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溪市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 进创新型城市建 设,进一步培养和集聚科技创新人才,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技对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方式 转变 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 新 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 号)和 市委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 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 团队是指以高端人才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相关平台和项目,产学研结合 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科技人才群体。 “十二五”期间,我市力争培育建设 30 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
2、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 综 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能力,并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 导, 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各种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 择优选拔、 滚动发 展、目 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创新 团队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团队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五条 创新 团队培养对象从重点企 业中
3、遴选,所依托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参加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企 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各 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第六条 创新 团队所在企业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创新团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相对独立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在团队的研发经费、科研设施、交流培训、分配收入等方面能 够提供持续的保障和支持,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第七条 每个 团队应明确 1 名首席专家,也可根据需要确定 2 名专家为共同带头人。首席专家每年应在团队依托单位工作 6 个月以上。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有 较高的学术造
4、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第八条 创新 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 规模和结构。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在 8 人以上,且来自企业的成 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有合理的 专业和年龄结构,核心成 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是各 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获奖 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半数以上成员应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分之二以上人 员具有大学毕业学历;团队成员学科交叉、专业多样、能力互补,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应在慈溪市“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
5、划提出的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战略性产品开发,对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 术实现路线和可行的人才培养 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以及实现产业化的计划。第十条 创新 团队应具有较 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 和环境条件,已有的技 术发明和研究成果已在生 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创新团队建设应与慈溪市企 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紧密结合。遴选条件指标详见附件 1。第三章 遴选程序第十一条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如实
6、填写慈溪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镇(街道)或市级产业平台主管部门审查和初选后, 报市科技局 审查和筛选。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 办会同市科技局 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管理 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议答辩和评审, 评选产生慈溪市重点创新团队拟认 定名单, 拟认定创新团队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3 天。公示期 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创新团队候选名单,并报市委、市政府 发文公布,命名为“慈溪市企 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正式命名的创新
7、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慈溪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第十四条 市人才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的经费, 专门用于创新团队的扶持和管理。第十五条 创 新团队建设和政策支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建设周期内,按照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计划分别给予资助。 对于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 历成员达到 5 名且长期在慈工作,研发项目对慈溪经济发 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团队 ,给予每年 50 万元的资助;对于其他创新团队,给予每年 20 万元的 资助。 创新团队应按照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工作。建设 周期期满后两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牵头,对创新团队的建设
8、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下一周期政策资助;考核不合格的,视情终止政策资助,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称号。第十六条 针对 不同学科和行业,以培养对象的整体业绩为重点,综合考虑研究方向、行业特点、业内认可度、团结协作等情况,建立创新团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创新团队培养对象向市科技局 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创新成果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组织专 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对 培养对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同意, 对培养对象进行调整,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补充,并确定年度经费资助
9、数额 。第十七条 创 新团队在申报上级重大科技项目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新团队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 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可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再另行 给予资助。第十八条 专项资 助经费用于 团队内中青年(一般指 45 周岁以下)成员的培养,包括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用于围绕主攻方向的科技项目研究、 团队 科研设施装备配置;劳务费由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分配,开支比例不得超 过总资助额的四分之一。第十九条 对 于创新团队在建设和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将以通 报批评或终止项 目经费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 反财经纪律的,按相关 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创 新团队引进的核心成 员,列入 慈溪市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规定的优先申购对象,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制订的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首席 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 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 继续予以支持。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