生的 环境影响 进行全面 评价 ;”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该类须以 环境影响 报告书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的,须保证利害关系人等的公众参与权。同时,根据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本案中的移动通信发

13、射基站属于法律明确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国家法规之所以明确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 报告书,显然是因为移动通信发射基站这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会对周围的 环境 造成重大 影响 。本案所涉移动通信发射基站建于人口密集和 环境 敏感的地区,显然会对周边的 环境 ,尤其是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的负面 影响 。 根据上述相关 环境 法规的规定,移动通信发射基站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及没有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的查处,均由省一级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无论从法定程序来看,还是从保护 环境 、保护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考量,对没有经过环保审批手续的移动通信发射基站

14、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都是被申请人云南省环保厅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仅是一味的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的辐射是否超标进行检测,而没有按照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对此彻头彻尾的 环境 违法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处理,这显然是本末倒置。被申请人事实上只充当了一个消极的调解组织者,而不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国家环保法规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等广大公民与 环境 行政有关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和 影响 ,在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未获处理的情况下,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一)项,及 环境 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

15、项,以及 环境 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保护部提起本复议申请,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谢谢!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保护部 申请人:曹立亚 牛京琳 谢君兆朱淑辉李长恩 郝亚林林在祐李本留刘忠蓉赵明德 高晓帆蒋霞朱学文赵家珍朱丽芳何香惠 江颖毅 杨玉波商玲张韬许卫东邓立人 蔡尚云 胡有铭段维佳赵云罗锋蒋睿 胡锦萍 蒋利任竹云 复议代表人: 2010年3月17日 附: 1、推举 环境 维权代表人决定书及推举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8页; 2、申请云南省环保厅行政作为的“ 环境 保护行政执法申请书”,共6页; 3、邮寄“ 环境 保护行政执法申请书”的快递详情单,共2页; 4、云南省环保厅关于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关上移动基站问题协调会议通知,共1页; 5、云南省辐射 环境 监督站“云环辐函20099号”文件,共4页; 6、云南省环保厅关于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关上移动基站问题办理近况的复函,共2页; 7、昆明市环保局“昆环保请2007103号”文件,共2页; 8、照片一组7张,共3页; 9、昆明关上双桥路351号小区部分住户身体状况简述,共4页; 10、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证各1份。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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