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 学 生 应 如 何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 维 护 法 律 权 威内 容 提 要 : 大 学 生 应 具 备 正 确 的 法 律 意 识 、 法 制 观 念 , 自 觉 维 护 法律 权 威 。 但 现 代 大 学 生 仍 存 在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不 高 、 法 律 观 点 偏 差 、 法 制观 念 淡 薄 、 违 法 犯 罪 现 象 逐 年 上 升 等 问 题 。 因 此 , 高 校 应 注 重 法律 基 础 课 的 教 学 改 革 , 营 造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法 律 意 识 教 育 的 学 校 环 境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 以 此 来 提 高 大 学
2、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 增 强 其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关 键 词 : 法 制 观 念 , 认 知 , 教 育 , 成 长大 学 生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 是 现 代 化 法 制 建 设 的 要 求 ,也 是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接 班 人 的 需 要 。前 言法 律 意 识 是 公 民 理 解 、 尊 重 、 执 行 和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规 范 的 重 要保 证 , 公 民 的 遵 纪 守 法 行 为 不 会 自 然 产 生 , 而 是 在 一 定 法 制 观 念 , 法 律意 识 的 指 导 下 实 现 的
3、 , 具 备 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意 识 , 就 会 做 到 不 仅 不 犯 法 ,而 且 能 积 极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 大 学 生 树 立 法 律 意 识 , 是 现 代 化 法 制 建 设的 要 求 , 也 是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的 接 班 人 的 需 要 。 而 作 为 大 学 生 应 当 具 备 哪些 法 律 意 识 呢 ? 首 先 , 应 培 养 学 生 依 法 办 事 的 思 想 观 念 , 不 仅 要 遵 纪 守法 , 而 且 要 监 督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 坚 决 同 一 切 违 法 犯 罪行 为 作 斗 争 , 使
4、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得 以 真 正 实 现 。 其 次 , 培 养 宪 法 和 法 律 具有 最 高 权 威 的 观 念 。 树 立 法 律 权 威 即 尊 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权 威 。 任 何 个 人和 机 关 、 组 织 都 不 具 有 超 越 干 法 律 之 上 的 权 力 , 都 必 须 依 法 办 事 , 坚 决反 对 “权 大 干 法 ”, “人 情 大 干 法 ”的 法 律 虚 无 主 义 观 念 。 使 大 学 生 认识 到 自 己 在 国 家 生 活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 无 条 件 地 服 从 和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和法 律 。 再 次 , 也
5、 即 最 重 要 一 点 , 即 培 养 大 学 生 权 利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观 念 。法 律 最 主 要 的 精 神 即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统 一 性 。 公 民 要 正 确 对 待 权 利 义务 关 系 , 既 要 依 法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权 利 , 也 要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义 务 , 让 大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公 民 意 识 ,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为 武 器 , 捍 卫 自己 的 正 当 权 利 , 在 享 有 个 人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时 , 不 忘 记 尊 重 和 承 认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6、, 不 忘 履 行 对 国 家 , 对 社 会 , 对 他 人 的 义 务 。 同 时 , 应 杜 绝 一切 不 劳 而 获 的 错 误 思 想 , 培 养 只 有 付 出 才 有 收 获 的 良 好 观 念 。 另 外 , 应培 养 大 学 生 法 律 与 自 由 相 统 一 的 观 念 。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从 各 个 方 面 规 定了 公 民 的 权 利 义 务 , 人 们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以 内 , 有 着 极 为 广 阔 的 自 由活 动 天 地 。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己 权 利 时 要 慎 重 考 虑 自 己 的 言 论 、 行 为 的 社 会效 果
7、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全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大 学 生 应 树立 与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制 密 切 联 系 的 自 由 现 , 珍 惜 和 维 护 安 定 团 结 的 局面 。 最 后 , 应 培 养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八 人 平 等 的 观 念 。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入 平 等 , 主 要 指 公 民 不 分 性 别 、 民 族 、 种 族 、 职 业 等 一 律 平 等 地 享 有 法律 规 定 的 权 等 地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不 管 是 什 么 人 , 只 要 是 犯 了 法
