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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问答(国税总局1月-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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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1 年税务问答一、税收征管 1二、所得税 20三、个人所得税 46四、营业税 54五、印花税 62六、增值税 64七、房产税 78八、土地使用税 78九、契税 80十、土地增值税 83十一、车船税 86十二、消费税 87十三、车辆购置税 89十四、城建税 90一、税收征管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06 日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应该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来计算增值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2、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先分后税”问题?【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12 日对于财税2008159 号文件中提到的“先分后税”问题,否可以理解为 “不分不税” ,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基金中,

3、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投资收益或者转让收益是,是否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 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4、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 号文件中所讲的 “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5、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含油污泥分离处理如何纳税?【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14 日我公司承包了某企业油泥池清理业务,并负责将油泥池中清理出的含油污泥进行分离(污泥中油和水的含量达到一定标准) 。请问我公司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 号文)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6、、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将含油污泥进行分离应当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的购建有时间要求吗?【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18 日财税2010121 号“三、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请问对房屋的购建时间有无规定,是否包括执行日前购建的房屋?答:财税2010121 号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因此对于执行日之前购建的房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房产税计算办法应执行 121 号文件。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

7、务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19 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 ,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 ,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规定:“融

8、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

9、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0 日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 N 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 Y 万元,09 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 Y 万元) ,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 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 10 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 10 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 号)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

10、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1、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4 日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

12、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诉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 57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

13、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5 日我公司

14、将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答: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 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

15、政策?【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5 日根据财税200439 号,学校免征营业税。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答: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50 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16、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

17、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二条

18、规定:经省级(含省级 )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 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 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务200929 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19、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6 日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 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 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 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

20、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交服务费送定位仪如何缴税?【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27 日我经营一家 GPS 定位仪器销售公司 我们主要业务是为汽车做 GPS 定位,销售一个 GPS 定位仪,然后会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按年收取服务费,我们推出一项活动,交三年服务费送一台定位仪,服务费我们征收营业税,销售定位仪是否应征增值税?如何缴纳税款?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交服务费送定位仪的行为应按上述原则征收

21、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30 日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回复意见?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

22、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演职人员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开发票?【发布日期】: 2011 年 01 月 31 日公司拍摄电视剧雇用演职人员,与演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是否属于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还需要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吗?答:述演职人员并非你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也不是劳动合

23、同而是临时提供演出劳务合同,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因此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你公司的工资薪金,该演职人员提供演出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据以领取劳务报酬。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01 日2007 年 12 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 900 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 100 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 年 6 月我公司将 9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 450 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 280 万元,这还不包括 2008 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

24、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 2010 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保安公司如何纳税?【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09 日在当地注册的一家保安公

25、司,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保安公司支付。对于保安公司的这种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除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比如:相关单位支付给保安公司 5 万元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支付给保安人员的相关费用总额 3 万元。请问,我们是按 5 万元征税,还是按(5-3) =2 万元征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

26、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你单位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 2 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10 日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

27、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发布日期】: 2011

28、年 02 月 10 日A 公司取得 B 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 B 公司为鼓励/支持 A 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 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 A 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 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

29、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 公司收取的 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11 日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 ,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 ,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

30、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12 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31、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 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

32、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 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

33、优惠政策?【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12 日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 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规定: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34、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五)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

35、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

36、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代收代付货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21 日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对外出口销售是由我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但因集团资金管理的关系,我公司的出口销售货款由集团关联方代收后支付,即客户不直接向我公司支付货款,请问这种代收代付货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 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37、(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 、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 你公司仅是委托集团关联方代收款项,此项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股东与公

38、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22 日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

39、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23 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 号) “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

40、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 ”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

4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理解自建自用?【发布日期】: 2011 年 02 月 24 日对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 号)该文件第一款“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中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规定,何谓自建自用

42、,我们把握不准。总局在营业税新细则培训时解释,称“自已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不属自建行为。二、个人将自己非购买取得的现有住房对外销售,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现在不住了,把它卖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规定都明确了购买取得的住房凭抵扣发票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

43、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 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国税发1999242 号文件失效条款如何理解?【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10 日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42 号) 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44、”和第二条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 号)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特此咨询下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从文面上看, “从事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的话,只剩下“营业税和”这几个字了。意思是从事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

45、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 号)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失效,涉及营业税事项有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 15%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0 年后是否会继续执行?【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15 日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10 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 15%的优惠

46、税率。现在已是 2011 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第二条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 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将在建的商品房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47、然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我公司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3 号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照 13 号公告处理。合伙企业出资人能否在

48、合伙企业列支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29 日国税发2000149 号文要求不得列支合伙企业出资人的工资薪金,那合伙企业在账上列支的随出资人工资薪金提取支出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也要纳税调整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可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福利企业集体资本金如何处理?【发布日期】: 2011 年 04

49、 月 06 日福利企业将原从减免税金中计提的列入集体资本金的款项,2007 年从“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 ,2008 年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是否应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答:集体企业资本金是福利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历史问题,按照原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计入集体资本金,而且原福利企业政策也主要限于集体企业。“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实际上是企业减资行为,应经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由于实收资本和应付福利费都是企业当年损益之外的事项,这一调账过程不涉及所得税问题。2008 年后,企业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如果该笔“应付福利费”与此前调账数额一致,实际上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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