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
2、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基地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第 2.1.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第 2.1.3 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第 3.1.2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3、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 3.1.3 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第 3.1.4 条 窗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第 3.1.5 条 门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m,高度不应小于 2m。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
4、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第 3.1.6 条 门厅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第 3.1.7 条 走道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走道最小净宽 表 3.1.7 走道净宽(m)走道长度(m)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40401.301.50 1.40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8。第 3.1.8 条 采
5、光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6。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5。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第 3.1.9 条 隔声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5dB(A 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第 3.1.10 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 3.1.11 条 办公
6、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 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 2.00m。第四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排水第 4.1.1 条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生活、消防合用的地下水池和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第 4.1.2 条 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 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第 4.1.3 条
7、 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冷饮水。饮水量标准为 12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 1.5。制备开水的热源应采用蒸汽加热或燃气加热;如需用电力作为开水器的热源,应取得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第 4.1.4 条 经常运行的水泵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泵房内应考虑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办公建筑给水加压泵及消防给水泵的扬水管应有防水锤措施。第 4.1.5 条 排放有腐蚀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管材,并不得与生活污废水系统合流。第 4.1.6 条 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技术设备层和敞开式避难层,应设地面泄水装置。第 4.1.7 条 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办公建筑的地下室
8、及电梯井底等处应设消防排水设施。附录一 名词解释1.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物2.单间式办公室 指以一个开间(亦可以二开间或三开间)和进深为尺度而隔成单间的办公室,一般为双面布房或单面布房形式3.大空间式办公室 指空间大而敞开(结构上布置亦是大空间)、不加分隔或以不同高低隔断(或家具)分隔的办公室4.单元式办公室 指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平面尺寸组成带专用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一个单元可只设一间也可设几间办公室)5.公寓式办公室 指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及厨房等房间的办公室6.模块式吊顶按照建筑物的模数尺寸,对空间、照明、防火等各种
9、装置进行综合布置(也可为无装置或有某一种装置)的符合平面单元的最佳切割的吊顶,可适应不同平面的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
10、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11、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
12、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0.5h。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