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 年 10 月 26 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
2、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如何提高科技项目成功转化,企事业 国家计划科技项目申报如何操作,就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网 第二章 鉴定范围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以下简称科技 计划) 内的应用技 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
3、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 )基 础理 论研究成果;(二 )软 科学研究成果;(三 )已申 请专 利的应 用技术成果;(四 )已 转让实 施的应 用技术成果;(五 )企 业、事 业单位自行开 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第三章 鉴定组织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4、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 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二 )会 议鉴 定:指由同行 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三 )函 审鉴 定:指同行 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
5、式。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
6、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 )对 被鉴 定科技成果所属 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
7、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独立 对 被鉴定的科技成果 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 包括必要的原始 资 料) ,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 )充分 发 表个人意 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
8、鉴定结论上签字;(四 )要求排除影响鉴 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 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二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三 )技 术资 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 门的要求;(四 )
9、有 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
10、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 )技 术资 料是否齐 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 )应 用技 术成果的 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 )应 用技 术成果的 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 进意见。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11、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第五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 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
12、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
13、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14、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10 月26 日
15、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暂行规定2003-06-04 甘肃省科技厅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第 19 号令发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加强对我省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同时注意处理好科技成果的鉴定与其它评价方式以及与成果登记、 科技奖励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 鉴定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应用 技术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 技术成果。鉴
16、于我省科技计划的管理现状,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地(市、州)科委(科技处)科技计划内部分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在近年的过渡期内,也可向省科委提出鉴定申请。省 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地(市、州)科委(科技处)应在年初将申请鉴定的项目填写省级 科技成果鉴定计划表,报送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经研究审定后,下达省级 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鉴定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六类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其评价办法及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证书另行制定。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申请,不得使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二、 鉴定的组织与管理 根据鉴定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17、、第三章第九条和鉴定规程中第一部分的规定,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简称组织鉴定单位)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科技计划内科技成果和科技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初审工作(包括计划内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承担省科委委托主持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任务。地(市、州)科委(科技处)负责管理本地区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初审工作(包括计划内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承担省科委委托主持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任务。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内部未设科
18、技处,又未赋予其它处室成果管理职能的,一般不委托鉴定工作。省科委会同省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并授权省级科技成果专业技术检测机构。三、鉴定程序 1、科技计划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写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并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见鉴定规程),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审查项目实施及完成计划合同任务情况后,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2、科技计划外需要鉴定的重大应用 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填写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按照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科委(
19、科技处)依据鉴定规程计划外鉴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3、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科技成果鉴定,可直接向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科委酌情按行业归口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家初审后予以审批。4、对于特别重大的,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科技成果,省科委可申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四、申请、审批鉴定的要求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不存在任何异议和争议。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须打印整齐,装订成册,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形式、鉴定时间、主持鉴定单位、鉴定专家名
20、单及推荐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2、报批的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只填写“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推广 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 “科技成果完成 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 员名单” 等栏,并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属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3、对于申请采用会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经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其建 议的鉴定日期前 10 天将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有关鉴定材料一并报送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21、一周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并作出答复;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 鉴定单位应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三天内,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鉴定专家在会前对技术资料进行阅读、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的申请、申报时间,按鉴定规程中的要求办理。4、参加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除有特殊需要外,今后将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科技成果评审 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以及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的管理人员一般不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5、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分
22、别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和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有权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函、审组加以改正。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须在一个月内到组织鉴定单位办理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手续。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鉴定批准日期后按年度统一编号。6、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科技 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函审表、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 科技成果鉴定检测报告按国家科委统一印制的格式填写(随文下发样本),过去使用的相应表格停止使用。五、科技成果的登记 科
23、技成果采取分级审查登记制度。对于通过鉴定形成完成任务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直接填写 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成果登记。对于通过验收及其它形式完成任务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评价后进行审查登记。对于科技成果水平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办法另行制定)。凡需申报省级 科技成果登记的验收成果,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酌情参与验收审查。对于符合国家登记标准的科技成果,省科委将向国家科委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六、附则 1、本暂行规定是对国家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部分内容的补充,未涉及到的条款依照鉴定办法和鉴定
24、规程执行。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甘肃省科委发布的甘肃省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甘科发1988213 号)同时废止。3、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2003-05-29 甘肃省科技厅国家科委(1994-12-01)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 19 号令发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 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一、 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
25、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二)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三)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四)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五) 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国家科委归口
26、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 监督本地区的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 技术成果。1 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
27、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 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2 本条所称的应用 技术成果包括 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3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
28、用 技术成果申请 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以及 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 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4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 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5 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 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29、。(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 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 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2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
30、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3 已申请 专利的应用 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 专利局提交 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 专利但整体未申请 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4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 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 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5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 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 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
31、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 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
32、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三、鉴定组织(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 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1 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2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3 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
33、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 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 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1 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
34、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2 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
35、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3 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
36、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2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同行专家 ”是指最接近被 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 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
37、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五)
38、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四、鉴定程序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1 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2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
39、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3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4 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 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 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
40、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2 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3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 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
41、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三)申
42、请鉴定的程序为: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2 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 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 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 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
43、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1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2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
44、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3 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1)同意组织鉴定的A 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B 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 书” );采用会 议鉴定时,确定 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
45、、副组长。C 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 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 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A 从国家科委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专家库、部已建 科技奖
46、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B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C 通过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的业务 管理部门推荐;D 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五)鉴定步骤 1 检测鉴定步骤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 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 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 并携带成果 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
47、在接到“委托书” 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委托书” 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 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以下简称“专用章 ”),“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
48、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2 会议鉴定步骤(1)会前准备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 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
49、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B,需要 进 行现场测试 的, 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C 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D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E 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鉴定委员起草 鉴定意见。(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A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B 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