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概述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概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通常说的 IPO,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募股份并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过程。理解这个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 “首次” ,是指发行人第一次发行股票,并非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二, “公开发行”的含义。根据证券法第 10 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与“公开发行”对应的就是非公开发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指的是上市公
2、司采用非公开方式,性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 “股票”的含义。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 126 条第 2 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表彰股份的形式,而股份是股票所表彰的内容。股票持有人即股东,有权分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也有权基于其自由意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股票通常可以分为若干种类,如下图所示:股票:1.根据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2.根据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3.根据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分为
3、: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4.根据持有人是否为发起人分为:发起人股票和费发起人股票;5.根据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另外,除了上述一般分类外,我国现行证券法规还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股票分类方法:根据股票流通的特性,我国股票可以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市值公开发行并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则指非公开发行,只能按照协议方式转让的股票。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我国现有股票可以分为 A 股、B 股和 H 股股票。造成我国这种股票分类主要是由我国外汇管制政策引起的。所谓 A 股股票,又称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买
4、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所谓 B 股股票,又称人民币特别股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所谓 H 股股票,又称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是指境内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放宽了对 A 股和 B 股股票投资者身份的限制。第四, “上市”指的是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和流通。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指的就是公司为了获得股票融资,第一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二、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概述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我
5、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决定我国股市现状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市场结构和制度的因素之一,在股票市场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既具有新兴特征,因此,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对市场具有一些特殊影响。(一) 作为基础性制度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1. 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股票市场制度的核心股票市场涉及众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并对国家的市场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对其股票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由于股票市场由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两部分组成,而两者关系又极为密切,前者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后者,上市制度则决定着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连接程度,因此,发行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制度的
6、重要内容。2. 发行市场审核制度的作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股票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其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核制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拟发行上市的企业建立有效的监管;而是将符合上市要求的优质企业批准上市,为上市企业提供继续发展的资金,也为国家的经济活动提供动力。同时,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实施这一制度,对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的作用。3. 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组成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发行上市审核体制,二是发行审核制度,三是上市审核制度。其中,发行上市审核体制主要是指发行审核权与上市审核权在不同机构之间的安排,
7、与市场监管体制密切相关,为审核制度的核心;后两者主要是指审核程序、审核原则以及审核内容等。(二) 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的关系作为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过程,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联系紧密而又互相区别,从宏观层面讲,发行审核居于主动地位,上市审核居于从属地位。首先,发行审核具有行政强制性,发行人只有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那个在 6 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其次,时间顺序上,发行审核在前,上市审核在后。发行人没有
8、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是不能通过上市审核的。最后,上市并不是发行的根本目的,企业发行股票的动机在于通过公开招募股份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尽管现实中,特别是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人再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都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但是申请上市并不是必须的环节,并非所有通过发行审核的 上市交易。(三) 发行审核:“核准制”与“注册制”股票公开发行制度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核准制,另一种为注册制。“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实质内容交易审查,符合既有标准方可批准发行,即实行实质管理原则。法国、德国等国家适用“核准制”发行审核制度,在该制度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异常强大,由其对发
9、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判断后决定是否许可发行人发行股票。“注册制”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仅对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则申报公开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其实质是公开正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主要涉及财务、法律和业务方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对上述信息作出价值判断。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实行该种制度。尽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对发行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但是该审查主要是判断发行人提交的资料在格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非实质审查。总体来说,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集中体现了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程度,不仅与股票市场的成熟程度、监督体制等密切相关,还与其法律背景、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传统等外部因素有关。可以说,
10、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既承载着一国股票市场的传统,又体现了股票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因此,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长期演进的结果,是与一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四)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更多的体现了“核准制”特色, “核准制”是中国在市场初创时期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必然选择。第一, 中国自古以来系集权制的国家,特别是在经历了计划经济阶段后,政府主导经济成长的理念导致了控制市场发行审批权的倾向。第二, 在国内资本资源紧张的背景下,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发展经济的愿望日益迫切,政府希望能对一级市场起到管控作用,通过核准制引导产业发展。第三, 国内部分企业运作不规范,特别是在财务方面出现不
11、真实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其有必要通过核准控制发行人股票发行,实质审核重于形式审核,既促使发行人规范运作,又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但是,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投资理性的提高,我们应当逐渐放弃对一级市场的实质管理,逐渐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第一, 证监会审核具有流程化的特点,在主动披露和自律核查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内部的审核是一种流程化的审核,这个审核的特点是复核,而不是对具体问题的实质性判断。第二, 证监会主要是以合规性审核为主,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和法治精神。第三, 证监会审核看重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督促依法披露信息,做到信息披露
12、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并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披露责任。第四, 证监会的审核建立了发审委的审核机制,证监会的最终核准是依赖于自律、民主进出上的一种科学的核准。三、我国股票发行概述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通过券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向投资人要约出售股票的行为。(一) 股票发行的主体股票发行的主体由股票发行人、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三部分组成。1. 股票发行人所谓发行人,我国已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13、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2. 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已取得股息、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个人和机构,主要包括散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等。投资者以让渡所投资近所有权后换取发行人股权。3. 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公正性、代理型、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因为股票发行是一种市场创造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可操作性,涉及环节众多。作为专业的法律、财务、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中介机构,有专业能力辅助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会向发行人揭示股票发行的利弊、风险情况和市场预测等信息。(二)股票发行方式
14、股票在发行上市前,发行人与股票的代销发行证券公司签订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发行的方式按发行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销发行方式两种。1.包销发行方式股票包销是指发行人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全部完成股票对外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剩余股票的发行方式,其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2.代销发行方式股票代销是指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股票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其仅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如果股票发行后尚有剩余,由发行人自行处理该剩余股票。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可以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也可
15、以采取一般询价的方式、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上网竞价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的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和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根据公司法第 128 条、 证券法第 34 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
