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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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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章 危险与危险管理一、何谓危险?(一)定义:所谓危险,就是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二)特点: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区分两个基本概念1. 危险与不确定性危险是某种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客观状态,而不确定性是人们对某种事件的主观认识。需要注意:危险在人们觉察其存在时,可能引起心理上的不确定性;可以相当客观地测定的不确定性,才是危险。2. 危险与机率两类不确定性:不能测定的不确定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所谓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在许多相同的不确定情形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规则性,且可以相当正确加以预测,此即数学或统计学中所称的机率(又称或然率 Probability) 。 需

2、要强调的是,危险的大小不仅与发生的机率大小有关,而且也与机率分布有关。例如:(三)危险的类别1. 客观危险与主观危险所谓可以测定者,就统计观念与损失结果而言,指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比例的变异(Variation)程度,亦即指有足够多数量的团体,在相当长期中,其平均损失变异之幅度。2. 纯粹危险与投机危险纯粹危险,指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之危险。例如,汽车所有人因碰撞而受损失的危险,其它如火灾等。投机危险,指既有损失机会亦有获利机会之危险。例如,股票。3. 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静态危险或者是由于自然力量的不正常变动所致,如火灾、海难等;或者由于人类行为错误或失当所引起,如死亡、残废、窃盗、欺诈以及

3、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等。动态危险则常与经济及社会变动有密切关联,如人口增加,生产技术之改良,产业组织效率之提高,消费者爱好之转移等。 注意两点:第一,静态危险可能形成的损失,其影响仅及于少数人,其结果往往是社会的纯损失。动态危险所引起之结果,则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对社会未必一定有损,或者反而有利。 第二,具有静态危险的事件,其发生在一定期间内较为规则,通常多属纯粹危险;具有动态危险之事件,其出现则较为不规则,包括纯粹危险与投机危险。4. 基本危险与特定危险基本危险的事件,常与经济失调、政治变动、社会不安、天然巨大灾变等相关联。其发生原因非属个体行为,其结果对群体有影响,本质上不易防止。特定危险的事

4、件,例如非职业性原因所致死亡或残废,财产遭遇火灾或窃盗,以及对第三人身体或财产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等,其发生原因多属个别情形,其结果局限于较小范围,本质上较易控制。依照中国文辞语意的解释,有获利机会自然不能说有“危险”存在。在保险与危险管理领域内,有关危险论述,主要指有损失不确定性的纯粹危险而言。投机危险既有损失的可能,亦有获利的机会,为争取获利机会,而甘冒损失可能,则多称为承担“风险” ,而不称“危险” 。(四)危险的本质1. 危险事故预 期 损 失 的 可 能 变 异实 际 损 失 与 预 期 损 失 间客 观 危 险 2又称危险事件,即指可能引起经济上损失的偶然事件。我们日常生活中,充满各

5、种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如火灾、暴风雨、死亡、疾病等,都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亦即都是足以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2. 危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机会的条件。它也包括在危险事故发生时,使损失结果扩大的条件。但是,也有危险事故与危险因素同为一体者,如疾病为引起经济损失之危险事故,亦为足以增加早年死亡事故之危险因素。 三种危险因素: 实质危险因素,是某一标的所具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的实质条件。 道德危险因素,指由于个人不诚实或不正直的行为或企图,故意促使危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 心理危险因素,并非由于个人不诚实或不正直,而因不注意或不关心,以致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

6、损失的严重性。3. 危险程度危险程度的大小,可由实践经验与预期经验的可能变异测定。可能变异的百分率愈低,则危险程度愈小。记住:当某种事件将来的情形可以完全预知,则已无危险的存在。如我们能确知某种事件的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则已不存在不确定性,故无危险可言。凡具有危险的事件,其将来情形不可能完全预知,如对某种事件可能预知的程度增大,其危险即减小。 4. 危险评价三个考虑方面:危险程度、可能损失的数量、损失发生的时机。总之,危险的评价,因人、因时,因地、因事而异,所以我们对危险处理的态度与方法,也应该不尽相同。(五)危险的处理 第一种:避免 第二种:保留或承担 第三种:预防与抑制 第四种:转移。直

