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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实施方案核定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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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政 策 及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行 政 院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台 九 十 內 字 第 六 四 五 七 號 函 核 定一 、 政 策 緣 起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是 攸 關 婦 女 生 命 、 身 心 與 生 活 品 質 的 重 要 課 題 。 行 政 院 為 落 實 憲 法增 修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六 項 國 家 應 維 護 婦 女 之 人 格 尊 嚴 , 保 障 婦 女 之 人 身 安 全 , 消 除 性別 歧 視 ,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之 精 神 , 成 立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2、 員 會 , 積 極引 導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組 織 , 共 同 推 動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 由 於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政 策 是 關 乎 女 性 生 命 及 身 心 健 康 相 當 迫 切 的 一 項 政 策 , 未 來 重 要 政 策 方 向 在 於 : 推 動反 性 別 歧 視 , 強 調 兩 性 平 等 的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政 策 , 建 構 反 性 別 暴 力 的 防 制 網 絡 , 讓 每個 兒 童 遠 離 暴 力 色 情 , 健 康 快 樂 的 成 長 ; 使 每 個 女 性 擁 有 身 體 自 主 權 , 不 用 擔 心 遭

3、 受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及 暴 力 襲 擊 , 爰 訂 定 本 政 策 及 實 施 方 案 。二 、 問 題 分 析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現 況 , 從 以 下 六 項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指 標 可 窺 其 全 貌 :( 一) 性 侵 害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部 分 學 者 針 對 性 侵 害 的 性 別 暴 力 分 析 顯 示 , 愈 是 年 輕 的 女 性 ,2愈 容 易 成 為 性 侵 害 事 件 的 受 害 者 。 由 於 女 童 及 少 女 的 自 我 保 護 的 能 力 及 身 心 成 熟度 的 不 足 , 易 成 為 受 性 侵 害 的 對

4、象 ,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女 童 及 少 女 遭受 性 虐 待 、 亂 倫 案 件 、 被 押 賣 為 雛 妓 以 及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作 為 性 交 易 為 對 象 等 , 不僅 危 害 其 身 心 安 全 , 甚 至 導 致 更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未 婚 媽 媽 、 性 暴 力 犯 、 施 虐 父母 的 產 生 , 而 家 庭 主 婦 則 是 另 一 類 容 易 受 侵 害 的 對 象 。 據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 婦 女日 常 生 活 中 對 於 性 侵 害 存 有 高 度 焦 慮 感 。( 二) 家 庭 暴 力從 政 府 機

5、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案 件 來 看 , 婦 女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的 現 象 , 是一 項 攸 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之 重 大 議 題 , 復 以 傳 統 上 認 為 家 庭 暴 力 是 家 務 事 的 錯 誤 觀念 , 以 致 影 響 婦 女 安 全 與 生 活 至 鉅 。( 三) 性 騷 擾工 作 或 學 習 場 所 之 性 騷 擾 , 常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言 語 或 肢 體 動 作 造 成 婦 女 極 大 之 困擾 及 壓 力 , 且 影 響 其 工 作 或 學 習 之 意 願 、 表 現 , 及 相 關 職 位 ( 研 究 成

6、 果 ) 之 獲 得 、陞 遷 待 遇 、 權 益 , 顯 有 違 男 女 工 作 平 等 之 精 神 。( 四) 網 路 色 情 犯 罪3網 路 色 情 因 具 有 高 匿 名 性 、 高 隱 私 性 、 高 互 動 性 、 方 便 接 近 性 及 無 國 界 等 特 性 , 其對 性 題 材 的 處 理 較 傳 統 大 眾 媒 介 更 為 寬 鬆 露 骨 , 有 關 網 路 內 容 所 涵 蓋 的 題 材 更涉 及 有 性 虐 待 、 強 暴 、 戀 童 等 色 情 犯 罪 內 容 , 由 於 網 路 快 速 成 長 , 散 佈 力 量 驚 人 ,所 造 成 之 社 會 感 染 危 害 婦

