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中注意事项1、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编号为 DB11/ 940-2012,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10、4.2.7、4.9.1、4.9.4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编号为 DB11/ 945-2012 自 2013 年 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4、2.3.5、2.3.6、2.4.6、2.4.8、2.4.11、2.4.15、2.4.17、2.4.21、2.4.23、2.4.25、2.5.2、2.5.4、2.5.5、2.5.9、2.5.13、2.10.4、2.10.5、2.11.8、2.
2、13.9、4.3.12、4.3.13、4.3.14、4.3.25、4.3.27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 ”)开展。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 。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建设工程开工后 7 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 25 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4、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
3、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5、2014 年 5 月 1 日(含)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工程应当按照本通知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安全防护工作:临边防护、电梯井防护、配电箱防护、施工升降机楼门防护、钢筋加工棚防护、小型机械加工棚防护、脚手架以及施工人员手机等电器充电使用集中充电柜(房间)等。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一)使用钢
4、管、方管、圆管等型材焊接制作成标准部件,采用组合方式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并可拆卸和重复使用,符合安全、整齐、美观的要求;(二)钢管、方管、圆管等主要结构材料需涂红、白相间的安全警示色;(三)电梯井防护门四角应当与建筑结构牢固固定;(四)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严禁使用钢筋焊接;(五)安全防护还应当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6、全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包括砌块专用砂浆和砌块粘结剂等配套砂浆)、抹灰、地面类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把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事项,加强制度建设、组
5、织实施、考核管理、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到位。7、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在施工程),增加混凝土试件 7 天标准养护见证检测项目,做到提前预警,及时整改,避免事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每一配合比应建立混凝土强度曲线,在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时,应在供应合同中注明 7 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当 7 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未达到委托方提供的指标值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立即查找原因,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结构构件的混凝
6、土强度进行分析,提出保证措施,在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相关文件列入施工技术资料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第一条 暗挖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的要求进行编 制、论证、 审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掘进支护施工方案、二衬结构施工方案(拆换撑)、降水施工方案等重要内容。施工工法、施工顺序、超前支护形式、 临时支护拆除(拆除长度超过原设计要求 1/3 的)、降水方式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制、论证、 审批施工方案的,严禁施工。第二条 施工
7、单位应按 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降(止)水施工,确保暗挖施工的安全作业条件。掌子面出现线状或股状的明流水,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响应( 查明水的来源,组织相关方会商,采取引排水、注 浆止水等措施) 。应采取降(止)水的暗挖工程,未按降(止)水设计图纸和降(止)水方案实施的,严 禁开挖施工。降(止)水方案无条件实施(无替代方案)、或降水时间不满足方案要求、或掌子面土方开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严禁开挖施工。第三条 调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主要技 术措施参数时,应经设计专业负责人书面同意。甲方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 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8、程师、 设计专业负责人等应参加涉及调整主要技术措施参数的四方会议,并在会议纪要签字确认。未 经设计专业负责人书面同意,严禁擅自调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主要技术措施参数。开挖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步序、超前加固、初期支护拆除的范围和方式与施工设计文件不符的,严禁开挖施工。第四条 暗挖工程条件验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 号)进行组织。条件验收主控项目不合格,或应参加条件验收的项目机构主要人员未参加的或未经条件验收的, 严禁后续施工。第五条 超前支护效果达到安全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土、砂层等松散地 层超前支 护加固效果不能满
9、足开挖安全需要的,或开挖后出现流砂、土体坍塌等 现象,未 处理完成尚存 隐患的,严禁继续开挖施工。注浆人员 未经专业培 训考核合格, 严禁上岗 ;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管理人员未到场的, 严禁实施注 浆作业。第六条 暗挖开挖进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严禁两榀 连挖, 严 禁掏挖“ 神仙土”,严禁以土柱代替格栅支护。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 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 标准、规范等监测布点,采集监测数据;出现预警时,及时按方案要求 进行响 应处置。未按 设计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严禁开挖施工。第八条 暗挖作 业前,应确保主要人员、机械设备、物
10、资到位。人员数量应能够确保开挖作业交接班时,保持掌子面连续作业;机械设备(包括:注浆设备、喷 射混凝土设备 )能够保障超前支护注浆效果,以及开挖后及时喷射混凝土;开挖前,钢 格栅(或型钢构件)、 喷 射混凝土所用的材料等物资准备齐全。分部施工的,格 栅架设完成后,应及 时喷射混凝土;暂停开挖施工的,应按要求及 时封闭 掌子面。主要人 员、机械 设备、物 资未到位的,严禁开挖施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重要管线核查清楚,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暗挖施工。暗挖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给排水和雨污水管线,未核查清楚的,或发现 重要管线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严禁施工。管线核查主要内容包括管线的规格、材 质
11、、所 处标高与工程位置关系、使用年限、现状等信息;相应措施主要是指对重要管线的保护措施或暗挖工程洞内采取的加固措施(设计或方案确定的各项加固保护措施等)。第十条 坍塌险情发生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相关险情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及 时组织编制、论证、审批处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抢险工作。险情解除后, 经总监理工程 师组织复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坍塌险情故应急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严禁恢复施工。9、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 年
12、 3 月 30 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 2015 年 3 月 30 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 30 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
13、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五、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承诺书应当由建设
14、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10、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与劳务作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无岗位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连续暂停施工 5 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
15、停施工前 2 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停工报告中,应当说明停工日期、连续停工天数、分部分项工程及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部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了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等。停工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二)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保证本单位所有岗位的
16、管理人员到位,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所有岗位的管理人员到位,否则不得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数量满足恢复施工的实际需要并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确保安全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到位。(三)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现场达到恢复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含汇总表和附表,以下简称自查表)。五方责任主体分别填写自查表附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自查表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恢复施工。(四)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 2 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自查表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查表内容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的予以留存。京建法20153 号附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汇总表)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