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信用担保国际融资担保规则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第一节&第二节 信用担保,一、担保的含义及其分类(一)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二)从属性担保和独立性担保(三)其他分类,二、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一)保证Dear sirs: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_signed between _and _(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at _ on _ and at the request of Party A, we hereby establish in your favor an irrev
2、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No._ for an amount not exceeding_.We guarantee that, after you provide Party A with the loan as stipulated in the Agreement, they will repay you the sum as well as the interest at conditions of the same Agreement.,Should Party A fail to repay you the loaned amount plus int
3、erest totally or partially within the time limit, we undertake to effect the aforesaid repayment plus interest on their behalf, upon our receipt through your bank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L/G of your written demand to be verified by Party A.The guaranteed amount of this L/G will reduce in proport
4、ion to the amounts plus interest already repaid by Party A and /or by us.This L/G is valid upon_ and upon expiry, this L/G shall automatically become null and cancelled whether it is returned to us or not.,案例,香港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1983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
5、司)签订了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1984年10月9日,东方公司与香港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渣打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东方公司为华侨饭店的营造而向原告借款28 773 050港元,并约定由被告担保。同时,华建公司向渣打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函,约定该担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1984年11月16日和1985年3月28日,东方公司先后两次从渣打公司处提取7 776 500港元,但未按约定投资于饭店建设。至1992年年底,东方公司仅向华侨饭店项目投资15.6万美元。因东方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渣打公司致
6、函华建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但是华建公司认为这笔贷款的目的是华侨饭店项目,东方公司没有如数投资,因此,不应履行担保义务。,渣打公司追讨无果,遂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偿还贷款,要求华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渣打公司胜诉。但东方公司和华建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债务。于是,渣打公司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建公司。华建公司认为其出具的保函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无效,而主张其无须承担责任。,1992年11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应当履行为东方公司担保的义务,负责清偿东方公司所欠原告本金8 994 832.98港元以及银行利息。(2)案件受理费1
7、04 900港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7 430港元由被告承担。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焦点,是否为特殊保证?对外担保需经批准?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函与借款合同的关系?,(二)见索即付担保,1、定义称为“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以开立担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债权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2、担保人见索即付担保的担保人通常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3、程序债务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委托其向债权人开立见索即付的担保函;银行审查申请人的资
8、信和其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金额,认为足够或者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押金后,开出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4、发展前景,5、法律特征(1)独立性见索即付担保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一项独立的承诺。(2)主位性在传统担保中,债务人承担主位赔付责任,担保人承担次位赔付责任;而在见索即付担保中,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主位赔付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受益人的索偿符合约定的条件,担保人即应付款。(3)无条件性,(三) 备用信用证1、概念及特点现代银行信用代替传统保证书或者保函的流行方式。指开证银行(担保人)应开证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一种以备将来使用的付款证书。当受益人向
9、开证行提示该证书和债务人的违约证明并要求付款时,开证行必须按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2、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较(1)与一般商业信用证(P304) 联系:独立性、单据性、适用惯例规则 区别:性质和适用范围、付款责任、单据要求 、开证行的权利保障(2)与一般银行保函的关系 (3)与见索即付担保 (四)安慰信,第四节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一、有关信用担保的国际惯例(一)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URCG) 1、制定背景 2、适用范围与目的3、特点4、实施效果,(二)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
10、emand Guarantees,URDG)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3、实施效果及其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关系(三)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1、制定背景2、适用范围3、与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比较,(1)与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相比(2)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相比 (四)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ISP)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3、实施效果,二、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
11、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一)制定背景(二)基本结构及特点1、基本结构2、特点,(三)主要内容及其评价1、适用范围2、承保的法律性质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临时法庭措施5、评价,第五节 中国的对外担保立法问题,一、中国对外担保制度概述(一)法律框架担保法 及其解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总体评价,二、中国对外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一)对外担保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2、特点(二)对外担保的形式和范围 1、对外担保形式2、对外担保范围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等,(三)对外担保主体
12、及其限制1、担保主体2、对担保主体的限制(四)对外担保合同1、合同当事人2、合同的性质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1、管理机构及其审批权限(1)管理机构(2)审批权限划分,2、报批手续(1)向外汇局提交资料(2)办理担保登记、展期或注销手续,三、我国对独立担保的态度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通则(二)担保法(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物权法,四、我国独立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于独立人保/独立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区分国内和国际分别对待,即认为独立保证在国际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保证采否定态度
13、,不承认当事人对独立担保约定的法律效力。,五、对外信用担保案例解析,例1 我国A公司于1986年同香港Z实业公司达成合资兴建M饭店的意向书,双方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年底双方正式签订了合资经营M饭店的合同。合同约定合资饭店的注册资本为120万美元,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50%。在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时,中方的出资已到位,而港方资金迟迟不到。,经中方促,港方称其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拿出60万美元现汇,唯一的办法是向其开户银行香港L银行借款。根据香港L银行的习惯作法,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借款担保。 为此,港方要求中方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称合资企业成败与否取决于中方是否提供担保。中方急于促成
14、合资,欣然应允。次日,中方为港方提供了限额为60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并签发了空白提款单。港方随后凭担保函和提款单从香港L银行提出60万美元,从此销声匿迹。,待贷款期限届满时,因借款人已不知去向,香港L银行即向担保人即中方A公司追索。并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中方A公司返还6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利息。问题: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例2,香港华耀公司于1986年初提出拟与无锡市旅游公司合作兴建“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香港华耀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贷款700万港币。汇丰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予以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为此,香港华耀公司和无锡市旅游
15、公司函请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求香港华耀公司、无锡市旅游公司和无锡计委予以反担保。,香港华耀公司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抵押担保书”,明确表示:若本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的还款义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则拥有对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权益的第一处置权。无锡市旅游公司也出具了“抵押担保书”,承诺将其则拥有对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其所属该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抵押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无锡市计委也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承诺以市地留成外汇偿还700万港币本息,负责落实用汇控制指标。,江苏省国际信托投
16、资公司在得到上述反担保后,与香港华耀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书,并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保函。香港华耀公司顺利地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获得700万港币的贷款,并全部投入了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此后,因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 导致香港华耀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要求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偿还所担保的700万港币本息。同时,香港华耀公司致函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说明无力偿还本息,请求担保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偿还,并在清偿该笔贷款本息后,有权处理其在无锡市京沪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无奈,只能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给付香港华耀公司项下的贷款本息共计755万港币。嗣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无锡计委、市旅游公司和香港华耀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多次交涉未成,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问题 我国法院应当如何依法判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