7、 女 身 心 甚 鉅 。( 五 ) 人 口 販 賣隨 著 社 會 型 態 變 遷 , 十 八 歲 以 下 自 願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比 例 漸 增 , 傳 統 押 賣 妻 女 或 少 女從 事 性 交 易 情 形 已 漸 趨 減 少 ( 以 八 十 九 年 為 例 全 年 計 查 獲 押 賣 少 女 案 兩 件 , 被 害 人五 人 ; 九 十 年 上 半 年 計 查 獲 押 賣 少 女 案 一 件 , 被 害 人 一 人 ) , 綜 析 販 賣 婦 ( 少 ) 女原 因 為 經 濟 壓 力 、 金 錢 誘 因 、 家 庭 與 婚 姻 解 組 及 貧 窮 次 文 化 形 成 之 價 值

8、觀 , 台 灣 地區 雖 已 漸 鮮 有 買 賣 或 質 押 賣 人 口 案 件 , 惟 仍 需 加 強 防 範 其 發 生 。( 六 ) 援 助 交 際受 社 會 風 氣 日 漸 開 放 、 追 逐 金 錢 風 氣 日 益 盛 行 , 青 少 年 貞 操 觀 念 日 漸 淡 薄 , 許 多中 輟 學 生 、 逃 家 人 口 、 或 沈 迷 物 質 享 受 之 青 少 年 , 遂 競 相 投 入 從 事 賺 錢 容 易 之 性 交易 行 列 。 國 外 傳 入 以 身 體 交 換 物 質 之 行 為 , 並 美 名 為 援 助 交 際 , 其 去 除 污 名 之特 性 , 適 可 誤 導 青

9、少 年 觀 念 , 而 網 咖 網 路 交 友 、 電 話 交 友 行 業 興 起 , 其 便 利 隱 密 之4特 性 , 適 可 為 從 事 援 助 性 交 易 者 利 用 。從 上 述 問 題 分 析 顯 示 ,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的 加 強 確 有 其 迫 切 性 和 需 要 性 , 且 由 於法 律 對 婦 女 保 障 不 足 、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措 施 尚 待 加 強 、 媒 體 報 導 對 受 害 者 隱 私 之 侵 犯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不 夠 等 , 政 府 有 必 要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作 為 , 予 以 導 正 。三 、 現 況 說 明當

10、 前 婦 女 所 面 臨 之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 政 府 近 年 來 已 陸 續 規 劃 並 推 動 各 項 具 體 保 護 及預 防 措 施 , 茲 就 法 制 面 、 服 務 組 織 及 網 絡 體 系 、 措 施 面 等 三 個 層 面 分 述 如 下 :( 一) 法 制 面 修 正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公 布 ) 。 制 定 就 業 服 務 法 ( 八 十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公 布 ) 。 制 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公 布 ) 。 制 定 特 殊 境

11、遇 婦 女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公 布 ) 。 修 正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公 布 ) 。 修 正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廿 一 日 修 正 公 布 ) 。 修 正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 進 行 中 ) 。5 擬 定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草 案 ( 進 行 中 ) 。 擬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草 案 ( 進 行 中 ) 。 擬 定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法 草 案 。 訂 頒 大 專 校 院 及

12、 國 立 中 小 學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原 則 。( 二) 服 務 組 織 及 網 絡 體 系 行 政 院 成 立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教 育 部 成 立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成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成 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 直 轄 市 、 縣 市 成 立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或 聯 合 設 立 婦 女 、 兒 童 、 少 年 各 類 庇 護 處 所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建 立

13、 婦 女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捐 資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成 立 女 警 隊 及 少 年 隊 。6 各 級 政 府 成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督 導 會 報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成 立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或 小 組 ) 。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國 立 中 小 學 成 立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處 理