8、 ,都 要 依 法 受 到 追 究 。 公 民 在 运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享 有 特权 。 平 等 原 则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律 的 精 髓 , 也 是 邓 小 平 同 志 一 贯 强 调的 法 制 原 则 , 所 以 要 教 育 大 学 生 树 立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观 念 。通 过 一 些 资 料 表 明 当 今 大 学 生 中 依 然 存 在 很 多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 一 )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不 高 。 法 律 知 识 是 法 律 意 识 的 一 个 重 要
9、内 容 , 是 衡 量 法 律 意 识 水 平 高 低 的 一 个重 要 依 据 。 虽 然 我 国 高 校 的 大 学 生 学 过 一 些 法 律 知 识 ,但 法律 知 识 水 平 依 然 较 低 。 当 前 我 国 大 学 生 大 都 重 视 专 业 课 ,而 对 法 律 基础 课 不 予 以 重 视 ,只 是 临 到 考 试 的 时 候 突 击 ,应 付 了 事 ,大 多 数 学 生 重学 分 , 轻 实 效 , 在 这 种 思 想 的 支 配 下 ,大 学 生 不 可 能 有 扎 实 的 法 律 基础 知 识 。 高 校 大 学 生 在 有 限 的 课 时 中 获 得 的 法 律 知
10、 识 也 是 有 限 的 。(二 )大 学 生 法 律 观 点 偏 差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 法 律 观 点 、 法 律 观 念 是 法 律 意 识 的 组 成 部 分 ,它 是 衡 量 法 律 意 识 水 平的 依 据 。 它 们 与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之 间 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由 于 当 前 大 学 生的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较 低 ,法 律 知 识 薄 弱 ,易 产 生 错 误 的 观 点 、 淡 薄 的 法 制观 念 ,部 分 大 学 生 对 法 律 的 实 现 持 怀 疑 、 不 信 任 的 态 度 。 大 学 生 缺 乏 权 利观 念 ,当 自
11、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不 能 积 极 主 动 地 利 用 法 律 武 器 维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 而 是 以 消 极 的 态 度 对 待 法 律 ,甚 至 会 放 弃 法 律 武器 ,采 用 报 复 的 手 段 来 讨 回 “公 道 ”, 导 致 了 违 法 犯 罪的 可 能 性 。 (三 )高 等 院 校 呈 现 出 逐 年 上 升 的 违 法 犯 罪 现 象 。 大 学 生 犯 罪 问 题 已 呈 现 上 升 趋 势 ,据 一 项 调 查 表 明 : 1965 年 , 大 学 生犯 罪 占 整 个 社 会 刑 事 犯 罪 的 1%, “文 革 ”期 间
12、 , 占 整 个 刑 事 犯 罪 的2.5%, 而 近 几 年 , 占 整 个 社 会 的 17%。 众 所 周 知 的 2002 年 1 月 29日 和 2 月 23 日 , 清 华 大 学 学 生 刘 海 洋 先 后 两 次 把 掺 有 火 碱 和 硫 酸 的 饮料 , 倒 在 北 京 动 物 园 饲 养 的 狗 熊 身 上 和 嘴 里 , 造 成 多 只 狗 熊 受 伤 。 刘 海洋 在 被 拘 留 后 说 , 自 己 学 了 法 律 基 础 知 识 。 知 道 民 法 、 刑 法 等 , 但 却 不知 道 伤 害 狗 熊 是 违 法 犯 罪 。 现 在 知 道 了 , 自 己 很 后
13、悔 。 如 此 可 见 , 刘海 洋 并 未 将 法 律 知 识 转 化 为 法 律 意 识 , 用 以 指 导 自 己 的 行为 , 从 而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否 正 确 。因 此 , 要 从 根 本 上 抓 起 , 就 具 体 到 高 等 院 校 对 大 学 生 法 律 意 识 教 育 的 高度 重 视 及 各 种 有 关 法 律 方 面 的 宣 传 。 我 认 为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法律 意 识 教 育 应 着 重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一 )、 高 校 应 注 重 法 律 基 础 课 的 教 学 改 革 。 1、 改 变 法 律 基 础 课 仅 仅 是 思
14、 想 教 育 和 法 律 知 识 教 育 的 看 法 ,加 大 教 学 力 度 。2、 高 校 的 法 律 基 础 课 应 实 行 以 法 律 意 识 教 育 为 中 心 的 教 学 改 革 ,从 而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 丰 富 教 学 内 容 , 增 强 教 学 的 说 服 力 和吸 引 力 ,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从 而 来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意识 。 3、 教 师 在 教 学 手 段 上 ,应 采 用 “案 例 教 学 法 ”。 通 过 学 生 自 己 对 案 例分 析 及 教 师 的 指 导 、 讲 解 , 使 学
15、生 掌 握 法 学 原 理 、 基 本 制 度 。 这 一 教 学方 法 ,打 破 了 原 有 的 纯 理 论 知 识 满 堂 灌 的 单 一 的 教 学 方 式 ,使 原 来 以 教师 为 权 威 的 教 学 变 成 了 师 生 互 相 交 流 ,学 生 充 分 参 与 的 平 等 对 话 , 并组 织 学 生 进 行 案 例 分 析 和 讨 论 ,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性 和 主 动 性 , 从 而 达 到 掌 握 法 律 知 识 , 使 大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法 律 意识 的 目 的 。( 二 ) 应 营 造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法 律 意 识 教 育
