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公诉科 苏劲光【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作者结合自己学习“两个规定”的心得和公 诉工作实践, 详细分析“ 两个规定” 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规定 影响 建议 非法取证 排除非法证据 2010 年 6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2、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以证据问题为 核心,明确 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要求,彰显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一、“两个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1、确立证据的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 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的进一步深化,其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应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靠证据说话;二是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
3、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必须用合法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明确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办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 ”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3、确立死刑案件证据的分类审查、认定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六至第三
4、十一条,分别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类证据的审查、 认定 标准作出规定:一是强调应当审查的内容;二是明确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三是明确对存在瑕疵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的证据仍可以采用的情形。4、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 采用刑讯 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消除了长期以来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何为“ 非法” 言词证据的 认识分歧。5、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
5、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因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可在法庭上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证据,申请法庭同意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6、明确了由公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不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所得的线索或者证据,同样承担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是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公 诉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公诉人应“确立一个
6、观念,提高三种能力”,全面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责,既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又是审 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活动的纠错匡正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两个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对公诉人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要求公诉人做到:1、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执法观念。 “两个规定”出台有其深刻的 现实意义:一是我国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的需要;二是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权
7、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为指导思想,经历时二年多的调研、协调、 论证,联合制定了 “两个规定”,“两个规 定” 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作出了诸多创新和突破,彰显了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和功能,是全面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 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规定。“ 二个规定”的发布和施行,要求公诉人必须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以程序公正保
8、障实体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观念。2、 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两个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类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首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一是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 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二是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 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三是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这要求公诉人要切实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坚持全面客观审查、甄别、判断 证据材料,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9、还要注重 审查其合法性,即取 证过 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形式不合法证据,把好证据关。 3、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不仅明确了由公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还明确规定了证明的方法,如提供讯问笔录,提交原始的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有关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等。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还要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因此公诉人要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一是对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或主要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要做好出庭预案,积极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翻证等情况;二是沉着
10、应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做法,不仅要善于综合运用证据判断对方提供的关于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的真实性,还要善于根据庭审情况,适时建议休庭或延期审理,作一步调查、核实,始终把握指控犯罪的主动权。三是要提高当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能力,发问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讲究策略。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做到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树立公诉人平和、理性、公正、 规范的执法形象。4、提高诉讼监督能力。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善于发现非法取证行为,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纠正一般违法取证行为,及时补正瑕疵证据
11、,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涉嫌犯罪行为,应及时移交反渎部门查处,同时按照“ 两个规定”的要求,坚决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维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要加强审判监督,及时纠正未经质证就采信证据等违反诉讼程序行为,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罪刑畸轻畸重的问题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既重视对实体问题的监督,又重视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规范监督,理性 监督。三、公诉部门贯彻落实“两个规定”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公诉部门人员配备和业绩
12、考核激励机制还未适应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当前我国社会正发生着深刻变革,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处在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并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使公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工作领域和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公诉人队伍正面临着重大的考验。目前公诉岗位普遍呈现出人员少、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的特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公诉人,在完成繁重的审查起诉工作之余,还承担着参与涉检矛盾化解,社会调查,案
13、后回访等任务,工作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在“两个规定”施行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都可能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取证问题或在庭上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情况,公诉方有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并参与证据合法性调查的举证、质证、辩论程序。在此情况下,承办案件的公诉人不仅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到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以往一次庭审就可以办结的案件可能要经过二次甚至多次开庭才能办结,这势必给公诉人带来更沉重的工作压力和更大的精神负担。此外,目前对公诉人的业绩考核机制过多着眼于个人办案数量,没有将案件复杂程度、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办案的费用及时间等司法成本纳入考核