7、接移转(转让、转包) ,间接转移(租赁、保证、保险) 第五种:集合或分散二、危险管理的意义(一)危险管理的概念危险管理是,各经济单位经由对危险的认识与衡量,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与执行,以最小成本,达成危险处理的最大安全效能。(二)危险管理的目标危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损失发生前能作最有效之安排,使在损失发生后所需的资源,与保持有效经营必要的资源,能达成适度平衡。此一目标涵义,即运用危险处理的各种方法,使能在损失发生前,做有系统的计划,以控制损失发生后所需的资源数量。一句话,危险管理的目的,即在以最小成本尽量使某种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危险管理人员应把握三项准则:1、避免承担超过承担损失能力之危险

8、 2、勿冒因小失大的危险 3、权衡轻重与考虑周详三、危险管理的实施步骤五步骤:1. 危险的识别 2. 危险的衡量 3. 对策的选择 4. 计划的实施 5. 成果的检讨。四、保险在危险管理中的重要性(一)企业危险管理与保险企业作有效购买保险计划时要注意:1、集中责任 2、任用专才 3、检讨作业 4、分析契约 5、研究费率 6、调查市场3(二)家庭(个人)危险管理与保险 家庭对危险处理的原则1、除保留财力所可能承担的危险外,在购买保险时,应在本身负担能力范围内采用最大的自负额,以节省保险费用的交出。2、认明各种危险处理方法的优先程序,对最迫切需要及有潜在巨灾的危险,应尽先购买保险,以策安全。3、为

9、维持家庭一定收入或应付额外支出,家长及亲属皆应购买人寿保险。4、为避免家庭财产价值受损,应依各种财产性质投保财产保险。5、为确实履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购买较高限额的责任保险。6、购买保险须经由优良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对家庭财产、所得及责任各方面所暴露的危险,作专业性的认识和衡量,并应作定期的检讨。7、在决定购买保险、办理续保或增加附加保险以前,应洽询多数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比较其承保条件,而作最有利的选择。并应在保险费满期或保险单到期以前,调查各类保险价格,以及附加保险的承保范围。8、对购买保险的各项程序或手续,应勿厌其烦,力求充分了解。保险单条款内容,须详加审阅,对不明的规定,应请

10、代理人或经纪人予以解释。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使损失能在保险单规定限期内获得补偿。第二讲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意义其一,保险是达成某种效能的经济制度。保险制度的经济效能,主要在于确保多数经济单位经济生活的安定。其二,保险为双方当事人间的契约行为。保险契约,主要在于损失的补偿,确保个别经济单位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成立的五大件:保险的主要目的,为处理可能发生之特定危险事故。保险的积极机能,为补偿损失以确保经济生活安定。保险的经营方式,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保险的计算基础,为追求负担公平合理。保险的整体结构,为持续性的经济制度。二、保险的要素(一)特定危险事故:指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11、这里,偶然事件包含三种意义:一是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事件何时发生不确定,如死亡;三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二)损失补偿和确保生活安定 整体保险制度 确保经济生活安定 个别保险契约 损失补偿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补偿机制不一致: 财产保险根据损失评定进行补偿,属损失补偿保险。 而人身保险常常采取预定方式,根据预定的金额补偿,属定额保险。(三)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 保险为基于特定危险事故发生之可能状态,由有预想其可能发生之多数经济单位(个人或团体) ,集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此种分担危险的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称为保险团体。 保险立基于相互性原则之上。 保险加入者人数越多,危险分散越广,经营基

12、础越稳,负担的业务费用越少。(四)合理的计算基础保险费(此处指纯保险费而言)之计算,依危险大小决定。危险大小又基于对损失可能性的判断。损失几率大者,保险费亦大;保险金额大者,保险费亦大。保险费率的算定,通常即指对某一危险集团而言,决非个别性质。 4(五)经济制度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个别保险契约不足以表明保险的本质。保险不仅是危险事故发生时补偿损失的善后方法,且为预想应对危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准备制度,所以必须具有相当的持续性。三、保险的特性(一)保险与赌博相同点:都为偶然事件的发生引起财物的授受。不同点:1,保险的目的,基于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而赌博的目的,基于人类欺

