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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562649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4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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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123 批准 20000601 实施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 IS0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修订 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 IS03691:1980 的差异:第 1 章中删除了对“必须”和“应”两个词的解释内容。第 2 章中用 GB/T61041985 代替 IS0050531:1980。用“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 的规定” 代替 ISO3691:1980 中第 3 章的内容。第 2 章和 4.2.1 中删除了 ISO1214-1。第 2 章和 6

2、.1 中用 ISO1074:1991 代替 ISO1074:1975。第 2 章和 6.2 中用 GB/T51421985 代替 ISO31844:1974。第 2 章和 6.3 中用 ISO5766:1990 代替 ISO5766:1978。第 2 章和 6.6 中增加了 ISO8379:1998。第 2 章和 6.7 中用 ISO5767:1992 代替 ISO5767:1978。第 2 章和第 7 章中用 ISO6292:1996 代替 ISO6292-1:1981 和 ISO6500:1980。第 2 章、8.5.1.1 和第 9 章中用 GB/T75931987 代替 ISO3287

3、:1978。-第 2 章和 11.1.1.3 中用 GB/T51821996 代替 ISO2330:1974。第 2 章和 12.2 中用 ISO6055:1997 代替 ISO6055:1979。增加了 8.5.1.4.1c) 。在 11.1.1.1 中增加: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5。在 11.1.1.2 中增加: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在 10min 内不得大于 100mm。删除了附录 A 和附录 B。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108271989。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

4、限公司、杭州叉车总厂、大连叉车总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兵、黎土刚、陶佳红、许春祥、马适贤。ISO 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 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过 ISO 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某一项议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均有权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一些与 ISO 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此项工作。技术委员会已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未得到 ISO 理事会同意将其作为国际标准之前,应分发至各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国际标准 ISO3691 由 ISO/TC110 工业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ISO3091

5、 第二版包含附录 1:1978 和附录 2 草案,它们分别于 1977 年 1 月和 1978 年 10 月被分发给各成员团体。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 ISO3691:1977。第二版的全部内容得到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奥地利 荷兰 瑞典 比利时 波兰 瑞土 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 美国 法国 南非 苏联 印度 西班牙 南斯拉夫附录 1:1978 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巴西 联邦德国 新西兰 保加利亚 意大利 土耳其丹麦 日本 芬兰 朝鲜附录 2 草案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丹麦 日本 墨西哥 英国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 ISO3691 的第一版或 1975 年分发给各成员团

6、体的附录 1 和附录 2:联邦德国 日本 新西兰 英国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 1:1978:澳在利亚 英国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 2 草案:澳大利亚 联邦德国 新西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第 3 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51421985 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id

7、t IS03184:1974)GB/T51821996 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idt IS02330:1995)GT/T61041985 机动工业车辆 名词术语(neq IS050531:1980)GB/T75931987 机动工业车辆 控制符号(eqv ISO3287:1978)IS01074:1991 平衡重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IS01084:1975 工业用牵引车 定义及额定能力IS05766:1990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稳定性试验ISO5767:1992 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 附加稳定性试验ISO6055:1997 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8、ISO6292:1996 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IS08379:1998 越野叉车 稳定性试验3 术语、分类和定义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 GB/T6104 的规定。第一篇 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4 额定能力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 4.14.5 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它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 6 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4.1 固定平台搬运车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4.2 高起升车辆4.2.1 平衡重式叉

9、车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 D(DH 和 Dv)的条件下,车辆能起升到 3.3m 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DH 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v 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当额定起重量小于 1000kg 时, DH=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1000kg 且小 5000kg 时,DH=Dv=5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5000kg 且小于等于 1000kg 时,DH=Dv=600mm。注:当额定起重量为 1000kg 时,允许 DH= 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为 5000kg 时,允许 DH=

10、DV=500mm。起升高度小于 3.3m 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于 3.3m 的叉车,以起升 3.3m 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4.2.2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 D、门架垂直、货叉水平条件下,起升 3.3m 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标准载中心距 D 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 必须为 400mm、500mm 或 600mm。4.2.3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