14、范围,难以全面、科学评价公诉人的工作业绩,严重影响公诉人的工作积极性。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符合公诉人工作规律的考核、晋升、津贴等制度,使公 诉人应有的职业待遇得不到体现和保障,已成为影响公诉人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公诉队伍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在“两个规定”正式施行之日(2010 年 7 月 1 日),适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对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作出了具体布署。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公诉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5、把公诉人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目前,江门市院迅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精神,根据江门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准备增设公诉机构,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发展壮大公诉队伍,完善公诉队伍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公诉人的专业化建设,推动江门公诉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2、全面排查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促进侦查工作水平的提高。“两个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证据的形式、取证要求及非法证据的排除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形式不合法证据必须进行补正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笔者注意到侦查人员在取证工作中“粗枝大叶” 、“不拘小节” 的现
16、象并不 鲜见,如讯问笔录只有一名侦查 人员签名;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证据说明等材料只有办案单位公章没有侦查人员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反映,也没有提取笔录和书面说明等等,这些在“两个规定”施行前可能算不上什么大问题,也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在“两个规定 ”施行后,特别是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出现这些问题的证据就属形式不合法(存在瑕疵)证据,必须进行补正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根据“两个规 定” ,侦查人员甚至可能被要求出庭作出合理解释。在“两个规定”施行后,笔者审查一宗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所有向证人取证的笔录都不符合“两个规定” 的要求,原因是侦查人员使用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询问证人
17、笔录纸,该笔录纸上已印有统一的告知内容,但该告知内容非常简单:“我们是 XXX 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XXX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这些询问证人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这些证人证言都属形式不合法(存在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了解,“两个规定”发布和施行后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都还没有意识到证据形式不合法导致的严重后果,对证据补正问题同样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联合排查当前侦查取证工作中不符合“两个规 定” 要求
18、的 问题, 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刻不容缓。3、加强与侦查机关、 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配合,制订落实“两个 规定” 的工作机制。根据“ 两个规定” 的要求,在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形,公认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向法庭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人应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因此公诉人应进行调查核实,被如向侦查人员、 讯问时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调查取证,调取被告人进
19、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调取审讯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进行质证、辨论,必要时公诉人还应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由于公诉人的调查取证离不开侦查机关的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应会同公安机关协商制订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诉人证据合法性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也应会同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商进一步细化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所需的线索和证据的具体标准,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通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防止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上进行“证据突袭” 或无原则随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4、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反渎部门
20、的协调配合,形成侦查监督的合力。公诉部门承担着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是公诉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两个规定”的必要手段。但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是事后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制约并不到位,公诉部门虽可就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无法全程掌握并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行为,待审查发现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时早已是时过境迁,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防止违法取证,公诉部门必须加强与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反渎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侦查监督工作的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侦查监督力度,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应把好第一关,及时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并
21、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诉部门。 监所检察部门应重点监督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仓体检程序,详细、完整记录体检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加强对监管场所审讯室的巡查,及时纠正侦查人员一人审讯等违法现象,发现在押人员有被刑讯逼供等情况时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还要加强与反渎部门的配合,及时查处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两个证据规定” )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
22、志。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证据的程序性观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切实贯彻落实两个证据规定。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全面落实讲事实、重证据,讲法律、重程序,讲责任、重规范的要求,在具体办案中,切实把高检院、省、市院提出的各项规范性办案要求落实到对每个案件的查处活动中去。要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制作笔录能力,重视证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重视与侦监、公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加强办案中的沟通、协作,形
23、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要把合法取证、固证、用证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列入侦查部门开展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帮助侦查干警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检察机关工作理念的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技术手段。借鉴和学习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优秀工作机制,优化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使之发挥最大效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探讨新的办案方法及应对策略,将证据的核实与证据的收集同时进行。例如批捕环节争取每案必提,优化讯问笔录中问题的设置,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考虑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和监督。又如反贪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侦查预审制度,科学合理设定侦查和预审之间的任务分
24、工。在预审环节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使案件前后供述之间、供证之间、证证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为公诉和庭审创造良好条件。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与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协作建立侦查信息平台,实现四级检察院侦查信息共享,并逐步实现利用现代装备发现犯罪、侦破犯罪、取证固证、追逃追赃等能力,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两个证据规定的条款。没有哪个规定能够尽善尽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要求会不断出现,因此,对于两个证据规定中不甚细致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积极沟通,提出应对策略,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切实把两个证据规定贯彻好、执行好。 (作者系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