14、委 員 會 ( 或 小 組 ) 。( 三) 措 施 面 性 侵 害 防 治 部 分內 政 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函 頒 加 強 推 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 就健 全 法 令 制 度 、 落 實 保 護 扶 助 、 加 強 教 育 輔 導 、 推 動 性 侵 害 防 治 等 面 向 , 擬 訂完 整 之 防 治 措 施 :( ) 法 令 制 度 方 面 : 研 修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 建 立 性 侵 害防 治 中 心 評 鑑 指 標 , 強 化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功 能 。( ) 保 護 扶

15、助 方 面 : 訂 定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方 案 。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結 合 司 法 、 警 政 、 醫 療 、 社 政 、 勞 政 、 教 育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相 關 單 位 , 建 立 全國 性 侵 害 防 治 保 護 網 絡 。 督 導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建 立 報 案 與 諮 詢 系 統 及完 整 之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 被 害 人 補 助 制 度 , 辦 理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等 。 結 合 社 會資 源 參 與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保 護 行 列 。 研 訂 性 侵 害 案 件 標 準

16、化 處 理 流 程 以 提7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 ) 教 育 輔 導 方 面 :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制 度 ,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研 擬 性 侵 害 防 治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 訂 ( 修 ) 定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輔 導 教 育 辦 法 。 建 立 制 度 化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 加 強 民 眾 自 我 保 護 觀 念 。 落實 校 園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 協 調 教 育 部 落 實 施 行 中 小 學 每 學 年 至 少 實 施 四 小 時以 上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17、之 各 項 措 施 。( ) 暴 力 防 治 方 面 : 加 強 執 法 人 員 專 業 要 求 。 加 強 偵 查 、 審 理 過 程 之 保 護 措 施 。推 動 性 侵 害 案 件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制 度 , 減 少 重 複 陳 述 案 情 所 帶 來 之心 理 創 傷 。 建 立 標 準 化 採 證 程 序 及 證 物 保 管 辦 法 , 建 立 全 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檔案 資 料 、 建 置 性 侵 害 防 治 資 訊 站 、 提 升 醫 師 診 療 性 侵 害 案 件 專 業 能 力 。 訂( 修 ) 定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驗 傷 診 斷 書 格

18、 式 、 性 侵 害 事 件 處 理 準 則 。( ) 媒 體 管 理 方 面 :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處 罰 報 導 或 記 載 性 侵 害事 件 被 害 人 身 分 之 媒 體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部 分( ) 法 令 制 度 方 面 : 研 訂 家 庭 暴 力 資 料 建 立 、 管 理 及 使 用 辦 法 草 案 , 以 建 置 家 庭8暴 力 資 料 庫 。 研 擬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政 策 綱 領 以 確 立 防 治 政 策 方 向 。 蒐 集 彙整 司 法 、 檢 察 、 警 政 、 衛 生 、 教 育 、 社 工 等 相 關

19、 單 位 意 見 , 研 修 家 庭 暴 力防 治 法 。 建 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評 鑑 指 標 ,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功 能 。( ) 保 護 扶 助 方 面 :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結 合 司 法 、 警 政 、 醫 療 、 社政 、 勞 政 、 教 育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相 關 單 位 , 建 立 全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保 護 網 絡 。輔 導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督 會 面 交 往 與 交 付工 作 。 研 擬 本 土 化 之

20、家 庭 暴 力 目 睹 兒 童 輔 導 處 遇 模 式 , 以 減 少 暴 力 循 環 。( ) 教 育 輔 導 方 面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作 業 程 序 , 明 定 家 庭 暴 力防 治 中 心 執 行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的 角 色 及 定 位 , 並 研 發 本 土 化 家 暴 犯處 遇 模 式 及 輔 導 教 材 。 成 立 編 研 小 組 , 規 劃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鑑 定 制 度 , 推 動加 害 人 處 遇 輔 導 方 案 。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 加 強 專 業 訓 練 , 提 昇