13、诈贪婪的恶性,侥幸图利。2,保险的手段,利己不损人,应用危险分散原则,且以精密数理计算为基础;赌博手段损人利己,完全系于偶然机会3,保险的结果,变不定(偶然事件)为一定(获得保险金) ,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赌本)为不定(输或赢) ,制造危险。(二)保险与储蓄相同点:以现在收入之非必须部分,准备将来所需。不同点:1,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保险受益人可随时领受应得的保险金;储蓄所得者,为自己储存的本金及其所滋生的利息,必须有一定时间的等待。2,保险为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以备将来给付所用,旨在共同承担危险,且以合理计算为基础;储蓄则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其利息,负担将

14、来所需,毋须特殊计算。3,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所作成的共同准备财产,除预定目的以外,不得任意使用处分;储蓄则是单独形成的准备财产,可自由使用处分。4,保险是基于相互性的组织,是自力与他力的结合;储蓄则是个人行为,无求于他人。(三)保险与保证相同点:同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填补。不同点:1, 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2, 保险以所预想的自身行为本身为目的,并非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系附属于他人行为而发生效力。所以保险契约是独立契约,而保证契约是从属契约。3, 保险基于合理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计算,仅出于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

15、,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形成,但仅系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四)保险与慈善相同点:皆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补救。不同点:1,保险为互助行为,双方为有偿的授受;慈善系救济行为,乃一方无偿领受他方给予。2,保险当事人立于对等地位,双方的授受基于一定权利义务;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地位可言,也非由于一定的权利义务。3,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出资的多少有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大多无准备财产。(五)保险与自己保险自己保险,指经济单位预知在一定时期,将有何种损失可能发生,乃自己筹集准备资金,作为危险的处理方法。相同点:将经济上的不理情况,分散于多数情形。不同点: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自己保险虽将经济上的不利益

16、分散于多数情形,似乎和保险相同,但仍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自己保险是危险保留,而非危险转移。2,保险投保者若遇偶然事件发生,随时可获得填补。而自己保险的准备财产,须接过较长时期积聚;在准备5财产未形成以前,如危险事故发生,即不能获得充分填补。3,保险费缴付后,若无偶然事件发生,要保人不能收回。自己保险则在危险事故不发生或发生较少时,剩余的准备金,仍属于自己的财产。四、可保危险的条件(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关系(二)独立、同分布的大量危险标的大数定律:简言之,即假定观察某事件在反复( n)次中,出现( r)次,在观察次数较多时, ( r/n)常接近保持同一数值。独立性

17、是指对于不同的危险单位,发生不同危险事故的概率和后果是互不影响的。同分布是指,不同危险单位发生潜在意外事件的概率分布是相同的。这里,被保险标的的数量大小,取决于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偏离期望值的危险的大小。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危险越大(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大) ,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可以越小;反之,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越小(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小) ,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就应该越大。(三)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如果一种危险是可承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能够被计算的。即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损失的概率分布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保费的计算是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上的。(四)

18、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发生的损失必须在时间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被计量。(五)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六)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特大灾难,如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都面临同样的危险因素和发生同样的危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的价值巨大。五、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保

19、险和商务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根据保险实施形式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设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四)根据业务承保方式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五)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20、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而社会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6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的保险分类第三讲 保险公司保险的业务组织承保部:订立各种选择标准,勘察各种危险;检查费率和保单内容是否适当;研究办理新业务,拟定新保单。再保部:订立限额表,确定公司对某种危险的最高承包金额。理赔部:审查索赔申请,确定索赔有效性,将保险金交付给应受理的人。营销部:市场调查,建立和维持公司产品的销售体系。精算部:厘定费率,确定公司的准备金,计算公司产品的盈利水平。法律部:确保公司的运作遵守政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研究现有或即将颁布的法律以确定它们对公司运作的影响。投资部:管理投资活动。买卖股票、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和其他资产

