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及交流电话 15859695721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 条 件( 一 ) 公 民 对 下 列 需 要 代 理 的 事 项 ,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可 以 向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一 、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二 、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2、险 待 遇 或 者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三 、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 救 济 金 四 、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五 、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六 、 主 张 因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产 生 的 民 事 权 益 ( 二 ) 刑 事 诉 讼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民 可 以 向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申 请 法律 援 助 : 七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询 问 后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 起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聘 请 律 师 的 八 、 公 诉 案 件
3、中 的 被 害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 自 案 件 移 送 审 查起 诉 之 日 起 ,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九 、 自 诉 案 件 的 自 诉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自 案 件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之 日 起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十 、 公 诉 人 出 庭 公 诉 的 案 件 , 被 告 人 因 经 济 困 难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没 有 委 托辩 护 人 , 人 民 法 院 为 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 时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4、 法 律 援 助 十 一 、 被 告 人 是 盲 、 聋 、 哑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 或者 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 人 民 法 院 为 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时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无 须 对 被 告 人 进 行 经 济 状 况 的 审 查 。法 律 援 助 范 围第 一 、 公 民 有 下 列 事 项 ,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或 辩 护 人 的 , 可 以申 请 法 律 援 助 或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辩
5、护 : ( 一 ) 依 法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的 ( 二 )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 三 )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 救 济 金 的 ( 四 )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 扶 养 费 的 ( 五 )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六 ) 主 张 因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产 生 的 民 事 权 益 的 。 第 二 、 刑 事 诉 讼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民 可 以 向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申 请 法律 援 助 : ( 一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侦
6、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询 问 后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 起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聘 请 律 师 的 ( 二 ) 公 诉 案 件 中 的 被 害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 自 案 件 移 送 审查 起 诉 之 日 起 ,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三 ) 自 诉 案 件 的 自 诉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自 案 件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之 日起 , 因 经 济 困 难 没 有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第 三 、 公 诉 人 出 庭 公 诉 的 案 件 , 被 告
7、人 因 经 济 困 难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没 有 委托 辩 护 人 , 人 民 法 院 为 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 时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第 四 、 被 告 人 是 盲 、 聋 、 哑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 或 者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 人 民 法 院 为 被 告 人 指 定 辩 护 时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无 须 对 被 告 人 进 行 经 济 状 况 的 审 查 。 申 请 流 程 与 材 料(
8、 一 ) 申 请 人 可 以 到 市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或 市 各 区 县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直 接 申 请援 助 , 详 细 地 址 和 电 话 请 参 看 组 织 机 构 , 也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填 报 法 律 援 助 申 请表 申 请 援 助 。 ( 二 ) 申 请 人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表 , 并 载 明 以 下 事 项 : ( 1)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 2)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 3)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 4
9、)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 ( 5) 申 请 人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证 明 及 证 据 材 料 属 实 的 声 明 。 书 写 有 困 难 的 申 请 人 , 可 口 头 提 出 申 请 , 由 接 待 人 员 按 上 述 要 求 记 入 笔录 , 申 请 人 签 字 或 捺 指 印 确 认 。 2、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 籍 证 明 或 其 它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2 3、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申 请 人 所 在单 位 劳 资 、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10、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 4、 与 所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相 关 的 证 明 及 证 据 材 料 ; 5、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 三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自 收 到 申 请 援 助 事 项 的 全 部 材 料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审 查 ,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法 律 援 助 的 决 定 : 1、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 作 出 同 意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书 面 决 定 , 指 派 承 办 法 律援 助 事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11、并 通 知 受 援 人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与 受 援 人 应 签 订 法律 援 助 协 议 ; 2、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者 , 作 出 不 予 法 律 援 助 的 决 定 ,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 ( 四 ) 申 请 人 对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作 出 的 不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通 知 有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确 定 该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的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当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 经 审 查 认 为 申 请 人 符 合 法 律
12、援助 条 件 的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责 令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及 时 对 该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 2000 年成立,隶属市司法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宗旨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为健全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全市已建立 12 个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169 个法律援助站,已设立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 1660 个。法律援助已覆盖到乡镇、街道、社区及工、青、妇、残、军队、监狱、劳教等领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律援助服务格局;并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建立了规范化、程序化、网络化的运行机制和健全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中心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证法律援助,接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以及处理各种来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