21、專 業 服務 品 質 。 擴 大 宣 導 法 入 家 門 暴 力 遠 離 觀 念 , 加 強 民 眾 認 識 民 事 保 護 令制 度 。( ) 暴 力 防 治 方 面 : 建 立 執 行 保 護 令 及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程 序 , 建 立 家 庭 暴力 防 治 官 制 度 , 推 動 被 害 人 安 全 計 畫 及 大 陸 籍 、 外 籍 配 偶 之 家 庭 暴 力9防 治 宣 導 。 提 昇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蒐 證 效 能 , 加 強 暴 力 防 治 研 究 工 作 ,以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功 能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22、 制 部 分( ) 定 期 召 開 跨 部 會 之 督 導 會 報 , 整 合 及 督 導 各 單 位 工 作 的 執 行 , 並 定 期 公 布及 檢 討 政 府 部 門 性 交 易 防 制 工 作 之 成 果 。( ) 設 立 二 十 四 小 時 救 援 專 線 八 九 一 九 。( ) 辦 理 二 十 四 小 時 陪 同 偵 訊 服 務 , 派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兒 童 及 少 年 接 受 訊 問 及 審查 , 以 保 護 其 權 益 及 協 助 案 情 之 了 解 及 處 理 。( ) 設 置 少 年 關 懷 中 心 以 提 供 緊 急 庇 護 、 諮 詢 、 連 繫 等 相 關

23、 服 務 , 設 置 緊 急 及短 期 收 容 中 心 提 供 個 案 緊 急 及 短 期 安 置 保 護 。( ) 配 合 教 育 部 、 內 政 部 及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籌 設 中 途 學 校 有 關 事 宜 , 以 提 供不 幸 少 女 長 期 收 容 安 置 及 輔 導 教 育 。( ) 辦 理 原 住 民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 提 供 家 戶 訪 問 、 課 業 輔 導 、 親 職 教 育 及寒 暑 假 營 隊 等 服 務 措 施 。( ) 辦 理 中 輟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方 案 , 針 對 三 日 無 故 不 到 校 及 中 輟 學 生 進

24、 行 家 庭 訪10問 等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 協 助 其 重 返 學 校 。( ) 針 對 未 進 入 機 構 處 遇 或 經 機 構 處 遇 後 返 家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 提 供 定 期 追 蹤 輔導 服 務 等 延 續 性 服 務 措 施 。( ) 結 合 各 級 社 政 單 位 、 民 間 團 體 及 社 會 資 源 , 進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教育 宣 導 工 作 。 兩 性 平 權 教 育 部 分 :相 關 單 位 透 過 教 育 、 訓 練 、 專 案 研 究 等 方 式 , 推 動 兩 性 平 權 活 動 , 實 現 兩 性 平等 目

25、標 。 如 教 育 部 頒 訂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 積 極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兩 性 平 等教 育 措 施 。 、 網 路 色 情 防 治 部 分( ) 各 查 緝 電 腦 犯 罪 專 責 單 位 派 員 上 網 巡 邏 , 隨 時 過 濾 發 現 不 法 色 情 網 站 , 並 持 續 不 定期 實 施 掃 蕩 非 法 色 情 網 站 專 案 工 作 , 以 有 效 遏 止 網 路 色 情 之 蔓 延 。( ) 協 調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立 法 , 要 求 ISP 及 網 頁 空 間 提 供 業 者 , 加 強 使 用 者 身 分認 證 , 並 保 留

26、 使 用 者 歷 史 稽 核 檔 三 至 六 個 月 。( ) 持 續 研 發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技 術 。11 人 口 販 賣 防 治 部 分警 政 署 對 失 蹤 幼 童 之 協 尋 , 除 依 護 幼 專 案 全 面 列 管 協 尋 外 , 對 跨 國 賣 春 案件 並 與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建 構 良 好 合 作 , 以 加 強 此 類 案 件 之 偵 辦 , 對 於 目 前 國 人 刊 登廣 告 從 事 不 法 或 跨 國 媒 介 賣 春 之 行 為 , 已 發 揮 遏 阻 之 效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都 市 原 住 民

