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坑帷幕注浆工程及矿区内零星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协议建设方(全称):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监理方(全称):山东省黄金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1二一二年一月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协议委托人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山东省黄金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露天矿坑帷幕注浆工程、箕斗井工程及矿区内零星工程 工程地点: 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 工程规模: 1、 露天坑北 500 米,东 200 米,全长 700 米。2、总投资不足 200 万元的零星工程。总投资 : 未定
2、 二、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协议标准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2本合同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主要工程竣工之日完成。 本协议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3 份。 委托人(印章):山东黄金归来庄 监理人(印章):山东省黄金工程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监理中心 住所:平邑县铜石镇
3、住所:烟台开发区泰山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264006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0535-6116926本合同签订于: 2012 年 月 日 3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 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
4、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长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5、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4(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
6、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
7、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8、 5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
9、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10、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6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
11、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
12、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13、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7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
14、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15、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
16、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
17、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8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
18、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
19、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9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
20、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工程的建设批文、设计文件等;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验收标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设合同。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协助甲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并参与图纸会审、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交底工作、协助委托人方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协助委托人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协助委托人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初审及审核,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人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等有
21、关项目管理工作等。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地方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设计院、质监站、安监站等。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资料:地质资料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文件等。提供时间:实际开工前七日前。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由业主委派的刘林等相关工程负责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一间、内部通讯设施及相应的住宿设施。10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22、。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报酬(协议金额):每月 3 万元整。支付方式:协议签定后 3 日内支付监理第一个月报酬 3 万元;根据工程工期按月支付,每月支付 3 万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最后一个月的监理报酬 3 万元待审计无误后 10 日内结清。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合理
23、化建议被采纳节约投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适当的奖励。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工程费用节省额必须由有关部门认可)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期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暂时未定。以监理人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并开始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日期开始计算。2、监理人应编制施工质量控制验收规范目录;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用水、用电、道路的工作;提供建筑工程设备、材料、技术及供应厂商的咨询和信息汇总整理资料;配合招标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择优
24、选择承办单位的合理建议。3、监理人应该协调各承包人的工作;审查各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保证现场安全,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条例;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对主要工程进度、现场状况进行图像资料的记录;按承包人施工进度和相关合同要求提出付款建议;主持现场协调会议,定期对工程作全面检查,批准施工总平面图,检查材料、设备及劳动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项目资料的齐全有效,提出11变更意见的建议。4、监理人应该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详细进度计划,就已经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与委托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不断修订已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预测工程竣工日期;办理工程变更通知书的控制手续,对
25、索赔事项进行协商并作出估算,进行承包人分期付款的申请书的审查。5、监理人应该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对该工程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机构的职能见造价咨询合同),积极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协助委托人配合进行工程准备阶段、概预算、财务、招投标、经济合同、竣工结算、决算和投资经济效益审计工作。6、监理人应该及时提交监理月报;施工监理质量问题通知书;停工、复工通知;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签证;材料设备构件数量及质量复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年度施工用款计划报表核定、月度付款签证通知、工程费用变更更改审核表、工程结算核定表;分部、主体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核查意见;
26、单位工程竣工预验监理意见;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工程报表资料。7、监理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应该派专人作项目日志,日志要真实、齐全不间断,委托人将对此做不定期检查;委托人对此日志拥有复印、检查权。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监理应将整套监理资料原件整理成册移交给委托方(原件一套),否则扣除 1%的监理费用。9、 在工程保修期前,监理各个工种人员应该随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对于需要复核、检查、监督的各项内容充分负责,直至质保期结束。12附表一:监理人员配备及联系表序号 职务 姓名 联系电话 工种 备注1 总公司领导 2 分公司领导 3 项目总监 4 总监代表 5 土建工程师 6 土建工程师 7 土建工程师 8 资料员 9 监理员 10 安装工程师 11 12 13 14 15 16 17 注:此人员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更换、撤离本工程;建设单位可视工程实际及监理人自身条件更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