11、宽度大于货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 690mm,起升高度为 2.5m 时;或车体宽度大于 690mm,起升高度为 3.3m 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中心距为 D 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标准载荷中心距 D 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D 必须为 400mm、500mm、或 600mm。4.2.4 拣选车4.2.5 侧面式叉车4.3 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4.4 牵引车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 IS01084:1975 中第 3 章的规定。4.5 可拆卸式属具可拆卸

12、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荷。5 标牌5.1 机动工业车辆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5.1.1 内燃车辆a) 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b) 产品名称与型号;c)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 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e) 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

13、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5.1.2 电动车辆a) 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b) 产品名称及型号;c) 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属具的重量;d) 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属具的重量;e) 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引力) 。f) 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h) 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g) 车辆电气系统

14、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5.1.3 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除了在 5.1.1 或 5.1.2 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a) 属具名称及型号b) 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c) 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注1 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2 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3 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销售商购入的,则销售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销售的名称以及 5.1.1、5.1.2 和 5.1.3 所要求的内容。5.2 可拆卸式属具每一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a) 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

15、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c)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 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e) 属具的额定能力。注:标牌上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警告: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 ”5.3 电动车辆蓄电池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a) 制造厂名称;b) 产品名称及型号;c)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d) 额定电压;e) 5h 放电率时的容量(Ah) ;f) 重量。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5.4 特殊用途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

16、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下列内容:a) 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b) 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6 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 6.16.7 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制定这些试验方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起升工业车辆在正常条件下正确操纵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制造厂必须在投产车型的样机上进行稳定性试验。6.1 平衡重式叉车按 IS01074 的规定。6.2 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和插腿式叉车(步行式及乘驾式)按 GB/T5142 的规定。6.3 托盘堆垛车与平台堆垛车(步行式及乘架式)按 IS05766 的规定。6.4 拣选车6.5 侧面式叉车6.6 越野叉车按 IS08379 的

17、规定。6.7 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按 IS05767 的规定。注: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除了要按照 IS05767 做附加稳定性试验之处,还必须做在正常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7 制动器性能在机动工业车辆上安装的制动器必须达到 IS06292 中规定的性能要求。8 运行方向控制8.1 总述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动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应。这类控制有时称为“方向性” ,即控制动作的方向与车辆或附件所需的运动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进”和“倒退”显然很容易实现“方向性”控制。另一类控制动作的方向性则不太明显,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试验以确定人的最自然反应。对操纵装置最适宜的控制动作和

18、位置做出规定,是为了在此方面能统一做法。另外,还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随意规定。但是,只有在仔细研究后表明这一控制动作确无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许采用随意规定的方法。遇到此种情况时,建议通过制定标准来形成统一的规定。8.2 车辆前端和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8.2.1 车辆前端车辆前端就是在图 1图 18 中靠近箭头的一端。8.2.2 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与 8.2.1 中所给的定义一致。8.2.3 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是图 1图 18 中箭头所指的方向。图示均为车辆的平面图。8.2.3.1 坐架式车辆8.2.3.1.1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

19、车辆前端的车辆。a) 平衡重式叉车(图 1) ;b) 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 (图 2) ;c) 调车用牵引车(图 3) 。图 1图 2图 3 8.2.3.1.2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a) 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 ,驾驶员侧坐(图 4) ;b) 前端控制的牵引车(图 5) ;c) 后端控制的牵引车(图 6) ;d) 固定平台搬运车(图 7) 。图 4图 5图 6图 78.2.3.2 站驾式车辆8.2.3.2.1 中间位置控制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平衡重式叉车(图 8) 。8.2.3.2.2 后端控制8.2.3.2.2.1 向前

20、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a) 平衡重式叉车(图 9) ;b) 插脚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 (图 10) 。图 8图 9图 108.2.3.2.2.2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a) 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 ,驾驶员侧向站式操纵(图 11) ;b) 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 12、图 13) ;图 11 图 12图 13c) 固定平台搬运车(图 14) ;d) 拣选车(图 14a) 。图 14图 14a)8.2.3.3 步行式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a) 托盘搬运车(图 15) ;b) 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 16) ;c