27、生 活 輔 導 計 畫 , 其 工 作項 目 有 下 列 三 項 :( ) 協 調 檢 調 警 單 位 嚴 格 取 締 人 口 販 賣 行 為 , 防 範 不 法 分 子 , 在 原 住 民 地 區 從 事不 法 活 動 。( ) 透 過 傳 播 媒 體 、 製 播 公 益 廣 告 , 並 印 製 宣 傳 資 料 , 加 強 宣 傳 , 籲 請 社 會 大 眾不 要 嫖 妓 , 父 母 關 心 自 己 子 女 , 教 導 少 女 如 何 保 護 及 珍 惜 自 己 。( ) 結 合 宗 教 、 民 間 團 體 , 加 強 辦 理 原 住 民 少 女 、 婦 女 賣 淫 之 預 防 、 救 援

28、、 收 容 、安 置 、 輔 導 及 心 理 復 健 工 作 。 、 援 助 交 際 防 治 部 分為 遏 阻 兒 童 及 少 年 從 事 性 交 易 , 利 用 網 路 、 電 話 交 友 等 方 式 進 行 之 援 助 交 際 行為 , 內 政 部 訂 頒 根 絕 雛 妓 及 整 頓 非 法 色 情 行 業 執 行 計 畫 正 風 專 案 , 並 陸12續 修 正 函 發 正 風 專 案 實 施 規 定 、 取 締 誘 迫 雛 妓 賣 淫 正 風 實 施 規 定 、 主 動 取 締 色 情 防 處 雛 妓 執 行 計 畫 及 防 制 色 情 泛 濫 加 強 救 援 不 幸 兒 童 少 年

29、執行 計 畫 等 多 項 規 定 ,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內 政 部 重 新 訂 頒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俗 行 為 及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執 行計 畫 及 網 路 犯 罪 及 網 咖 犯 罪 防 治 計 畫 , 以 督 促 各 警 察 機 關 全 面 清 查 取 締 。 其 他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 內 政 部 對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 性 暴 力 侵 害 之 被 害 婦 女 提 供 預 防 宣 導 、 救 援 及 諮詢 專 線 、 醫 療 補 助 、 生 活 扶 助 、 緊

30、 急 庇 護 處 所 庇 護 、 中 途 之 家 、 法 律 扶 助 等服 務 措 施 。(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主 動 查 處 報 載 妨 害 風 化 俗 情 事 執 行 計畫 , 加 強 取 締 色 情 廣 告 。( ) 內 政 部 整 合 現 有 兒 童 、 少 年 、 婦 女 、 家 庭 暴 力 、 性 侵 害 等 專 線 , 提 供 簡 單易 記 之 三 碼 電 話 : 一 一 三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 ) 警 政 、 社 政 、 檢 察 、 教 育 、 醫 療 等 單 位 , 依 照 兒 童 福 利 法 、 少 年 福 利 法 、兒 童 及

31、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等 規 定 , 建 構 婦 幼 保 護 網 絡 , 加 強 救 援 、 通 報 、13轉 介 工 作 。(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設 立 申 訴 專 線 八 三 四 三 四 三 及 八 二 一 一 四 五 九 , 接 受 勞 工 對 於 兩 性 平 權 或 性 騷 擾 之 申 訴 , 並 據 以 進 行 檢 查 。四 、 政 策 目 標( 一) 確 保 婦 女 享 有 憲 法 所 賦 予 的 人 身 安 全 基 本 權 益 。( 二) 建 構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體 系 , 保 障 婦 女 有 免 於 恐 懼 的 自 由 。( 三)

32、 加 強 國 家 資 源 在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措 施 上 的 合 理 分 配 。( 四) 強 化 政 府 各 部 門 有 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策 略 的 橫 向 整 合 。( 五) 推 動 社 區 化 的 婦 女 保 護 工 作 。( 六)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在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體 系 中 的 合 作 關 係 。( 七) 關 懷 原 住 民 婦 女 特 殊 需 求 與 其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五 、 實 施 方 案 :14為 確 保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政 策 目 標 之 達 成 , 針 對 當 前 和 未 來 的 工 作 重 點 , 策 訂

