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染病防治法培训,沙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志强2010年12月27日,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
2、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
3、H1N1流感(2009年5月1日)。,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年5月2日),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
4、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5、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
6、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
7、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8、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
9、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报告第四章 调查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
10、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
11、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
12、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13、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东莞市农村卫生协会沙田分会传染病及慢性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2008年版),(一)各部门职责分工1、卫协会组织:制定本协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人员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奖罚措施。2、医院防保科: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对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开展散发传染病疫情调查及疫点处理及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等。3、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的医务
14、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医务防保科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等。,(二)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所有卫生站及门诊部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凡在卫生站及门诊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三)报告信息 1、传染病疫情管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9种传染病。 2、我市慢性病管理内容:结核病 、麻风病 、性病,(四)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其它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为24小时,否则为迟报。当发生其他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流行时,应以
15、最快的方式向医院防保科及卫协会负责人报告。,(五)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预防保健科,由医院防保科进行网络直报。已报告的传染病个案资料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簿上,以备检查。录入电脑后的传染病卡由医院防保科保存3年。,(六)具体实施:1、每年组织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内容及人员签到记录存档。2、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传染病知识一次,并有签到记录存档。3、各医疗机构有完善的门诊日志。门诊日志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
16、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详细家庭地址、就诊时疾病临床表现、就诊后初步诊断、诊疗情况、处理。填写以上内容字体要工整,不能涂改。,4、各医疗机构须建立传染病登记簿,用于记录本单位已报告的传染病资料。5、医院防保科每年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七)惩罚制度如发现的瞒报、迟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每例扣责任报告单位100元;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沙田镇各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流程,五、关于传染病、死亡病例报告的有关事项说明,(一)传染病:1、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7、、脊髓灰质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须立即电话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按要求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2、麻疹、梅毒、淋病等乙类传染病须进行实验室诊断报告,因此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乙类疑似病例时,须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不得截留病人,避免疫情扩散。,3、手足口病例需要镇(街)医院2名医生会诊后才能报告疑似病例,待市手足口病诊治小组会诊后方可临床确诊,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手足病例患儿时,应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4、丙类传染病中的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指急性胃肠炎或急性肠炎,因此如病人诊断为胃肠炎、急性胃肠炎或急性肠炎,也要报告。,5、各
18、卫生站门诊部应建立传染病登记薄,用于登记本单位发现报告的传染病,以备检查。电话或传真报告时将报告时间及医院防保科接报人填在表上。6、传染病卡须填写完整,带*的为必填项目,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工作单位要填写清楚,尤其是学生,须填写具体到学校班级。,7、各卫生站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门诊日志。门诊日志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详细家庭地址、就诊时疾病临床表现、就诊后初步诊断、诊疗情况、处理。填写以上内容字体要工整,不能涂改。8、丙类传染病从诊断到网络直报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为迟报,因此各卫生站门诊部在作出诊断后应尽快报告医院防保科。,(二)肺结核:我市肺结核病均由市慢性病防治院诊治,如发现病人均按疑似病例报告,并由医院防保科开出转诊单,病人凭转诊单到慢病院诊治。各卫生站门诊部不得储备及使用抗结核药,否则视为截留肺结核病人。如发现连续咳嗽咳痰两个星期或痰中带血丝的病人,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拍片检查。,(三)死亡病例报告: 根据东莞市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凡在各级和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都要报告,因此要求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死亡个案都要向医院防保科报告。(四)如发现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内有聚集性病例发生的,要向医院防保科报告。(五)医院防保科疫情报告电话88800539、88801681,传真:88866091,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