21、。会计部:保存公司财务结果和公司有效运作的记录,准备财务报表,控制收支。并购、控股和策略联盟兼并,指一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兼并原因:其一,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规模经营的扩张。其二,获得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兼并的弊端:协调成本上升、人事变动等。收购,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获得控股权。两种收购方式:善意收购,指由接收方提出购买要约,被收购方同意被收购,两家公司就购买价格达成共识。恶意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拒绝接受收购要约,而收购公司不顾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意愿,继续企图收购该公司。控股公司,当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时,被收购公司就成为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公司称作控股公司。策略联盟,指保险公

22、司为了寻求各自的战略目标,在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持久关系。保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东道国,即跨国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非本土国。跨国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国,指该公司的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国家,即总部所在地。扩展海外业务的因素:营销;财务。需要考虑的因素:市场;人才;监管环境;税收制度;外汇管制;投资方式。跨国经营的方法:分公司或子公司、合资、收购。保险消费者的构成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

23、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7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注 1: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大都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并且,由于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进行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保险赔偿(成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就是一个人,所有人在此没有太大意义。注 2:但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

24、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这时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重要了。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包括: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场合,他们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一人;2,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3,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4,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5,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

25、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对象;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对象。保险产品的特性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无形、承诺性和机会性。与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复杂性、避害性。购买原则1, 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购买计划在以上列表的基础上,再按照程度的不同将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性的保险。2, 重视高额损失:潜在损失的规模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3,充分利用免赔方式 免赔,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损失。 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降低保费成为可能。 对投保人来说,对于一些小额的、经常

26、性的损失由自己来承担而不是购买保险就是更经济的,下表说明这一点:8 选择保险公司1,公司的财务状况 常用的两个重要指标:偿付能力和流动比率净资产比率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又称营运资金比率,是衡量保险人短期偿债能力,包括赔款能力的最通用的一项指标。它由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对比表示。2,价格 价格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但是主要因素。 注意事项:(1)产品本身要有可比性;(2)联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来进行价格的比较;(3)考虑非价格因素,特别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3,合同条款 必须明确所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满足需要。 如:合同承保哪些风险?被保的基本责任有哪些?责任限额有多大?保险

27、期限多长?合同包括哪些除外责任?附加条件如何?4,理赔实践(1)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咨询该公司受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2)从相关的报纸杂志上收集各公司有关理赔实践的文章和报道。 (3)从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那里获取保险公司过去的理赔情况。 (4)从朋友那里打听,他们的保险公司是怎样对待他们的。5,注销合同 合同的注销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但通常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的条款或双方的协议终止有效期的合同。 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应当了解,这家保险公司是否有注销条款,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公司是否经常在被保险人发生了第一次保险事故后,就撤销合同或拒绝续保。6,承保能力:指保险人扩展新业务的

28、能力。7,服务:代理人或经纪人的建议;保险人的理赔。第四讲 保险中介和保险监管一、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保险中介,是指专属从事保险销售或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 1,保险产品的特性要求保险中介的积极参与。 2,社会分工的细化要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保险中介的参与。 二、保险中介的资格认定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谙熟所从事的保险种类的业务知识;3,参加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考试,按规定手续取得资格证书;4,接受国家指定的机关对

29、其进行业务及财务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稽核;5,对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投保人或保险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9位或个人。(一)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共同之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者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在法律关系上有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委托人是通过授权给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保险合同而创造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代理协议而取得代理权。2,

30、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即保险人,这种代理权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如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承保业务,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负责收取保费或理赔工作等。(二)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的不同之处1,保险代理人在运用代理权时,如超越其授权范围,被代理人在得知后虽未追认,但也未加以拒绝,即可被认为保险人在事实上赋予了代理人这种权利。保险人不得以自己未明示授权而否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2,代理人所知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代理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人就不得以不了解被保险人的危险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即使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未获知晓,也是

31、如此。因为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所具有的常识就是保险人的常识。 四、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它通常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一)保险经纪人的特征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但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如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致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需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由于保险经纪人了解保险市场行情,同时又是熟知保险条件、保险费率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因此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可以

