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婚房时要了解产权归属的法律受婚姻法解释(三)和限购房“新政”影响,购置婚房出现了产权归属方面的新情况:父母出资参与子女购房,婚前、婚后不一样;以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去购房不一样;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归属也不一样。为结婚购房或结婚后购房的年轻人,应对房屋的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案例】大学毕业后,王天成和家住北京的妻子阿娟共同攒下近 50 万元,2013 年4 月初在通州五环附近购买了一套 47 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 100 余万元,其中王天成父母资助 50 万元。因阿娟名下已有一套楼房,按北京限购“新政”,新房登记在王天成名下。装修新房期间,阿娟在此房内与张先
2、生约会出轨,被王天成父母发现后,二位年轻人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阿娟提出均分,王天成认为,自己父母出资 50 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更何况是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拒绝均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而本案是王天成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王天成父母出资的 50 万元应视为对王天成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
3、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至于阿娟外遇之过错,并非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过错,不能成为王天成多分财产的理由。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当然有利【案例】晓勇与于燕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 85 万元,其中晓勇父母出资55 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晓勇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户,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于燕名下。晓勇父母得知后说啥不同意,晓勇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晓勇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于燕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4、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案例】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
5、两居室婚房。马先生自己拿出积蓄 10 万元,田小姐支付 5 万元,马先生的父母资助 25 万元,余款 12 万元贷款解决。因马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田小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权证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分析】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 受婚姻法解释(三)和限购房“新政”影响,购置婚房出现了产权归属方面的新情况:父母出资参与子女购房,婚前、婚后不一样;以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去购房不一样;登记在谁名
6、下,产权归属也不一样。为结婚购房或结婚后购房的年轻人,应对房屋的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案例】大学毕业后,王天成和家住北京的妻子阿娟共同攒下近 50 万元,2013 年4 月初在通州五环附近购买了一套 47 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 100 余万元,其中王天成父母资助 50 万元。因阿娟名下已有一套楼房,按北京限购“新政”,新房登记在王天成名下。装修新房期间,阿娟在此房内与张先生约会出轨,被王天成父母发现后,二位年轻人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阿娟提出均分,王天成认为,自己父母出资 50 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更何况是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拒绝均分
7、。【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而本案是王天成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王天成父母出资的 50 万元应视为对王天成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至于阿娟外遇之过错,并非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过错,不能成为王天成多分财产的理由。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当然有利【案例】晓勇与于燕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
8、85 万元,其中晓勇父母出资55 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晓勇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户,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于燕名下。晓勇父母得知后说啥不同意,晓勇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晓勇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于燕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
9、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案例】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两居室婚房。马先生自己拿出积蓄 10 万元,田小姐支付 5 万元,马先生的父母资助 25 万元,余款 12 万元贷款解决。因马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田小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权证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分析】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