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3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的征税原则是被投资企业的来确定的,若被投资企业是中国的居纳税人,那么转让企业的股权则在中国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若是被投资企业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则在中国无纳税义务。在外国企业对中国的投资中,处于法律、财产保护、外汇、行政管理审批等原因,常常会在中间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 。而大部分的 SPV 都是设在了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上的一个特点就是所得税的低税率或者干脆不征企业所得税,存在税收上的“洼地” 。外国投资者在退出中国时,有时会直接转让 SPV 的股权,从而达到间接转让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2、的目的,如前面所叙述的企业所得税的对股权转让的征税规则,转让 SPV 的股权在中国无纳税义务。由于离岸中心的税收待遇,进而导致了外国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若是 SPV 的是仅仅为税收目的设立,那么这种公司组织架构在税务行政管理上对实质的认定就有待商榷了。以下将通过发生在重庆和扬州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案例 83】重庆国税穿透间接转让股权的面纱案例2008 年新加坡的 A 公司(转让方)通过转让在由其控制的设立在新加坡 B 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进而达到转让设立在中国的合资企业 C 公司的目的,B 公司是 C 公司的股东。受让方是中国 D 公司。D 公司在向外付汇开具税务证明时被发现。重庆国
3、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认为 A 公司的实质是在转让 C 公司的股权,忽视了 B 公司的存在,进而需要 A 公司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最终,A 公司被重庆市国税局征收了大约 98 万元的预提所得税。交易前后的股权架构图【案例 84】 扬州国税调整非居民间接转让补 1.73 亿元案例扬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香港一家企业合资成立,香港企业占有股权 49,香港企业又由海外某投资集团持有 100股权。2010 年 1 月 14 日,江都市国税局得到信息,扬州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在境外交易完毕,间接转让形式证实了江都市国税局最初的分析推测。交易发生后,江都市国税局由分管局长带队与该跨国投资集团代表及其税
4、务代理人进行首次谈判。该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购买方、交易均在境外,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此后,联合专家小组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应依法争取国家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采集交易相关信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 月 1 日、9 日,3 月 2 日,江都市国税局先后向间接转让交易的股权购买方公司、转让方投资公司发出税务文书,在儿经周折后,取得了该笔股权转让的协议和交易相关资料。2010 年 2 月 16 日,江都市国锐局收到投资集团提交的 3 份文件。江都市国税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合专家小组投入运转,一方面核对英语翻译过来的购买协议,另一方面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研读和分析,了解交易实情,查找判定依
5、据。为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克服信息来源单纯依赖投资集团的不利影响,江都市国税局还从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查悉,2010 年 1 月 14 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 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 49的股份。联合专家小组通过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证,逐渐理清了香港公司“无雇员;无其他资产、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质。2010 年 3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领导专程到江都市国税局,与江苏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
6、管理处、扬州市局、江都市局共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结果,4 月 2 日、21 日,江都市国锐局向扬州某公司先后发出相关文书,通知其股权转让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申报纳税。经过数次艰难谈判、交涉后,4 月 29 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了扬州某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 月 18 日上午,1.73 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处理及评论】 从重庆和扬州的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通过 SPV 间接转让中国企业的股权的重视程度。对于间接转让是
7、否列入税务机关的调查范围,主要取决于 SPV 的商业实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般反避税条款,也称GAAR)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进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92 号)等 94 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重庆国税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更是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来采纳重庆的处理意见。对于判定 SPV 的商业实质给出了方向,从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等方面去判定。国税函 (20Q9698 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方 (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