33、 短 、 中 、 長程 方 案 , 逐 步 推 動 :( 一) 短 程 方 案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法 制 面( ) 修 正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 進 行 中 ) 。( ) 擬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草 案 ( 進 行 中 ) 。( ) 擬 定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 進 行 中 ) 。( ) 擬 定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法 草 案 。( ) 擬 定 心 理 師 法 草 案 服 務 組 織 及 網 絡 體 系( ) 建 立 全 國 性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網 絡 : 內 政 部 整 合 現 有 兒 童 、 少年 、 婦 女 、

34、家 庭 暴 力 、 性 侵 害 等 專 線 , 設 置 及 強 化 一 一三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內 政 部內 政 部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教 育 部行 政 院 衛 生 署內 政 部15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應 定 期 將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列 入 治安 會 報 。( ) 視 需 要 召 開 全 國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會 議 。

35、( ) 輔 導 各 直 轄 市 暨 縣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結 合 民 間 團 體資 源 , 普 設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場 所 及 庇 護 處 所 。( ) 輔 導 各 直 轄 市 暨 縣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 建 立 工 作 模式 及 網 絡 。( ) 各 直 轄 市 暨 縣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應 充 實 人 力 及 經 費 ,落 實 二 十 四 小 時 專 業 服 務 功 能 , 並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之 服 務 制度 。( ) 持 續 加 強 及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與 直 轄 市 、

36、 縣 ( 市 ) 政 府 兩 性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或 小 組 ) 之 功 能 與 運 作 。( ) 結 合 各 縣 市 醫 療 、 司 法 、 社 政 及 學 術 等 單 位 , 建 立 性 暴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內 政 部內 政 部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內 政 部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教 育 部直 轄 市 、

37、 縣 ( 市 ) 政 府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16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力 及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之 身 心 治 療 輔 導 教 育 制 度 , 提 供 加 害人 整 體 性 治 療 服 務 , 以 健 全 加 害 人 矯 治 機 制 。( ) 持 續 加 強 及 督 導 大 專 校 院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性 騷 擾 性 侵 犯 處理 委 員 會 ( 或 小 組 ) 之 功 能 與 運 作 。( ) 建 立 原 住 民 婦 女 救 援 管 道 。 措 施 面( )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 加 強 兒 童 及

38、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體 系 中 的 救 援 專 線 服 務 功 能 。 積 極 強 化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性 交 易 受 害 者 關 懷 中 心 、 緊 急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署 、 內 政 部 ( 教 育 部 ) 、法 務 部教 育 部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 法 務 部 、 行 政院 衛 生 署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內 政 部 、 法 務 部 、 行 政原 住 民 委 員 會直

39、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教 育 部 、 內 政 部 、 直 轄17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收 容 中 心 、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之 服 務 效 能 。 規 劃 並 落 實 中 途 學 校 對 不 幸 少 女 的 保 護 及 教 育 工 作 。 積 極 辦 理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之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加 強 因 性 交 易 受 害 兒 童 暨 少 年 之 陪 同 筆 錄 與 應 訊 、 安 排特 殊 教 育 、 後 續 輔 導 、 職 業 訓 練 、 就 業 服 務 等 社 會 工 作專 業 服 務 。 加 強 中 輟 學

