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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482283 上传时间:2019-05-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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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2010 年 9 月 18 日) 总则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安养、托管、居家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规范所列各种

2、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安养机构建设2 新建机构2 机构定位。新建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原机构新改造、扩建,并在原有床位基础上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100 个以上的机构。22 建设条件、标准:手续完备。经当地区市级残联考察同意,政府部门批准、规划、立项。其中,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具有 20 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不低于 100 个床位。2. 2

3、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22 机构定位。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托现有正在运营的敬(养)老院、医院、养护院等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机构改造、扩建,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不足 100 个的。222 建设条件、标准:有开展残疾人托养(安养或安养加托管)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社会声誉好,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安养或安养加托管残疾人不低于 50 人,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不低于 30 人。2 3 建筑和基础设施(以上两种机构均应达到)2.3.1 建筑配套。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筑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卫生间、户外活动场所等设计要

4、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和无障碍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2.3.2 达到民用建筑建设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防震等规范要求;必须达到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要求。2.3.3 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 10,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3.4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2.3.5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2.3.6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

5、、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2.3.7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2.3.8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方便残疾人的晾晒衣服工具及场所等。2.3.9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2.3.10 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2.3.11 有满足入住残疾人使用及培训的工疗和康复场所(地)、设备、设施。2.3.12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2.3.13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

6、绿化面积达到。2.3.14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2.3.15 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2.3.16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2.3.17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8,夏季不超过6。2.3.18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

7、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有部可供入住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3 机构管理3.1 人员配备3.1.1 残疾人托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 2年以上。3.1.2 从业人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爱心,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社会工作类、康复类等专业工作经验。3.1.3 按照工作人员(除管理人员)与安养残疾人不低于 1:4,托管残疾人不低于1:8 的比例配备足够的护理工作人员。3.1.4 配备常驻医疗人员。3.1.5 各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1.6 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满意度达到 80%以上。3.2 制度建设3.2.1 有机构证书和法人资

8、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3.2.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3.2.3 有与入住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协议书。3.2.4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入住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3.2.5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3.2.6 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

9、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3.2.7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3.2.8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3.2.9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制度规定。3.2.10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3.2.11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3.2.12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3.2.13 有工作人员和入住残疾人花名册。入住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

10、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3.2.14 严防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走失。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残疾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3.2.15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残疾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3.2.16 应建立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3.2.17 对长期入住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3.2.18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4 安养服务规范4 膳食4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4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

11、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4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4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4 每月召开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以上。4 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4 护理4 每天清扫房间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4 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次。4 整理床铺。4 每周换洗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4 帮助生活不能

12、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4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不少于次,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4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次。4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4 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4 褥疮发生率低于,褥疮发生率为零(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4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小时。 42 特别保护女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43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

13、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44 服务人员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4 康复4 肢体残疾人4 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装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4 为肢体残疾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4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43 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

14、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43 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4 智力残疾人4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4 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4 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力残疾人进行肢体训练。4 盲聋哑人4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4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4 精神残疾人4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以上。4 有针

15、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4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44 心理44 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次公益活动。44 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44 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处理。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44 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

16、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45 其它45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次。45 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次。45 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45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4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托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45 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残疾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45 对基本稳定康复,并经专业医院鉴定,达到正常参与社会

17、生活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458 帮助残疾人或协助监护人办理社会有关事务。459 对生存时间有限(6 个月或更少)的患者实施临终关怀。4510 残疾人去世后,妥善处理后事,及时向当地残联报告、注销其安养身份。5. 残疾人托管(适用于专门的托管机构;有托管残疾人的托养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5.1 机构建设5.1.1 场地和规模5.1.1.1 工疗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5.1.1.2 配有劳动技能训练室、康复训练室、娱乐活动室,布局合理。5.

18、1.1.3 专门机构的农疗场占地面积不少于 3500,其他机构的附设农疗场占地面积不少于 800,组织开展种养业农疗活动。5.1.2 人员配备5.1.2.1 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 2 年以上。5.1.2.2 按每 810 名残疾人配备 1 名工(农)、娱疗托管服务及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工(农)指导师。5.1.2.3 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特教、技能培训、康复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5.1.3 设备配备5.1.3.1 配有相关的劳动工作台(椅)、劳动工具、相关劳动材料。5.1.3.2 公共活动、娱乐场所配有电视机、DVD 机、音响设备。5.1.3.

19、3 配有工作相关的书籍(杂志)及书橱;康复训练器具。5.1.4 制度管理5.1.4.1 有机构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5.1.4.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工作安全须知,有工作(管理)人员的岗位守则、学员(托管对象)守则、教学计划、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制度。5.1.4.3 有与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有工作人员和托管残疾人花名册。为托管人员建立档案。5.1.4.4 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5.1.4.5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

20、显标志,方便识别。5.2 服务5.2.1 对托管人员提供人际、社会交往能力等适应性训练服务。5.2.2 提供日间康复训练、生活和劳动技能训练、提供心理疏导。5.2.3 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参与社会活动。5.2.4 组织安排托管人员从事工(农)疗生产劳动。5.2.5 对托管人员家属进行康复、劳动、文体知识等培训,开展机构家庭联谊活动。5.2.6 积极为托管人员提供培训就业服务。对经过培训、具有就业能力的,积极推荐就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又不能实现推荐就业的,应申请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帮助残疾人在托管中心内实现非正规就业,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6 残疾人居家托养6.1 机构建设6.1

21、.1 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机构对其使用权在 5 年(含 5 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 60,并有醒目的服务标志。6.1.2 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6.1.3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6.1.4 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员职称。6.1.5 按每 46 名残疾人配备 1 名管理、服务人员。 6.2 制度管理6.2.1 具备残疾人托养的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在醒目的位置明示。6.2.2 在执业场所应张贴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服务联系、投诉电话等。6.2.3 有与开展残疾人居

22、家托养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资料,并能认真执行,无违法违规行为。 6.2.4 有与残联或有关单位及与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双方确责任和权力,格式规范、责任明确。有工作人员和被服务残疾人花名册等有关档案资料。6.2.5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保管制度、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等),并装订成册或上墙。6.2.6 有服务质量反馈表、投诉处理意见表等跟踪服务,填写率 100,并能全部妥善处理。6.2.7 做好经营、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质量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齐全并整理归档。6.3 居家托养护理(服务)员条件6

23、.3.1 有爱心和责任感,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6.3.2 年龄原则上为 18-60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6.3.3 应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参加统一查体,具有健康证明。6.3.4 必须参加统一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区市残联颁发的上岗证。6.4 服务规范6.4.1 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使用普通话。6.4.2 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6.4.3 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6.4.4 根据残疾人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洗衣、做饭、整理卫生、居室保洁、衣服烫熨、陪同看病、取药、代为购物、代为办理社会事务等。6.4.5 对于不能自理的,还应为其提供定期换洗衣物、洗澡、为残疾人理发、修剪指甲等,帮助清理个人卫生, 协助上厕所排便,照顾睡眠、饮食、给药。6.4.6 帮助残疾人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和生活能力训练,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6.4.7 观察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变化,与其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6.4.8 了解照料、养护残疾人的安全常识,能够做到居家环境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6.5 服务要求6.5 .1 残疾人生活状况、精神面貌、个人卫生良好,康复效果明显,保持居室整洁、卫生,空气新鲜,无异味。6.5 .2 残疾人和监护人满意率 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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