21、) 平衡重式叉车(图 17) ;d) 牵引车(图 18) 。图 15图 16图 17图 188.3 转向操纵8.3.1 乘架式车辆的转向a) 所有转向操纵装置必须限定在车辆外轮廓线之内加以防护,以免在车辆经过障碍物、墙壁以及立柱等物体时,驾驶员因操纵转向装置而受到损伤;b) 在必须由一只手完成转向操纵的场合,为了安全操作必须装有转向手把。此手把必须装在方向盘的周边内并采取措施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损伤;c) 在使用中产生转向冲击时,该冲击力传递到方向盘时,必须将其限制在驾驶员的手或臂不受损伤的限度内;d) 在采用方向盘和手把的场合,必须设计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自转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或者

22、转向机构必须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的自转。e) 建议如采用转向手把时,其形式为驾驶员以手把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盘周边之内。8.3.1.1 方向盘8.3.1.1.1 在驾驶员面向车辆正常运行线路,采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转动方向盘必须使车辆在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右转弯(图 19,图 19a) ) 。图 19图 19a注:在 8.2.3.1.2a)和 8.2.3.2.2 中指出的各种型式的车辆,有相当数量与上述标准规定的转弯方向相反,这类车辆在将操纵装置的功能和操纵方式标明后仍可使用。8.3.1.1.2 在驾驶员面对方向与车辆的正常运行路线成直角,并用方向盘(

23、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后端载货的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必须顺时针方向转弯(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 (图 20,图 20a) ) 。图 20图 20a8.3.1.2 转向操纵杆8.3.1.2.1 在水平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在用转向操纵杆转向的车辆中,转向操纵杆在水平面内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与车辆的纵轴线平行;或者转向操纵杆在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一根轴上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直立向上,那么当驾驶员面向车辆运行方向时,转向操纵杆向右侧移动必须使车辆向右侧转弯(图 21,图 21a) )图 21图 21a)8.3.1.2.2 在垂直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

24、杆在站驾式平台堆垛车(8.2.3.2.2.2b)和站驾式固定平台搬运车(8.2.3.2.2.2c) )上,若用装在驾驶员右侧的转向操纵杆转向,而且转向杆在垂直面内转动时,向上抬起转向操纵杆(顺时针转动)时,向前进方向运行的车辆必须右转弯(图 22) (8.3.1.1.1 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 。图 228.3.2 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的转向手柄8.3.2.1 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须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门、墙壁、立柱等的伤害。8.3.2.2 对于采用转向手柄操纵转向而转向手柄突出在车辆轮廓线之外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必须如下转向:步行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

25、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乘驾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8.3.3 转轴式转向操纵在用脚(图 23)或用手(图 24)操纵转轴式转向操纵装置实现转向的车辆中,沿车辆的前进方向观察,顺时针方向转动这种操纵装置时,车辆必须右转弯。图 23图 248.4 运行控制和制动控制在所有机动工业车辆中,都必须装有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 。它可以是行车制动器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车制动器。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必须由人工操纵或自动控制,如果不是人为释放,

26、它将始终处于制动状态。车上必须装有一种装置,可用它断开电动车辆的控制线路和内燃车辆的点火装置和/或起动装置,或使它们不能工作。8.4.1 坐驾式车辆8.4.1.1 踏板在所有坐驾式车辆中的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有的还装有离合踏板)应按图 25 所示布置(从驾驶位置观察)。在踏板布置与图 25 所示不同的场合,其功能必须清楚地使用说明书和在车体上标明。8.4.1.2 换档手柄换档手柄的位置必须清楚地标明。8.4.1.3 换向手柄内燃车辆的换向手柄和电动车辆的控制手柄其操纵方向必须与车辆的运行方向一致(图 26) 。8.4.1.4 坐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和制动器车上应装有在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能自动切

27、断运行电路的装置。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对于方向控制机构有前进、后退和中位三个位置的车辆,只有在方向控制处于前进或后退位置时车辆才能运行。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车辆可以不动,也可以以不高于微动速度运行。对于方向控制只具有前进和后退两个位置而不具备中位的车辆,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不允许车辆运行。用脚操纵的加速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而且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当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在采用一个踏板来控制加速和制动两种功能时,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而且当向下踩踏板时,必须释放制动器和增大车速。相反,当放松踏板时,必须减小车速和进行制动。a离合器

