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年修正案【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5-11-15【实施时间】 1980-08-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年修正案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缔约国政府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海事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修正案在海事组织审议前至少六个月分发给海事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政府。()上述提议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政府不论是否是海事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所规定而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
2、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一多数通过,在投票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政府出席。()经按照本款()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对本公约条款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对附则的修正案,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两年期限届满时,或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少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的合计不少于所有缔约国政府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海事组织
3、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关于对本公约条款的修正案,那些已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起六个月以后生效,就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接受之日后经过六个月生效。关于对附则的修正案,所有缔约国政府除按照本款()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个反对者以外,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以前,任何缔约国政府可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一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期间内,免予实行
4、该修正案。由会议进行修正:()应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并经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同意,海事组织应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案。()经此种会议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会议上通过每一项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除会议另有决定外,该修正案分别根据本条()和()所规定的程序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这些条款中提及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这一名称,应认为就是指该会议。()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没有义务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
5、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的规定,已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免予实行该修正案者。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对本公约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海事组织秘书长,并由其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海事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