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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和时间性要素保护.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31666 上传时间:2019-05-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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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和时间性要素保护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和时间性要素保护2011年07月26 日重要提醒:系统检测到您的帐号可能存在被盗风险,请尽快查看风险提示,并立即修改密码。 | 关闭 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 立即修改 | 关闭 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和时间性 要素 保护 2011-07-26 11:10:53| 分类: 免费论文|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和时间性 要素 保护 【摘要】城市场所空间是由“不变的“纪念物与“可变的“一般性城市建筑体共同构成的,二者作为图底关系共同构成了城市场所空间的整体 特

2、性 与气质,因此在对一般性城市建筑体进行维护与更替时也应当对其承载历史信息的时间性 要素加以一定的尊重与研究,在条件的许可范围内保护期时间性 要素 ,使其承载的历史价值得以延续. 【关键词】城市建筑体;时间性 要素 ;场所空间 特性 ;文捷期刊网 城市可以被视为构成城市的所有建筑单体的集合,因此所有构成城市整体的单体建筑,无论其类型如何,都可以被称为城市建筑体.阿尔多罗西将城市建筑体划分为可变的住房和不变的纪念物,前者从集体的角度可以以居住区的形式延续好几个世纪,但从单体的角度则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纪念物则是城市中不可变的因素,是得到持续的保存的单体建筑或建筑群1.能够成为纪念物的城市建筑体

3、,一般都具有较为重要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具有城市或者街区的标志性意义,因此成为城市当中经久不变的因素,“反映出其构成城市、城市的历史、艺术、存在和记忆的能量“2.对于城市中这些经久不变的纪念物的美学及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早已成为当代社会各界的共识,虽然在具体保护的手段与理念上尚有不同的理解与倾向,各个保护案例的效果得失亦有不少争论,但随着各项保护公约、宪章的缔结,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纪念物都得到了或多或少的保护与尊重. 相对于经久不变的纪念物,构成城市建筑肌体绝大部分的普通城市建筑体-既罗西所言的“住房“,则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处于随时变动的状态之下.城市建筑体的更新与发展,本身亦是城市

4、活力的一种反映,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物化体现.每当城市经济蓬勃发展或城市化运动高歌猛进的时候,城市建筑体的更新与变化的范围与程度就会大大的扩大与加强.而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体的混杂与拼贴则反映了城市发展的历史与脉络,也是一种承载城市时间与记忆的物化载体.虽然那些“永恒“的纪念物更为鲜明和富有标志性意义,但城市整体的风貌与印象则是由纪念物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的普通城市建筑体共同构成的,而且相对于那些“经久不变“的纪念物而言,一直在变动与更新中的普通城市建筑体反倒能更多的反映出城市发展与繁荣的活力,是城市性格特质与社会生活最准确和真实的物化体现.然而从目前我国急速推进的城市化运动的现状来看,对于这些普通

5、城市建筑体历史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似乎还处于一种观念上的空白,往往将其视为可以随意废弃更替的对象,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一、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每一个城市建筑体自起建成之日就已经开始承载一定的历史信息,反映出其建成时期与地域的技术、经济、文化、社会和审美的种种信息,而历代的维护、修缮、修改等行为也会使这些历史信息进一步叠加、丰富甚至改变.诺伯格舒尔茨认为场所的“ 特性 “依托于限定空间的具体而实在的形式,“相同的空间组织,经过空间界定元素(边界)具体的处理手法,可能会有非常不同的 特性 “3. 城市建筑体的集合构成了城市界面,限定出城市空间,赋予场所 特性 与意义.场所的集合构

6、成了城市的整体风貌与气质,城市居民对于其居住空间的归属感就是建立在对城市与社区“ 特性 “的认知基础上的,而外来访客也是通过对城市空间“ 特性 “的体验来建立起对城市的整体印象. 岁月古老的城市建筑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所以赋予场所空间 特性 以一定的历史感,而这种历史感就是将居住者的记忆与场所空间联系起来,从而强化了对场所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于外来的访客而言,场所的历史感产生了不同于当下普遍流行 要素 的 特性 ,从而能够产生更具吸引力的体验.城市建筑体自身承载的历史信息就是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所在.即使那些大量存在的普通城市建筑体,只要其年代足够久远,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就可以给场所赋予强烈

