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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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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1003(颁布时间)19911003(实施时间)云政发1991179 号(文号)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

2、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省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和省人口学会工作;、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二)省计划委员会、审定、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

3、计划时,安排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专业人才。(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研成果验收;、安排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经费。(四)省教育委员会、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人口理论和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广;、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学研究;、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养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向少数民族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行政措施,提出有关建议;、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妥善处理因计

4、划生育引起的民族纠纷。(六)省劳动厅、制定和组织贯彻有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招工就业政策和职工的奖惩办法;、监督、指导基层劳动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临时务工手续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审查结果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七)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保福利政策;、制定对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法规的考核、奖惩措施。(八)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指导、监督计划生育部门制定和完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九)省卫生厅、指导和管理全省卫生系统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开

5、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和系列保健服务;、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十)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全省的婚姻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早婚及其他违法婚姻;、把计划生育列为基政权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办好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处理被遗弃的婴儿的扶养问题。(十一)省广播电视厅、组织全省广播电视机构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和

6、避孕节育科学知识;、指导全省广播电视机构报道有关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十二)省文化厅、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组织和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用各种文艺形式广播宣传计划生育。(十三)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常住人口和暂、寄住人口的户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口统计数字;、监督、指导各级户籍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暂、寄住证时,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十四)省司法厅、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组织宣传宪法 、

7、婚姻法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把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律师等法律工作机构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十五)省统计局、指导全省人口统计工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调查统计资料;、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规查处瞒报、虚报、篡改及伪造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行为。(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

8、口个体工商户的临时营业执照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同计划生育部门解决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个体工商户的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理。(十七)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拟订对贫困户实行计划生育的扶持措施;、帮助和支持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省计划生育协会在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如下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计划

9、生育工作,开展“四普及”活动,引导育龄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积极配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举办婚、孕、育五期短训班,宣传人口知识、婚育知识、保健知识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科学知识;、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和科学考察和学术研讨活动,编印必要的宣传学习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交流经验,传播技术;、负责地、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1997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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