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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整).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504221 上传时间:2019-05-2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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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诉讼是活动和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这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是后者调整的对象。相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依据,没有准绳,没有保障,也就是说,没有民事诉讼法,也就不可能有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是调整与被调整的关系,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体系,即由民事诉讼法各部分之中不同内容的先后顺序和关系、各部分之间先后顺序和关系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综合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

2、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解决民事实体权益的争议,也就是说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证人据实提供证言,鉴定人如实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翻译人员真实准确地进行翻译。总之,共同的任务,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上的法律行为,通常称为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一种主要的法律事

3、实。它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是现代中国模式的群众性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人民调解的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的涉外仲裁是民间性质,分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它集中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说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均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以事实为根据的涵义: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寓意民事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涵义: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查明事实,明确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制裁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

5、。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公开审理案件,是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其素质和威信,提高其预防

6、和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主管,即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每个国家机关都有自己主管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主管,就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这是所说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即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民事管辖,即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它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

7、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的管辖,称为普通地域管辖,也叫一般地域管辖。经常居住地,即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地方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依据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法律空对地某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了管辖的冲突,解决的办法,就是由

8、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合并管辖,即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也称牵连管辖或连带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也称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裁定管辖,即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合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称为移送管辖。实际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移送两种情况,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受移送的法院必须接受移送。受移送法院如有不同意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自行再移送

9、。指定管辖,即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即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被原告指名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否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

10、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诉讼参加人,指为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和依法应由其保护的民事权益而参加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指参与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协商一致: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则该

11、行为便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如不被承认,则只对其个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诉讼代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2、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诉讼代理:是案件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托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期间:即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法定期间:是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

13、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送达: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指受诉法院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宣告,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书:指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全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

14、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诉前保全: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少数案件,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而为了避免其民事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才赋予诉前申请保全财产的权利。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行限制的办法,以排除干扰,维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案件受理费: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15、经济、海事、行政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后向原告预收的费用。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确认之诉:即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一定实体法律关系的请求。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象的事

16、实。诉讼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于当前可能灭失、以后无法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以备将来使用而采取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证明:就是证实和查明的活动。民事诉讼中的证是,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

17、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受理以起诉为前提,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受理,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开始。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审判秩序,保证案件得以正常审理而设立的制度。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

18、回起诉的行为。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诉讼无法进行而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径行判决:对上诉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由二审合议庭直接判决。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19、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检察院提起抗诉,是宪法赋予它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自行再审案件:指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案件:是指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作出中止执行原判新时代、裁定、调解协议的裁定,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法院适用审判

20、监督程序再审。判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审理,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义的民事实权利作出的认定。民事判决: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实际上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具体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所作的一种司法行为,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均无权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民事决定: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针对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认定。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

21、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合持法持票人的特种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法院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利害关系持有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破产的诉讼行为。执行: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

22、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不便亲自执行时,依法将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个别现象,是在执行完毕后,出现特殊情况时,再回转过来,由当事人自动地或者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执行开始前的状态。涉外民事诉讼:就是涉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与组织的民事诉讼。特殊地域:是区别于一般地域管理辖的一种管辖规定,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是以某个

23、与合同和财产有联系的地点为标准设定的。涉外送达:指人民法院向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在司法工作上的协作和帮助,互相接受委托,代为诉讼行为,以便完成各自的审判任务。简答题:民事诉讼特点:1、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为依法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手段)。2、民事诉讼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各种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及其发展运动过程。3、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

24、有差异性。其主体可分为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三大部分。5、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诉讼是活动和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这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是后者调整的对象。相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依据,没有准绳,没有保障,也就是说,没有民事诉讼法,也就不可能有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是调整与被调整的关系,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诉讼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5、。2、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3、部分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辩护原则不适用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4、审理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强调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而刑事诉讼中,除了自诉案件外,不能采用调解方式。5、审理的目的不同。6、适用的实体法不同。7、举证责任不同。8、执行标的和执行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两种:一种主体在诉讼中除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行为,这种主体既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它

26、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另一种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因此,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称为民事诉讼主体,它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民事诉讼主体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权进行旨在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律关系的主体又可分为: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准备行为,例如:案件审理前调查案件事实,通知或传唤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到庭等;二是决定

27、行为,例如作决定、裁定和判决;三是执行行为,例如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区别: 1、机关不同。2、职权不同。3、程序不同。4、效力不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1、机构不同。 2、性质不同。 3、效力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特征:1、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到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特征。2、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特征。3、强调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出特征。4、规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5、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广泛而平等的诉讼权利。6、规定了新的处分原则。民事

28、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 ,是当事人为保护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的行为准则。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的原则、制度、程序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本身就作了明确规定,这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

29、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2、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3、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4、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以事实为