7、的历史感,从而得到公众的重视与喜爱,这也是当下古城、古镇、历史街区等场所倍受公众青睐的根本原因. 城市的物质形态是所有城市建筑体集合的产物,虽然纪念物在城市意象的形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整体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普通城市建筑体的存在亦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以图底关系来作为比喻,我们可以将纪念物视作城市形态的图形中心,而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的城市建筑体则作为图形的背景来共同参与城市 特性 的建构.从美学的角度来说,如果背景与图形之间相互冲突,那么图形的整体效果必然是混乱和难以辨识的.诺伯格舒尔茨认为“一个场所的认同性系由区位、一般的空间配置和 特性 的明晰性所决定之“4.因此目前在纪念物-文物建筑和

8、历史街区周边地段构建缓冲区,进行有意识的风貌协调与保护已经逐渐为社会所接受.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说,即使那些远离纪念物的城市建筑体依然参与着城市整体特性 的建构,也不能轻易忽视.如果我们只片面的保护纪念物及其周边片区建筑体的历史价值,而对城市整体的建筑体的历史价值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保护,那么在当今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可能导致城市整体历史价值的丧失.京都、澳门都是因为能够从整体上对古老的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加以保护,从而在整体上保护了城市的历史价值.相比之下,也有很多历史悠久的古城因为缺乏对保护普通城市建筑体历史价值的认识,除了几个硕果仅存的历史片区以外,城市的历史 特性 在整体上的丧失,

9、最终造成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对城市建筑体时间性 要素 的认识与保护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在于其承载和传达的历史信息,而时间性 要素 则是承载和传达这些信息的物质载体.城市建筑体的时间性 要素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其建成初始就具有的 要素 ,如建筑体建成时具有的建筑形式、风格、结构、材料、装饰、工艺等,这些 要素 反映了建筑体建成时的社会经济、文化、技术、审美等诸方面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其建成以后的岁月里逐渐增加的 要素 ,如日后对建筑体的维护、修缮、增设或拆除、修改等行为产生的变化,此外还有自然环境对建筑体造成的影响,如材料的侵蚀、风化,植物的附着,动物的生活痕迹等.对于前一类 要素

10、,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原生性 要素 ,而后者则可以称为叠加性 要素 .对于城市建筑体历史价值的保护,在具体行动上就是对这些时间性 要素 的保护,但对于哪类时间性 要素更居于有限保护的地位,则始终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目前两个主要的学派就是建立在对上述两类时间性 要素 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法国的维奥莱-勒-杜克(EugeneViollet-le-Duc)开创的“风格性修复“学派就比较看重对原生性时间 要素 的保护,他们认为“修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恢复建筑原风格有的纯一性,为此必须去掉所有后来附加的东西,为了保证这种风格的纯一性,甚至可以重新建构在其历史中从来没有存在过的东西“5.

11、而原真性修复则对叠加性时间 要素 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意大利的卡米洛波依托(CamilloBoito)提出了“文献性修复“的主张,波依托批判风格性修复实际上是对古代艺术的一种作伪,是留给子孙后代的一个圈套,以此他主张新修部分的可识别性原则,修复和添加的部分应在材料和方式上与旧有肌体明确区别,以保护遗产的历史原真性.可以说波依托的主张开创了历史建筑保护中原真性修复的道路.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就充分体现了原真性修复的观念,强调“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需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7 自此原真性修复原则成为

12、世界建筑遗产和历史地段保护的广泛共识.正如奈良真实性文件所言: “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是可靠.“8 除了原真性修复的原则得到普遍认同以外,整体性保护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威尼斯宪章另外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将建筑遗产的保护的范围从单个文物建筑扩大到整个历史地段,其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9 都应纳入古迹保护的范围. 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再次明确了历史地段的概念,指出其应当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

