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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7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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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七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3、何事项。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4、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此之外,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5、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

6、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7、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8、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9、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10、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1、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12、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13、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14、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

15、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

16、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17、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18、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20、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

21、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22、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务。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

23、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投资、担保、出售或出租资产的议案;(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9,股东大会议

24、事规则,(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25、止。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正当的发言权。,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投票权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6、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10,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7、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28、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如对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

29、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1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如对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审查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

30、候选人名单。,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1、。,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32、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1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33、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4、。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1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可制订本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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