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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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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十分注重形式,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只有符合制度才算是合法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其实法律上除了“三不出”外,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益的实际内容。因为除了婚姻的缔结必须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外,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遵守完整的离婚制度。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虽也有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形式,但休妻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 “义绝”与“和离”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古代男女地位差距,对后代的婚姻法律和风俗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分析该制度能够对后世的男女等级认识和婚姻法律有较强

2、的反鉴作用。古代离婚制度内的离婚类型有多种分类方法,有分为强制离婚和合意离婚的,也有分为离和断离的。在此以后者为例阐述古代的离婚类型:出妻制度也称弃妻、去妻,宋代以后也称休妻,与弃妻并称“休弃” 。在周代,离婚现象是较为随意的。周代丈夫离弃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方式也很随意,谈不上什么手续,只是由媒氏记录下来罢了,叫做“书之于版” ,不管他们为什么离异。先秦时男子离弃妻子也不需要理由,直到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抛弃掉。这就构成弃妻的法定理由叫“七出” ,也叫“七去” 。 “七出” ,原来是礼制上的规范,最早见于大戴礼记本命 ,内容如下:“妇有

3、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七出”的规定在法律上做了不许随意出妻的限制,使夫妻离异要有一定的根据。恐怕也引导男子去找出妻的根据。它片面要求妻子,其苛刻有时甚至也是违背丈夫的意愿的。 孔雀东南飞就是写一队恩爱夫妻,只因妻子不被婆婆喜欢而遭遣出,酿成夫妻生离死别的结局。不过,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如我第一段所

4、提及,是封建礼法上唯一能对妇女权益有稍稍保证的制度:1.“无所归”不去。娘家已经没有人的妻子可以不去,免得她离开后无法生活,产生新的社会问题。2.“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三年丧期的妻子不能抛弃,为的是不忘恩情。3.“先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弃去,为的是不悖德行。“七出”和“三不去”基本沿用至清,但各朝有稍许变化。唐、宋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恶疾必去,二是犯奸必去。而元、明、清的规定仅有一种,只是犯奸必去。就是说,虽有恶疾,如具备“三不去”理由的也可以不去,惟独对犯奸者视为大逆不道,无论如何也得弃去。可见对妇女的贞操问题看的最为严重。中国古代的离婚除了以上的法定

5、弃妻形式外还有协议弃妻;法律强制离异;官府断离等形式。古代的协议弃妻,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协议离婚。所谓协议弃妻,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件的情况下,男方发起离婚提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 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者,不坐。 ”但法律是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的,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三从”的枷锁牢牢的桎皓住妇女,妻只能终身屈服于夫,尽力求夫之垂怜,怎敢与夫分庭抗礼不想和谐呢?所谓不相和谐,只能是丈夫单方面的好恶,决不可能是双方的合意。 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义绝” 。 “义绝” ,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国

6、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 “义绝” ,最早见于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 ”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根据唐律疏议解释,构成“义绝”的条件有: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1 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2 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 妹。 3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4 妻欲害夫。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此即呈诉离婚制度。唐朝称合意离婚为“和离” ,唐户令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

7、议:“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此后,明清各代均有此项规定。中国古代,离婚的主动权始终掌控在丈夫手中,妻子则从未获得过相应的权利。如果妻子擅自离夫出走,即构成犯罪。 唐律户婚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上述三种形式的离婚,都属于片面保护男方家族利益,基本上不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离婚制度的基本情况。从元代起,有一种官府断离的特殊做法,才稍稍有一点保护妇女的因素。元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 ,男妇归宗。 ”“翁戏男妇,断离。 ”在对妇女利益的保护上不能不说比以前的王朝有些进步。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整体态势显示为休妻制度,故以此为题,以强调妇女在中国古代婚姻中的地位低下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既有合理因素又有消极因素。 “三不出”体现了对他人境遇的同情、对他人恩惠的回报、对他人利益的维护,具有时代的超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三纲、孝、贞则是中国古代特定历史背景与文化背景的浓缩,是片面苛求女性的道德枷锁,深化了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社会价值判断的不公正、个人利益维护的不均衡,是休妻制度自我更新与自我超越的症结所在,也是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的重要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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