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15 日所签订的宾馆家具购置合同,作如下补充:1.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宾馆家具名称、材质、规格、花色、数量、单价、 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不变。2. 甲方在 2005 年 12 月 20 日之前付给乙方定金 20 万元,乙方全部家具制作完成后通知甲方,甲方再付给乙方 20 万元,乙方保证在 2006 年 1 月 16 日前按质按量供货给甲方。3. 货到甲方指定场地并安装完毕,经甲方清点验收后,付款 27.8 万元给乙方。余款 15 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2、付清。 4. 乙方必须持发票、甲方验收入库单、家具购置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付款。5. 其他款项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3 月 15 日所签订的家具购置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家具购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梅州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希尔斯丹服装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3、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11 月 23 日所签订的制服订做合同(合同编号:5001 新),作如下补充:1. 乙方委托甲方制作制服的数量、品名、款式、用料和质量标准不变。2. 甲方同意在原合同总金额的基础上优惠 ,即总金额的 元。3. 乙方 年 月 日之前,将 货款总额的 作为定金,计¥ 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后 日内交 货,并在 年 月 日前全部交付乙方使用。4. 在甲方全部货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将剩余货款在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但甲方必须将剩余货款总额的 留作质量保证金,在修改完毕和无质量问题后日内,乙方将保证金全部支付给甲方。5. 甲方必须持发票、乙方验收入库单、加工定做合同、补充
4、协议(复印件),经乙方审核无误后付款。6. 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11 月 23 日所签订的制服订做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加工定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深圳市希尔斯丹服装有限公司 乙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兴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18 日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兴泰 20050
5、11 号),作如下补充:1.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音响、灯光会议综合系统工程项目不变。2. 由于目前电器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走低,乙方同意在原报价的基础上整体下浮 。3. 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付定金¥ 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定金后 日内必须立即组织施工,并在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使用。4.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则甲方按每延误 1 日,扣除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如因甲方延期付款,则乙方安装期相应顺延。5. 乙方全部系统完工交付甲方后,甲方将货款总额的 ,计¥ 元在 年 月 日支付给乙方。剩余货款总额的 ,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必须将剩余货款总额的 留作质量保证金,在
6、保修期满 日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乙方。6. 其他款项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3 月 18 日所签订的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加工定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梅州市兴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乙方: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19 日所签订的厨房设备工程订购合
7、同,作如下补充:1.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厨房设备、供油系统、厨房配套工程和传菜电梯安装工程项目不变。根据现场情况,实地更改。2.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 2005 年 12 月 20 日前将货款总额的 30,计¥174000 元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定金后 7 日内,必 须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在保 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前验收交付甲方使用。3. 乙方货到,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付货款总额的 50, 计¥290000 元给乙方。4. 剩余总额的 17,计¥98600 元在 2006 年 3 月 10 日前支付给乙方。5.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工
8、程延 误,则甲方按每延 误 1 日,扣除货款总额的 5作为违约金,延误超过 3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因甲方延期付款, 则乙方交货、安装期相应顺延。6. 双方将货款总额的 3计¥17400 元,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 365 日内付清。7. 乙方必须持发票、甲方验收入库单、工程 订购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付款。8. 其他款项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3 月 19 日所签订的厨房设备工程订购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9.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
9、签署后和原设备工程订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深圳百年厨具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乙方:浙江省苍南县东瓯彩印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19 日所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作如下补充:1.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酒店用品名称、型号、材质、规格、数量和质量标准不变。2. 甲方已收货,并于 2005 年 6 月前支付第一期货款¥100643.00 元给乙方。3. 剩余货款¥160357.00 元乙方按 收取,计¥ 元,于 年 月 日支付,但乙
10、方必须将剩余货款的 留作质量保证金,在甲方使用 日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乙方。4. 乙方必须持发票、甲方验收入库单、工程订购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经乙方审核无误后付款。5. 其他款项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3 月 19 日所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加工定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省苍南县东瓯彩印厂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
11、充协议甲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15 日所签订的家具购置合同,作如下补充:1.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酒店家具名称、材质/规格、花色、数量、单价和质量标准不变。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付定金¥ 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后 日内供货。3. 货到甲方,经甲方清点验收后 天内,将剩余 货款付给乙方。但乙方必须将货款总额的 留作质量保证金,在甲方使用 日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乙方4. 乙方必须持发票、甲方验收入库单、家具购置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付款。5.
12、 其他款项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3 月 15 日所签订的家具购置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家具购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梅州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汕头市金雅利旅游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乙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所签订的酒店用品购销合同作如下补充: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
13、酒店用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和质量标准不变,但在原来印制的“三星 ”标志需改 为:“四星”标志的品种有高 级礼品袋、洗衣袋、袋泡茶、服务指南、便签夹、收银夹。本着友好 协作的原则,甲方愿意承担所发生的损失,鉴于甲方已将剩余品种均以“三星” 标志按合同数量生 产完毕,乙方同意按原合同再增加 50%的数量以“四星” 标志生产,但在甲方首批交货时将印有“ 四星”标志的全部产品和印有“三星” 标志产品数量的 50%交给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剩下印有“ 三星”标志产品待乙方返单时再将所剩产品交给乙方逐步消化。2、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原总合同总金额整体下浮 2。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14、2005 年 12 月 28 日之前付定金¥32,000.00 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后 15 日内供货。4、 货到乙方,经乙方清点验收后 7 天内,将货款的 20%付给甲方。剩下货款 50%在 3 个月内付清.5、 甲方必须持发票、乙方验收入库单、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经乙方审核无误后付款。6、 如本协议内容与原 2005 年 1 月 19 日所签订的酒店用品购销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再附文件表述,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汕头市金雅利旅游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乙 方:梅州市客家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