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义五圣进出口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武义五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货物进出口销售、技术进出口。(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2、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李 勤出资额: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7年8月20日前;姚江甬出资额:贰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7年8月20日前,2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变更股东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
3、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3第十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4、份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必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
5、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4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
6、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
7、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5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
8、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9、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制订方案、作出决定、报告工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
10、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7满未及时改选,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
11、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与担任相应职务的任期相同。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8(1) 执行股东会决议;(2)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
12、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帐(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 财务状况变动表;(3) 财务情况说明书;(4) 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13、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9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分配。股东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五
14、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10(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15、项情形的,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具体由股东执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16、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予以登记。1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五条
17、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12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
18、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五十二把手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20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