16、额,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已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2009 年 6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3 号) ,对之前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一些改革措施。第一,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并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第二,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第三,对网上
17、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第四,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第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一、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体系概述发行上市条件标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券市场规范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的内部晚间、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完善的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体系可以从源头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在法律层面,发行条件由证券法规范, 证券法对发行条件仅作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条
18、件授权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法律部、会计部就公司上市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颁布相关规定,如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等。证券交易所就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的股票再起交易所上市设定了一定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 证券法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 13 条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是:(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
19、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法第 50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i,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20、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对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从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和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五个方面对发行上市条件作出规定。(一)主体资格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
21、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为保证发行人有稳定的业务模式,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再发行上市,并且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所以允许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未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判断作出具体规定,由于企业的情况
22、较为负责,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由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还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独立性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同时要求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机构独立、
23、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的具体要求是指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人员独立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2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 财务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是指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是指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是指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5、。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规定要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注意突出主营业务,将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全部归入上市主体中,不允许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有同业竞争情况;同时尽量减少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同时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公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三)规范运行方面证券法规定发行人需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就是: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26、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27、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同时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
28、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四)财务与会计方面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就是: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内
29、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30、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具体的基本财务指标要求是:(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全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为弥补亏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
31、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就是: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
32、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五)募集资金运用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33、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筹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型上市条件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制定的,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规章。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
34、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其上市的门槛相对主板上市明显较低,这也有终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35、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5)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年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b.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c.最近一期末不存在为弥补亏损。d.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6)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
36、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c.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d.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e.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d.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8)发
37、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9)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0)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家关联交易。(1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38、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放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4)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
39、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1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b.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18)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40、态的情形。(19)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20)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五、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创业板由于设立目的及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与主板具有较大区别,上面已分别介绍了主板上市与创业板上市的特点和要求,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主板 创业板1.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有限公司按
41、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3.盈利要求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为弥补亏损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最近
4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4.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 万元,且不存在为弥补亏损5.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6.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无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7.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
43、3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化8.实际控制人 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9.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10.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要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11.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
44、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12.限制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引力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
45、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3.违法行为禁止 (1)最近 36 个月内
46、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47、形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编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14.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15.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无16.保荐人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48、 2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对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的相关管理规则中17.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信, (3)生物医药;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 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综合利用;新农业:局域农业产业
49、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18.其他 无 1.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2.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3.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4.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基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5.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首发上市流程及重点问题解析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整体流程如下: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证监局备案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保荐机构推荐、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进行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发行股票股票上市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就募集资金项目征求发改委和商务部意见接收反馈意见并答复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二级市场情况较好,政策面稳定,发行上市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