13、迹群“10.而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则进一步完善了历史地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11.2005年的西安宣言更加明确了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历史地段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指出应在涉及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段周边环境中设立保护区和缓冲区,以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总之真实性和完整性已经是当代建筑遗产保护的共识,正如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 所规定“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所需依据的关键“12.虽然上述原则主要是针对性具有“纪念物“价值的建筑遗产的保护而制定的,但笔者认为其真实性

14、和完整性的保护思想,对于普遍存在的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的保护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使是一般性城市建筑体,其历史价值也应当得到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三、对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时间性 要素 的认识与研究目前我国对于具有“纪念物“价值的建筑遗产的保护,无论最终效果如何,都或多或少体现出真实性与完整性修复的原则.但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的认识依然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如前所述,城市的整体 特性 与气质是由所有城市建筑体共同构成的,即使作为纪念物背景而存在的一般性城市建筑体,其对城市整体 特性的影响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对于城市历史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不应仅仅涉及到建筑遗产和

15、历史街区周边的地域,而应从整个城市的角度入手,因此对于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时间性 要素 的认识和研究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笔者并非主张如保护文物古迹那样带有考古学般的严谨来保护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作为城市“可变“的部分,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更替是城市活力和经济生活的体现,一个城市的发展与进步都体现在这些不断更替与变化之中.从推动城市发展的角度来说,相比于那些“经久不变“的纪念物,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更替与变化反倒更具有积极性的因素.因此出于发展和改善生活环境的原因,对于一般性城市建筑体进行必要的维护、修缮、改变乃至拆除重建都是应当的.因此我们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以对待文物古迹

16、的标准来对待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时间性 要素 问题.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城市的发展从来都是渐进的,因此城市建筑体的新旧混杂是城市形态的常态.笔者认为也不应当采取放任的态度来对待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历史价值,应从城市整体历史价值和场所 特性 的角度来加以重视,在进行城市建筑体的改造与更替时应当对其时间 要素 加以细致缜密的研究,而不是一概弃若敝履.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应当尊重其历史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保留其部分时间性 要素 ,使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继续传达,从而继续保持城市空间的场所 特性 ,延续和传达城市文脉与历史. 在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地方一方面高度重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另

17、一方面却大量改造和拆除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历史,但又并非足够久远的城市建筑体,这等于一方面保护硕果仅存的几个历史地段以延续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另一方面却又在武断地阻断了新的历史街区的形成,最终在城市肌体的历史信息上造成一种时空上的错位与断裂.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一般性城市建筑体,即使在改造和更替时也应当尊重其自身的时间性 要素 及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在进行必要的修缮与维护的同时,对其原初及其后叠加的风格、形式、材料、装饰等方面的 要素 应当给予一定的尊重,而非动辄以“立面改造“、“风貌改造“的名义全面清除.这种无视建筑体各个历史时期遗留 要素 的“立面改造“,无论是以当下的流行时尚元素还是过去的某个时期

18、的风格特征为蓝本,其结果都是将原有建筑体的时间性 要素 破坏殆尽,导致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的丧失,最终使得原有场所的 特性 与气质的损失,以及文脉的断裂. 因此笔者在此呼吁,在城市建设中,面对大量一般性城市建筑体的维护与更替时,应当更加重视对其所在的城市场所空间 特性 和历史价值的保护,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原则,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认真研究和对待其时间性 要素 的保护问题,对其原生性 要素 和叠加性 要素 都给予一定的重视和保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承载的历史信息与价值,最终实现在整体上保护城市的历史价值,达到延续城市场所空间 特性 与文脉的目的. 【参考

19、文献】 1(意)阿尔多罗西著,黄士钧译,刘先觉校.城市建筑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5562. 2(意)阿尔多罗西著,黄士钧译,刘先觉校.城市建筑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60. 3(挪威)诺伯舒兹著,施植明译.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M.田园城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中华民国91年,11. 4(挪威)诺伯舒兹著,施植明译.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M.田园城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中华民国91年,180. 5李军,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理论模式的比较研究J文艺研究.2006(2). 6陆地.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35. 7陈志华译.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J.世界建筑.1986(3). 812张成渝,谢凝高“.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9陈志华译.内罗毕建议J.世界建筑.1989(4). 11陈志华译.华盛顿宪章J.世界建筑.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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