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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7483299 上传时间:2019-05-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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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寨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村医老有所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 201161 号)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 号和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参保人员的范围和对象:全县现有在职的、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依法从业的村医。一一一 村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一 以村卫生室为单位全员参保的原则;一一一 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缴

2、费相结合的原则;一一一 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一一一 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一一一 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部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适时提高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分工:(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县村医养老保险工作2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二)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村医参保人员审核确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村医新农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三)县财政局:负责执行村医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村

3、医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乡镇卫生院:负责本村村医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程序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村医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元、700 元、800 元八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依据村医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参保的村卫生室自由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同

4、时,省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 20 元补贴,县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 15元补贴。缴费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六条 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化情况3作相应调整。第七条 村医个人不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县财政不予补贴。个人除应缴部分外,鼓励个人多缴,上不封顶。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累年限不少于 15 年。第九条 对达到享受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在职村医,允许补缴,少一年补一年。补缴费标准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45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 15 年的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45 周岁以下的

5、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年度均不享受财政补贴。对长期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 1 年,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 1%,最高不超过10。第十条 经组织批准辞职不再担任村医的,保留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本人愿意续保的,从离开岗位的次月起,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第十一条 村医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县财政、个人缴费部分分项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第十三条 村医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具体程序:(一)各村卫生室每年 9 月份,由村卫生室室长持参保人乡村医生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乡镇卫生院

6、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金寨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参4保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村医参保表)并签章。乡镇卫生院负责检查参保人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乡村医生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报县卫生局。参保人本人也可到乡镇卫生院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二)各乡镇卫生院将村医参保表和缴费花名册上报县卫生局审核确认签字盖章;乡镇卫生院在次月将村卫生室、个人承担的全年保险费一次性缴至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 缴费 凭证回执一份留存,一份交 乡镇卫生院;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打印核发金寨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以下简称缴费记录卡), (三)每年续保时,参保人持缴费记录卡到乡镇

7、卫生院缴费。(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办理补缴手续,填写金寨县补缴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卫生室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报乡镇卫生院,待县卫生局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五)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资金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中心打印金寨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汇总表,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补贴汇总表金额,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5(六)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8、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七)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新农保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险种的村医,可以将其缴费信息直接转入金寨县“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在 缴费记录卡 上补登缴费记录,办法实施前的缴费资金和利息同时记入个人账户。第三章 待遇核定第十四条 参保的村医男年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再担任村医的,可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第十五条 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向后顺延至达到 15 年,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第十六条 对于仍在岗的村医,享受养老金待遇时间往后延迟,具体延迟

9、的年限视在岗任职时间而定。第十七条 患重大疾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 5 年享受养老金待遇。第十八条 参保的村医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参保的村医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6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第二十条 村医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保。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保险的为正常退保:1因工作原因,组织上劝其退职的;2因年龄、身体原因不再任职的;3在缴费期内死亡的。正常

10、退保的,对符合第 1 或 2 项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由县农保中心将其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部分并计息)一次性退还;对符合第 3 项规定的,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部分并计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保险的为非正常退保:1被吊销行医资格,不得再从事医疗业务的;2擅自离职的;3受到刑事处罚的;4个人坚持退保的。经本人申请,由县农保中心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第二十一条 村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保证期为 10 年,领取养老金不足 10 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超过 10 年的,支付养老金直至寿终为止。第四章 附 则7第二十二条 村医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按国家新农保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村医如有变动调整,县卫生局应在人员变动起 15 日内将调整情况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每年定期对村医参保人员缴费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各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关,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保险金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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