32、帮助被保险人设计费用最低、保险保障程度最高的投保方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五、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六、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差别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第二,名义不同。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业务,若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则以委托人的名义,若从事居间活

33、动或咨询活动,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证活动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 第三,业务要求不同。一般保险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而对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要求比保险代理人要高;对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要求则更高,保险公估人必须是某方面的专家。第四,行为后果的承担方不同。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其行为后果一般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因其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则通常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10一、为什么需要保险监管所谓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34、,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保险业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1,信息不对称 2,产品的独特性(二)保险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1,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部分资金进行监控,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2, 有利于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三)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保险被认为是“公众利益归属” ,即保险业的合理运行可以使社会发展进步。因此,公共政策要求对保险业实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能够从可靠的保险人处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而且要保证消费者通过合同得到的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在各

35、种情况下得以兑现。(四)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监管模式(一)弱势监管在这种监管形式下,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和保险条件时享有很大的余地,监督者的精力集中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上,只要公司能够保证这一点,它们的经营一般不会受到更多干预。 (二)强势监管这种类型的监管是对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要求都相当严格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对费率、条款、保单利率、红利分配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市场前受到严格和系统的监督。 (三)折中式监管形式这是一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的一种监管方式。折中式监管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一)

36、对保险人的监管1,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 2,保险人对监管部门应履行的义务3,对公司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4,对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的监管(二)对保单格式与费率的监管:足够(不少) 、合理(不多) 、公平(无不公平歧视)(三)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四)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六)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第五讲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37、合同、无偿保管合同、11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2, 射幸性: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 补偿性: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4, 条件性: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5, 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个人性:由于个

38、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三、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人。2,投保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即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9、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3,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关系:特定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

40、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法律认可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可以确定的。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其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而是为了谋取比自己所缴保费搞得多的保险赔款。第六讲 保险合同(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要约要约亦称“提议”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1)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有效期内12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二)承诺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

41、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由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投保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缴纳方式:现金。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缴纳人:投保人。第三人也可。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一般地,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从投保人履行保险费缴纳义务后生效,也可在缴纳之前生效;人身保险合同常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不履行缴纳保费的法律后果:1)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

42、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可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合同自动终止。2,通知义务(1)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称为“责任范围” 。对责任范围的限定一般是从三个方面做出的:1)基本责任,即保

43、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2)附加责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附加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3)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目的是明确责任范围;防止纠纷;避免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的内容和保险金的支付方式。1)保险金的主要内容。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44、原则上,保险人以现金形式赔付,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已有的约定除外。(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1,告知。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分两类:确认告知,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事实的告知;承诺告知,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企图的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重要事实,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什么条件与之订立合同,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如人寿保险中,以前的病史。2,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

45、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33,隐瞒。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其所知而保险人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告诉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其隐瞒是有意的,则属于欺诈行为,保险人据此可取消合同。4,弃权与禁止翻供。这主要用来约束保险人。弃权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所谓禁止翻供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习惯上又叫保单的转让。两种转让惯例:一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一是允许保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

46、移转,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这主要用于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的变化等。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合同才有效。(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2,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

47、力在终止以后又重新开始。4,合同的终止。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终止的原因主要有:期限届满;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解除终止的形式和条件:1,法定解除,即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约定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任意解除,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图解除合同。但一般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投保人故意隐

48、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两年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

49、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2,意图解释原则,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国际惯例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14第七讲 保险的业务经营一、保险业务经营的特征(一)内在的扩大倾向。 (二)讲究经营的经济化。 (三)人力因素不可或缺。 (四)不易正确计算费率。(五)节约营业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六)积聚资金不断增加,长期固定。 (七)政府须适当监督。二、保险经营的原则(一)危险大量原则:收入增加、计算愈加准确、节省业务费用(二)危险选择原则:危险种类和危险程度须具有同质性(三)保费合理原则:根据过去统计资料计算不同危险种类和程度的损失机率(四)危险分散原则:扩大范围、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五)给付确当原则:即处理给付迅速、公正(六)投资安全原则:应有适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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