28、踏板;b制动踏板;c加速踏板图 25图 269.4.1.5 坐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微动速度。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它必须起制动作用。如果采用离合器和制动器联合踏板,那么踏板的最初行程必须使离合器脱开,最终行程必须使制动器起制动作用,踏板必须用左脚操纵。如果用脚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如果采用联合踏板控制加速和制动两个动作时,那么当踩下加速踏板部分必须增大车速,而踩下制动踏板部分必须起制动作用。联合踏板必须用右脚操纵。如果装有离合器踏板,那么在用左脚踩下踏板时必须脱

29、开离合器。8.4.2 站驾式车辆8.4.2.1 踏板车辆在运行时驾驶员的脚应始终停留在踏板上。踩下踏板时,必须释放所有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27) 。踏板提起时,应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对于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的车辆,踩下踏板时必须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a制动器起制动作用;b释放制动器图 278.4.2.2 手柄在 8.4.1.2 和 8.4.1.3 中所述的操纵装置也适用于站驾式车辆。在装有手柄的场合,扳下手柄必须释放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 28,位置 b) 。松开手柄则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图 28,位置 a) 。车辆运行时,驾驶员应始终将手放在手柄上。8.4.2.3

30、按钮8.4.2.3.1 用上下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按下上面的按钮必须使车辆如8.2.3 中的规定向前运行(图 29) 。图 28图 298.4.2.3.2 用水平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必须清楚地标明每个按钮所控制的方向。8.4.2.3.3 当松开手指时,所有控制方向的按钮都必须回到中间位置。8.4.2.4 站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车上应装有当驾驶员离开时可自动切断运行电路的装置。车上必须装有这样的装置:只有当驾驶员处在驾驶位置上,释放停车制动器,重新选定速度控制器和/或方向控制器的位置后,运行电路才能起作用。8.4.2.5 站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如果用脚

31、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用右脚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运行控制器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过微动速度。8.4.3 步行式车辆8.4.3.1 步行式电动车辆8.4.3.1.1 车辆的前进和后退运动必须采用控制器进行控制或选择,当用手握住转向杆的操纵手柄时必须很容易触摸到此控制器。控制器必须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实现方向控制:a) 控制器向前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前进,控制向后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后退。b) 当转向杆大致位于垂直位置时,控制器的两个按钮必须位于操纵手柄的上端。前面的按钮(F)用于使车辆前进,而后面的按钮(R)用于使车辆倒退(图 30) 。c) 控制

32、器必须具有回转动作,其回转方向必须与车辆驱动的旋转方向一致(图 31) 。在运行控制器上必须用清晰和耐久标志标明其功能和动作方向。图 30图 318.4.3.1.2 转向杆必须在垂直平面内运动。如果制动器是机械操纵的,而且当转向杆处于垂直位置(B)或水平位置(B)时,那么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电源切断(不管此时运行控制开关是否将电源切断) (图31a) ) 。图 31a)若制动器是电控操纵的,则不论转向杆在什么位置,松开转向杆或运行控制器开关都必须自动切断电源和使制动器制起动作用(“粗心人”控制原理) 。注:当电源切断时,8.4.3.1.2 中的要求并不妨碍转向轮的“自由转向” 。8.4.3.

33、2 步行式内燃车辆转达向杆必须在垂直平面内运动。如果发动机和车轮之间为机械传动(即非发电机、电动机驱动) ,那么当转向杆运动到水平面 A 的上方 B 或下方 B时(图 32) ,必须切断发动机与车轮之间的动力传动,制动器起制动作用。8.4.4 高起升拣选车车辆必须装有在驾驶员离开时,使运行控制器的功能处于无效状态的位置。车辆上必须装有这样的装置,它能保证当使用起升平台上的控制器时,其他控制器的功能均处于无效状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使用一个控制器。车辆的起升平台上必须装有可供位于起升平台上的驾驶员切断动力的装置。运行控制器必须这样设计;在速度控制器与方向控制器动作后,车辆才能运行。车辆的起升平台

