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使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洗潔劑。固態肥皂、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酸液、鹼液及漂白水等均不適用本標準。第三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一、 砷:0.05ppm 以下(以 As2O3 計) ;以產品標示使用濃度稀釋之溶液為基準。二、 重金屬:1ppm 以下(以 Pb 計) ;以產品標示使用濃度稀釋之溶液為基準。三、 甲醇含量:1mg/mL 以下。四、 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 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百分之 0.1(重量比)以下。五、 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第四條 食品用洗潔劑所使用之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