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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510142 上传时间:2019-05-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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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大事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 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导材料有 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4,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在 18 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 19 世纪初开始的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2,中国的陆地边界长 22000 多海里,海岸线长 18000 多海里3,大陆架的宽度为 200 海里,最长不得超过 350 海里4,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和国

2、际调查5,领事馆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1,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他们是:双系或单系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2,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互惠国待遇问题3,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4,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5,1966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代办1,国际组织无论名

3、称为何,他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2,截止 2001 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 189 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 51 个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4,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治的方法,法律的方法5,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P862.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

4、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P973.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官渡虽超过 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比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4,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1.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P200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

5、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P2033.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P2504.条约法: 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2.翰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3.仲裁:又叫

6、公断,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P3664.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P409四,简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他的效力依据是什么?答: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效力依据: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2)

7、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

8、和“宣告说”两种理论。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可以分两方面理解,一是公海上的专属管辖权,即船旗国和有关人员所属国对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以及船长和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管辖权.二是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即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这些罪行包括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答: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重点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的确定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

9、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1.简述引渡的条件答: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简述条约的程序.答: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

10、定条约约文(2 分)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4 分)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4 分)1.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答:(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27 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 15 个理事国中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11、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五、论述题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答: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

12、特利尔公约,1971 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 年 1 月 26 日生效,已有 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 16 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

13、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止.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

14、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嫌疑犯发现地国;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中国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 14 条第 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 10 月 10 日公约对中国生效.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答: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

15、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二、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法院适用的法律2、诉讼程序:遇有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时,他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出建议和采取办法执行判决.六、案例分析案情:诺特鲍姆案分析:(1

16、)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17、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 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案例分析:卓长仁劫机案分析:(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 96 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潍坊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

18、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1)符合.根据海牙公约第 9 条.(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国.(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 4 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

19、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原则意义就是尽可能让犯罪之人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分析:(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答:(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

20、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 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d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 集体协助原则 f 普

21、遍遵守原则 g 不干涉内政原则.案例分析:光华寮案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他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2)日本政府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4)1982 年及其后日本人你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是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22、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2)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972 年日本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3)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

23、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4)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和 1978 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诉讼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的做法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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