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采购行为,不断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 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赣财购20092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应纳入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招投标项目外的园林绿化工程和
2、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做到应采尽采。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重点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
3、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代理机构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试行在同一地区范围内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现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三、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4、其他方式采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定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和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机制。招标项目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其他采购方式均要在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四、完善预
5、算编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对于采购资金未按规定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或者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一律不得办理采购手续,国库支付中心不得拨付资金。五、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扶持本地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首购和优先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
6、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10%幅度的价格扣除。(二)采用综合评标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 8%幅度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 8%幅度的加分。(三)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公告时间为 7 天,询价公告时间为 2 天。(四)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在投标报价上给予 8%幅度的价格扣除。(五)对在我市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和本地供应商,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价格给予 5%
7、幅度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标分法评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标总分 5%幅度的加分政策优惠,支持市内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 。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需经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提供专家意见,经审批后,方能采购进口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
8、效率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实现政府采购程序畅通、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政策采购效能。七、完善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政府采购长效监管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约束。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事项和内容,纳
9、入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范围,通过动态监督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八、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执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