30、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的统一。以事实为根据,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没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就无法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认定事实正确,才可能适用法律准确。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1、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3、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4、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类:1、

31、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和论证的场合,是用口头形式进行的。其他如原告起诉时使用的起诉状,被告答辩时使用的答辩状等,都是辩论的书面形式。从起诉开始到判决完毕,当事人对诉讼中各种问题所提的主张和意见,都属于辩论的范畴。以上所述,都是当事人对诉讼中争议问题所作的辩论,是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属于辩论原则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辩论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纠导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应当把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材料,让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质证。实行辩论原则重要意义: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

32、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2、通过当事人的辩论,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提供了条件。3、通过当事人辩论,使案情为群众所了解,案件的是非曲直,使群众一目了然,从而起到良好的法院宣传的作用。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串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1、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2、诉讼程序的进行,也须有当事人的推动。3、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亦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4、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一般亦由当事人决定。实行处分原则的意义:1、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2、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

33、成调解协议。3、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支持起诉原则包含三方面意思:首先,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着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着损害他人(法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其次,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最后,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实单位,才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属于社会干预的一部分。人民调解原则内容: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亦即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解决内部纠纷的群众组织,是一种非诉讼

34、的民间性的调解,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威信和工作,依靠舆论的监督和当事人的自觉来履行。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明确人民法院与有关机关、单位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方面的权限与分工的重要意义:1、明确各个机关单位的主管职权范围,有利于发挥其各自的职能,加强责任心,发挥积极性;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防止投诉无门;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执,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从

35、整体上及时解决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转化,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生产建设。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权为密切。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继续和完成,是主管的具体化。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案件的归属问题,即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的,又应由哪一级、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这就是主管和管辖的问题。科学妥善地解决民事管辖问题,其重要意义:1、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诉权,避免当事人四处载波投诉无门,造成矛盾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36、,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确定法院管辖,主要考虑以下几项原则:1、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原则。2、便于法院审判原则。3、各级法院均衡负担原则。4、有利案件公正审判原则。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为了正确妥善地解决管辖争议,须明确三个问题:1、管辖恒定原则。即指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时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2、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即指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3、法院间管辖争议的处理原则,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即人民法院之间,就一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互相争夺或互相推

37、诿。对此情况的处理原则是:首先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共同协商解决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的内容:(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有以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确定法院

38、地域管辖的标准: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相适应;2、当事人住所地或经济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相关联;3、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相一致。即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地域管辖内容:1、普通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共同管辖。5、合并管辖。6、协议管辖。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四种特殊情况: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到 33 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39、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选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

40、生地、碰撞船舶最选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专属管辖作了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主体而发生的。第二种是因客体而发生的。第三种是因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而发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是对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主要含义是:第一,国内民事

41、诉讼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不适用于其他审级和其他种类的民事诉讼;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写入书面合同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书之外,另行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的甲、乙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个地所在法院中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指定管辖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行使管辖权。2、两个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

42、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两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保障。凡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也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反之亦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是相一致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撤销

43、、合并或宣告破产。当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前者是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后者是实体上的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事人是诉讼参加人的一部分,诉讼参加人又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部分,诉讼参与人所包含的范围最广;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言,三者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事人、多数诉讼参加人同时也是民事诉讼主体,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诉讼参与人则不能。另外,由于三者参与民事诉讼的原因、目的不同,他们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及其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也是有区别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

44、系:(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义务。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均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他们对诉讼标的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第三人基本特征:(一)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三)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2、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

45、。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诉的合并性质不同。3、参加诉讼的时间、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的法律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2、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3、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法定代理的几个特点:1、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而不是取决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3、担任法定代理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相比较,委托代理具有的特点:1、代理权的产生不是由于法律的规

46、定,而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的授权。2、代理的权限及事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意义:1、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2、可保证一切诉讼参与人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只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才有效。法院调解的三层含义:1、法院调解。2、法院调解。3、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法院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审理民事

47、、经济纠纷案件都适用法院调解;适用的程序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既适用于简易程序又适用于普通智育。同时,还适用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适用的案件,凡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一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适用法院调解。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等。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与法院调解原则的区别:民事诉讼调解原则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从总体上指导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运用调解的方式时,必须是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同意调解的,同时,进行调解的程序和达成协议的内容都必须合法;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

48、决。而法院调解的原则则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调解工作时,以及当事人在参加调解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法院调解的结果及法院调解结束的形式:1、调解成立,制发调解书而结束调解,终了诉讼程序。2、调解成立,制作调解笔录。3、调解不成,及时审判,从而结束法院调解程序。法院调解一成立,就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表现为: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可以强制执行。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

49、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诉讼保全,也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2、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3、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因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将来法律文书生效后难以执行的危险,因此,不适用诉讼保全。4、必须是有可能

50、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上述三类案件。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以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被裁定先予给付的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工作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备,对能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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