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 仁 地 区 地 管 专 家 选 拔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全区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管专家是指由地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地委、行署命名表彰,纳入地委、行署统一管理的专家。第三条 地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地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 选拔地管专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身份、技
2、术职务和资历的限制,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重点面向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和重大学科、重要领域评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包括省管在铜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干部(已列入省委管理的地级干部、省管专家,不再作为地管专家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选拔条件第六条 地管专家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和学科代表性,近三年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 5
3、5 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研究人员;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研究人员;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三位人员。2、承担国家基金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或省(部)重大科研、技术、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实施的人员。3、在国外杂志或国际会议上发表,并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 、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EI(
4、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专著二部,或参编国家计划的教材二部,本人撰写在 10 万字以上。4、获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三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专家。(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在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地重点工程中解决了重大理论或关键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人员;2、在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在农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从事农业栽培、养
5、殖,农产品加工等相关技术研究、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获得一项三等以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一项二等以上贵州省丰收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四)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获一项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2、直接培养的在校应届学生在国际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的教师;3、直接培养的在校应届学生,在全省中学生学科联赛中有二名以上学生获省级一等奖的教师;4、获一项省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的负责人(主持人) ;5、培养
6、出打破全国记录的运动员的教练员或直接为国家培养(两年以上)输送(三年以内)优秀运动员(在国家大型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获奖牌)的教练员。(五)在卫生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在医疗(含计划生育)方面,科研技术或成果填补了省级以上本专业空白,并用于临床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2、在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方面取得省级以上认可的重要成果并转化为社会效益明显的人员。3、在中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特药,被省以上卫生或医药药品监督部门认定,属省内首创,并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六)在新闻出版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国家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一
7、等奖或连续三年来每年在国家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头条文章二篇以上的新闻工作者;2、获二项省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一等奖的专业人员。(七)在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项者(含集体综合奖的主创人员)。2、在省政府、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项者(含集体综合奖的主创人员);或其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五幅(件)以上,在全区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或带头人。3、获地区文学艺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三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专家。(八)在管理科学方面取
8、得下列成绩之一: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首创或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和创新,使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单位经济效益居全省、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主要产品获国家、省(部)级奖,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二次地级荣誉称号的优秀管理者。(九)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完成科技项目产业化一项,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二项,累计成交额 200 万元以上的;2、在省(部)级以上的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技术能手(标兵)称号或在企业技改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十)获国家、省以
9、上优秀专家称号的各类人才。(十一)在律师、公证、刑侦、审判、检察、交通管制或其他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区、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十二)为我区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第七条 选拔地管专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 50 人。第八条 地管专家选拔程序:(一)人选推荐。地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由人选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填写铜仁地区地管专家审批呈报表 (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主要贡献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
10、材料(企业管理人员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如效益分析明细表,并有财税部门的证明)。(二)人选初评。各县市特区党委组织部、地直各单位,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初评时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申报材料、证件等报送地委组织部。地委组织部会同地委宣传部、地委统战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技局、地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各县市特区、各地直单位初选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按学科类别分类、整理,建立地管专家初选人员信息库。(三)评审。设立地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和一个综合评审组。地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
11、地委统战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技局、地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区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占 2/3,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占 1/3。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人数 911 人,地委组织部负责聘任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随机抽取 57 名评委进行评审;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核实初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排列人选名次,逐人写出专业评议报告;综合评审委员会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选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预选人员。(四)确定人选。地
12、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逐人写出考察报告,经地委组织部部务会通过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地管专家建议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地委、行署批准命名。第四章 管 理第九条 地管专家由地委组织部代地委、行署管理,日常工作由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县市特区党委组织部、地直各单位协助管理。地管专家管理期限一般为 3 年。在管理期内,地管专家要围绕铜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填写铜仁地区地管专家实绩档案表 ,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地委组织部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
13、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在 3 年管理期内对地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地委组织部组织,各县市特区党委组织部、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及时上报地委组织部。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地管专家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符合下一轮地管专家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第十条 联系制度。在管理期间,地委组织部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地管专家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地管专家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与地管专家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所在部门每年
14、就地管专家的管理情况向地委组织部报告一次。第十一条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地委组织部审查,报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地管专家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1、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2、有严重违纪行为;3、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4、经考察发现不适宜继续作为地管专家管理。第十二条 信息定期报告和档案制度。1、地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地委组织部。2、地委组织部建立地管专家档案和信息库。记录地管专家的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第五章 待 遇第十三条给予地管
15、专家政治上的尊重和保护。(一)发挥好地管专家参政议政作用。必要时邀请地管专家参加有关专业研讨会;大力宣传地管专家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二)培养选拔复合型地管专家担任领导职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三)做好地管专家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思想上的进步。定期组织地管专家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激励他们在我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第十四条 合理使用地管专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对地管专家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
16、分发挥其特长。对专业不对口的,要有计划地逐步予以调整。(二)尽量减少地管专家的社会兼职,使其专心从事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报地委组织部备案。(三)无特殊情况,地管专家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地委组织部的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帮助地管专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地管专家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在安排业务进修、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年轻地管专家中挑选。第十六条 为地管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一)地管专家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优
17、先审批,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二)以地管专家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其他人员时,应尽量尊重地管专家本人的意见,以形成最佳群体结构。(三)地管专家申请由地委、行署指定研发的项目,各级地方财政为其提供 35 万元的经费资助,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亦要予以优惠。(四)地管专家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七条 改善地管专家的生活条件。(一)地管专家因公、因病用车,单位要给予安排。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由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将其配偶调到地管专家所在地。关心地管专家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地管专家进行体检和休假,具体由地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18、(二)对地管专家进行岗位补贴,一次性补贴 2 万元,补贴经费由地级财政解决。第十八条 连续三次评为地管专家的,授予资深地管专家荣誉称号,终身享受地管专家有关待遇;地管专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被本单位续聘的,继续享受规定待遇直至期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对扶持、保护地管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地管专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条 优先从地管专家中向上级推荐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和优秀中青年专家等。第二十一条 地管专家从地委、行署批准之日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