34、在各种位置条件下,车速必须能满足车辆的稳定性要求。8.4.5 制动器见第 7 章。8.5 载荷移动控制A制动器释放,动力接通B、B制动器起制动作用,动力切断图 328.5.1 用手柄控制8.5.1.1 手柄位置手柄应位于驾驶员右手位置并与运行控制器明显地区分开。应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标清楚。如采用图形符号,则必须符合 GB/T7593 的规定,每个图形符号必须固定在其对应的操纵杆上或附近。8.5.1.2 垂直手柄8.5.1.2.1 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a) 操纵手柄在垂直面内动作时(图 33) ,最靠近驾驶员的手柄(A)必须是货叉起升和下降手柄,邻近的(B)是门架前倾和后倾手柄, (C)是在

35、需要安装属具时,属具的控制手柄。b)当采用单一手柄和控制门时,其手柄的操纵方式必须与 8.5.1.2.1a)相一致(图 34) 。A升降手柄 B倾斜手柄 C属具手柄图 33A升降手柄 B倾斜手柄 C属具手柄图 348.5.1.2.2 有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第一个手柄(A)必须用于起升和下降,第二个手柄(B)必须用于门架或货叉的前伸和后缩,如装有第三个手柄(B) ,则必须用于倾斜,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图 35) 。8.5.1.3 水平手柄8.5.1.3.1 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a) 操纵杆在水平平面内(如在方向盘下方)动作时(图 36) ,最高的手柄(A)必须用于载荷的起升和下降

36、,中间的手柄(B)用于门架的倾斜,最低的其他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A升降手柄 B伸缩手柄 B倾斜手柄 C属具手柄图 35A升降手柄 B倾斜手柄 C属具手柄图 36b) 在采用单一手柄和控制门时,其手柄的操作方式必须与 8.5.1.3.1a)相一致。8.5.1.3.2 在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第一个手柄必须用于载荷的升降,第二个手柄(B)用于门架或货叉的前、后移动,如果装有第三个手柄(B) ,那么它必须用于倾斜,而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图 37) 。8.5.1.4 手柄动作8.5.1.4.1 不具备伸门架或货叉的叉车a) 当手柄在 8.5.1.2 和 8.5.1.3 中所示的位置时,必须

37、是拉动手柄(A)则起升,推动手柄(A)则下降;拉动手柄(B)则后倾,推动手柄(B)则前倾(图 38) 。图 37图 38b) 当位于方向盘下面的单一手柄沿十字形控制门动作时,手柄在垂直平面内上下动作必须用于升降(上至(H)用于起升,下至(D)用于下降) ,在水平平面内的动作用于倾斜(拉至(E)用于后倾,推至(F)用于前倾) (图 39) 。c) 当利用以支点为中心、可在 360范围内运动的多功能单一手柄,同时(联合)或分别实现升降、倾斜两种功能时(此种手柄的中间位置直立向上,且没有像图 34 所示的门形限位窗口) ,手柄的操纵方向与门架和货叉的动作方向必须按图 39a) (图中箭头所指方向为驾

38、驶员操纵手柄时所面对的方向)所示那样设计。手柄定位机构的设计必须保证手柄在同时操作和分别操作两种情况下,在操纵力或其他方面有所不同,而且分别操作必须比联合操作更容易。对于和 8.5.1.18.5.1.4 中所述不同的车辆,车辆各手柄的功能和操纵方式标清后仍可使用。图 39图 39a)8.5.1.4.2 有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必须是拉动手柄(B) ,门架或货叉后缩,推动手柄(B) ,门架或货叉前伸(图 40) 。8.5.1.5 属具用于控制附属装置的手柄,其操纵方向应尽可能符合人的最自然反应。示例:夹持器:拉动手柄使其夹紧,推动手柄使其松开(图 41) 。旋转叉:拉动手柄旋转头顺时针方向回转,推动手柄则逆时针方向回转(图 42) 。铲斗:拉动手柄使铲斗上翻,推动手柄使铲斗下翻(图 43) 。侧移叉:拉动手柄叉向驾驶员右侧移动(图 44) 。8.5.1.6 标志如果有几个手柄,那么必须用清晰和耐久标志标明每个手柄的功能。8.5.1.7 自动返回中间位置所有手柄都必须能自动返回中间位置。图 40图 41图 42图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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