16、 的 学 校 环 境 。1、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模 拟 法 庭 ”活 动 。 学 生 通 过 自 己 模 拟 法 官 、 律 师 、检 察 官 、 被 告 等 角 色 , 能 更 加 深 刻 地 把 我 国 一 些 诉 讼 法 程 序 掌 握 , 也 通过 模 拟 对 犯 罪 分 子 的 审 判 , 对 旁 听 的 学 生 起 到 震 慑 作 用 , 提高 他 们 守 法 的 警 惕 性 , 从 而 自 觉 守 法 。2 组 织 一 些 有 关 法 学 方 面 的 知 识 智 力 竞 赛 , 通 过 这 样 的 活 动 促进 同 学 们 学 系 法 律 的 热 情 。3 可 组 织 学
17、 生 去 法 院 旁 听 , 通 过 组 织 学 生 去 校 外 分 听 法 庭 审 理 , 能 开 拓视 野 , 也 能 深 入 社 会 , 了 解 社 会 的 某 方 面 , 从 而 使 学 生 能更 深 切 地 体 会 到 用 法 律 保 户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 三 )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来 培 养 大 学 生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 从 而 提 高 大 学生 的 法 律 意 识 。 大 学 生 违 法 犯 罪 动 机 是 内 因 和 外 因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 犯 罪 学 认 为 , 犯 罪动 机 是 犯 罪 人 的 内 心 动 力 , 这
18、种 内 心 动 力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是 行 为 人 的 内在 条 件 ( 生 理 和 心 理 需 要 ) , 二 是 外 在 条 件 ( 各 种 刺 激 ) 。 从 哲 学 角 度分 析 , 犯 罪 人 的 各 种 需 要 是 内 因 , 而 外 在 刺 激 是 外 因 。 9我 们 知 道 ,外 因 要 通 过 内 因 起 作 用 。 因 此 , 高 校 应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来 培 养 大 学 生的 良 好 心 理 素 质 , 从 而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修 养 。 首 先 , 要 让 学 生 通 过 心理 卫 生 知 识 、 性 知 识 、 性 道
19、德 的 学 习 , 全 面 认 识 自 我 , 掌 握 心 理 调 适 的基 本 途 径 和 方 法 , 提 高 自 身 心 理 素 质 ; 其 次 , 学 校 应 建 立 心 理 咨 询 机 构 。积 极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业 务 来 引 导 大 学 生 开 发 潜 能 、 完 善 人 格 , 全 面 提 高和 发 展 自 己 , 使 自 己 成 为 具 有 较 强 调 节 心 理 的 大大 学 生 , 从 而 抵 制 不 良 习 俗 的 侵 蚀 , 提 高 自 身 的 法 律 意 识 。由 此 可 见 , 高 校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 对 其 个 人 的 成 长
20、 , 中 国 的 法 制化 进 程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高 校 为 了 使 培 养 出 来 的 大 学 生 能 够适 应 法 制 社 会 对 人 才 的 要 求 , 就 必 须 重 视 对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教 育 。 从而 培 养 学 生 依 法 办 事 的 思 想 观 念 , 不 仅 能 够 自 觉 的 遵 纪 守 法 , 而 且 能 够监 督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 坚 决 同 一 切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使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得 以 真 正 实 现 。 使 同 学 们 树 立 起 法 律 权 威 即 尊 重
21、宪 法 和法 律 的 权 威 观 念 。 任 何 个 人 和 机 关 、 组 织 都 不 具 有 超 越 干 法 律 之 上 的 权力 , 都 必 须 依 法 办 事 , 。 使 大 学 生 认 识 到 自 己 在 国 家 生 活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无 条 件 地 服 从 和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 同 时 也 能 够 培 养 大 学 生 权 利 义务 相 一 致 的 观 念 。 法 律 最 主 要 的 精 神 即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统 一 性 。 公 民要 正 确 对 待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既 要 依 法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22、 权 利 , 也 要 履行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义 务 , 让 大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公 民 意 识 , 以 社 会 主 义 法律 为 武 器 , 捍 卫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利 , 在 享 有 个 人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时 , 不 忘 记尊 重 和 承 认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忘 履 行 对 国 家 , 对 社 会 , 对 他 人 的 义 务 。使 其 在 行 使 自 己 权 利 时 慎 重 考 虑 自 己 的 言 论 、 行 为 的 社 会 效 果 , 不 得 损害 国 家 、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全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大 学 生 应 树 立 与 社 会 主 义民 主 与 法 制 密 切 联 系 的 自 由 现 , 珍 惜 和 维 护 安 定 团 结 的 局 面 。参考资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