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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21968 上传时间:2019-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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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 年 7 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二高检察官(副厅) 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检察官等级 检察官级别 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 四级至二级 副国 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 八级至四级 正部 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 十级至六级 副部 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 十三级至八级 正厅局 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 十四

2、级至九级 副厅局 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 十七级至十一级 正处县 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 十九级至十三级 副处县 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 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正科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 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副科 三级检察官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科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 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科员 五级检察官 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 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 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

3、数的 28%,最高 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 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 70%。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三、对各级院检察官的影响其一,高检院大检察官、一高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比例没有明确,正厅以上

4、检察官职数比例没有因此而增加。现任副厅级检察员既不会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大多也不会因此晋升公务员职级。其二,地方各级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将因为厅、处、科级检察官比例增加而受益。按照新的序列,县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大多能够达到科级,分州市院检察官中层干部退休达到处级都不再困难。其三,地方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在级别上的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以前,县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官人数寥寥,按照新的序列,将会有相当比例的正科级检察官。从这个角度看,新的序列旨在解决大多数检察官晋升空间不足问题。四、基本评价其一,二高(副厅) 以下检察官的公务员级别起点提高了一个层次,但是,考虑到各级院检察官准入门槛相同这一因素,还不是足够理想

5、。基层院和高检院、省级院虽然从理论上准入门槛差不多,实际上录用时竞争激烈程度还是存在很大差异。其二,在任何国家,案件主要是由低层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办理的,但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级别都不可能总体上高于甚至大体相当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仅仅凭借一次录用考试决定终身,会影响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为了畅通基层司法官晋升渠道,为了确保上级院司法官高于下级院司法官,有必要大幅度提高上级院司法官从下级院司法官中择优选拔的比例。其三,在检察官数量众多的情况下,新的检察官职务序列,是高检院党组和政治部领导多方努力、反复协调沟通的结果,实属不易。其四,这个序列着眼于检察官

6、制度的未来,旨在为大多数检察官提供相对宽阔的职业阶梯。因为县级院科级检察官比例比以前明显增加,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科员级的检察官晋升为科级检察官。其五,现任科级检察官的检察官等级要从原来的四高、一级,下降到一级、二级甚至三级。实际上,这部分检察官只是荣誉感降低了,实质利益并没有受到伤害,决定工资与政治待遇的公务员级别并没有降低。其六,在检察官职务序列中,是否还要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似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副检察长和相当比例的普通检察官在担负的责任上有较大差异,理应有所区别,但在新的职务序列框架之下,区分检察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会加重行政色彩,不符合司法规律。其七,检察官等级对应的公务员级别实则为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检察官等级上去后,按规定应套相应的工资级别。如地市级检察院副科级的部门副职(须为检察员) ,检察官等级应定为二级,对应工资至少应为二十三级,但实际却无法执行,因该规定未得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可。此外,升任检察官等级,也不等于可以提任行政职级。如在本规定出台前某科员级的检察官等级为三级,按此规定行政级别应定为副科,但实际并不是这样操作,而是检察官等级需降回四级。检察官套等级的依据首先是行政职级,然后才考虑任检察官的年限。新标准规定了一名科员级的检察官,如果行政职级不上去,其检察官等级永远达不到三级。(魏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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