40、生 之 調 查 及 輔 導 工 作 : 推 動 流 浪 兒 童 及 少 年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市 、 縣 市 政 府法 務 部 、 教 育 部 、 國 防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行 政 院新 聞 局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 直 轄市 政 府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 內 政 部 ( 兒 童局 )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18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41、 關之 保 護 措 施 。 積 極 落 實 對 加 害 人 之 處 遇 工 作 , 包 含 公 布 姓 名 和 強 制 輔導 教 育 之 工 作 。 加 強 新 聞 媒 體 之 色 情 廣 告 管 理 工 作 , 積 極 落 實 其 處 罰 規定 。( ) 推 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 加 強 推 展 性 侵 害 防 治 之 教 育 及 宣 導 工 作 。 加 強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二 十 四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和 二 十 四 小 時緊 急 診 療 、 協 助 驗 傷 、 取 得 證 據 及 開 立 驗 傷 診 斷 書 之 工作 。 加 強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42、 緊 急 輔 導 安 置 、 心 理 治 療 、 法 律 扶助( 含 陪 同 偵 查 或 審 判) 以 及 辦 理 被 害 人 補 助 、 及 追 蹤 輔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會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新 聞 局教 育 部 、 內 政 部 、 直 轄市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法 務 部 、 內 政 部配 合 辦 理 機 關 : 司 法

43、院19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導 等 服 務 。 辦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辦 理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者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加 強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追 蹤 輔 導 及 身 心 治 療 工 作 。 加 強 落 實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穩 私 保 密 工 作 , 嚴 禁 出 版 品 、 廣播 媒 體 報 導 被 害 人 姓 名 及 其 他 身 分 相 關 資 料 。 加 強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宣 傳 。 推 動 媒 體 自 律 工 作 , 配 合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的

44、 落 實 。 加 強 計 程 車 安 全 服 務 及 計 程 車 管 理 工 作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內 政 部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交 通 部 、 內 政 部 、 直 轄市 、

45、 縣 ( 市 ) 政 府行 政 院 衛 生 署內 政 部 、 法 務 部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20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研 議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制 度 , 建 立 本 土 化 性 侵 害 犯 罪 加害 人 處 理 流 程 及 最 佳 治 療 模 式 , 加 強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追蹤 輔 導 及 身 心 治 療 工 作 。( ) 加 強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 加 強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之 教 育 及 宣 導 工 作 。 加 強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二 十 四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 緊 急 就 醫

46、、驗 傷 及 開 立 驗 傷 診 斷 書 等 服 務 。 家 庭 暴 力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緊 急 輔 導 及 庇 護 、 心 理諮 商 、 經 濟 、 法 律 及 就 業 服 務 、 追 蹤 輔 導 、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之 行 為 矯 治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內 政 部 、 教 育 部 、 法 務部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行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 直轄 市 、 縣( 市) 政 府配 合 辦 理 機 關 : 司 法 院直 轄 市

47、 、 縣( 市) 政 府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配 合 辦 理 機 關 : 司 法 院內 政 部 、 法 務 部 、 行 政院 衛 生 署 、 行 政 院 原 住21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人 員 之 養 成 與 在 職 訓 練 。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之 媒 體 自 律 及 媒 體 管 理 工 作 。( ) 進 行 性 騷 擾 防 治 : 加 強 性 騷 擾 防 治 之 教 育 、 訓 練 和 宣 導 工 作 。 鼓 勵 各 工 作 場 所 成 立 員

48、 工 申 訴 處 理 制 度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民 委 員 會 、 教 育 部 、 直轄 市 、 縣( 市) 政 府配 合 辦 理 機 關 : 司 法 院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各 部 會 、 直 轄 市 、 縣( 市)政 府 ( 配 合 辦 理 機 關 :司 法 院 )各 部 會 、 直 轄 市 、 縣( 市)政 府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教育 部 、 內 政 部 、 行 政 院人 事 行 政 局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22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建 立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支 持 網 絡 , 提 供 工 作 權 益 諮 詢 、 身 心輔 導 、 法 律 服 務 及 就 業 調 適 。 加 強 性 騷 擾 防 治 專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 加 強 監 督 各 縣 市 落 實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功 能 。( ) 網 路 色 情 犯 罪 防 治 : 加 強 取 締 色 情 廣 告 及 傳 單 。 充 實 網 路 犯 罪 ( 含 性 交 易 ) 查 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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