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天老爷睁眼看 猫鼠共眠蒲城县段建绪申诉材料之 33“秦香莲”到“包公”处状告“陈世美”这个王八蛋, “包公”接过状子审阅后品茗提笔,在“秦香莲”的状子上批曰:请“陈世美”同志处理。随手递给“秦香莲”, “秦香莲”看后当即晕厥。这种荒唐闹剧不是发生在 1000 多年前的大宋王朝,而是发生在现时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尘土飞扬的八百里秦川。 ”老百姓打官司实属无奈,且大凡都盼望胜诉。可对本人段建绪来说,根本不能谈什么胜诉了,就连败诉的机会都被陕西省蒲城县法院剥夺得干干净净,一点不剩了本人连一个可怜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都得不到!真是胜诉无望,败诉无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
2、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009 年 5 月 15 日,我将蒲城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案的诉讼材料以挂号信的形式从蒲城孙镇寄给了蒲城县法院,至今(2012 年 9 月 5 日)已过了 1206 天。2009 年 6 月 29 日,中国公民段建绪将蒲城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案的诉讼材料第二次以挂号信的形式从蒲城孙镇寄给了蒲城县法院,至今(2012 年 9 月 5 日)已过了 1160 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蒲城县法院审查本人段建绪的诉状
3、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送达本人段建绪,可谁知至今(2012 年 9 月 5 日)已超过法定立案时限 1199 天(以第一次寄出日算) ,或 1153 天(以第二次寄出日算) ,蒲城县法院仍然没有任何书面说法。2011 年 7 月 13 日,在受害人申诉了 19 次,耗时近 800 日后,蒲城县法院 309办公室的毛建国法官将段建绪的弟弟(代理人之一)传到其办公室云:你家的案子不属于我们法院管。我给你指一条路,去找公安局去!蒲城县法院毛建国法官之所云,纯属狐狸精当庐卖酒狐说九(酒)道!2009 年 1 月 24 日(农历腊月 29 日)傍晚,本人段建绪在为杨老板巡察砖
4、厂时,不幸被给砖厂拉煤灰的蒲城县孙镇甘北一组的姜昆锁、姜新也父子所开的三轮车撞到在地,碾着了右大腿(致粉碎性骨折) 。本人顿觉疼痛难忍 ,大声呼叫。按照尾巴早已蜕化了的人的最基本的天理良知,姜昆锁、姜新也父子本应立即将本人送往医院检查抢救,可谁知这父子二人停下车后嘀咕了几句后,非但不是将本受害人送往医院检查抢救,而是这将本受害人抬起扔在旁边两米多深的堰底下,企图制造本人自己摔伤的假像,还吓唬说“敢给别人说是我们干的就打死你!”完事后姜昆锁、姜新也这对无尾狼父子二人慌忙开着三轮车逃之夭夭,回家过年去了2对于性质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段建绪之亲友多次报案,要求蒲城县公安局抓捕罪犯,可蒲城县公
5、安局呢?根本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之天职。为此,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之规定,将蒲城县公安局诉诸您蒲城县人民法院,您蒲城县人民法院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可您蒲城县法院呢?不要说法律规定的七日时限,纵然过了近八百日还是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被害人段建绪胜诉无望,败诉无门!其天理良知何在?时过近八百日,被害人段建绪申诉了 19 次之后,您毛建国法官却口
6、头指点被害人亲属,说什么:你家的案子不属于我们法院管。我给你指一条路,去找公安局去!这就如同秦香莲到包公处状告陈世美这个王八蛋,包公却指点秦香莲云:这不属我管,去找陈世美同志处理!这种混账“包公”难道不是狐狸精当庐卖酒狐说九(酒)道?!那是什么?在向蒲城县法院起诉之前、之后,被害人段建绪曾向蒲城县公安局党委、蒲城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过蒲城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但没有任何回音;也向蒲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仲裁申请,但被欺骗撤诉后就再也诉不进去。于是只好诉诸法院这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但谁知近八百日时,被害人申诉 19 次之后,得到的却是蒲城县法院毛建国法官狐说九道的、混账的口头答复。就被害人段建绪的遭遇面言,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所设置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在蒲城县已荡然无存,而是变成了互相包容,合污同流共同体。蒲城县法院这种视法律规定如儿戏的作法,实在令人愤慨,故此特别反映,望相关部门、各参政党明察之后能给予及时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此致中共及各参政党派反映人:段建绪2012 年 9 月 5 日附:行政起诉状一份 联系电话:1512973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