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流程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
2、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 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审核 乡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四)县级批准 县级政府对乡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
3、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 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 已选定施
4、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八)补助标准五保户一级每户 2 万元,二级每户 0.8 万元。低保户一级每户 1.7 万元,二级每户 0.8 万元。困难户一级每户 1 万元,二级每户 0.8 万元。一般户一、二级都是 0.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