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编 辑 本 段 公 示公 示 , 不 同 于 “告 示 ”和 “公 告 ”这 两 种 文 体 。 然 而 现 在 有 不 少 人 往 往 把 它 当 作 “告 示 ”或 “公 告 ”, 甚 至 认 为 “公 示 ”就 是 两 者 的 “合 二 为 一 ”。 显 然 , 这 是 不 正 确 的 。 现 代 应 用写 作 学 界 普 遍 认 为 , 公 示 已 逐 渐 成 为 一 种 新 文 种 。众 所 周 知 , “告 示 ”作 为 一 种 应 用 文 的 文 体 , 其 产 生 的 历 史 较 早 , 始 于 我 国 古 代 的明 朝 。 官 以 事 告 知 于 下 , 称 为 “示 ”
2、。 所 谓 “告 示 ”, 也 就 是 官 府 把 一 件 或 几 件 重 大 的 事情 , 以 文 书 的 形 式 , 公 开 告 知 于 属 下 和 民 众 也 , 要 他 们 了 解 与 执 行 。 例 如 人 们 常 见 的“安 民 告 示 ”之 类 即 是 ; 而 “公 告 ”这 一 应 用 文 文 体 , 其 产 生 的 历 史 比 较 晚 , 始 于 新 中 国 成立 之 后 , 是 党 和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如 党 中 央 、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等 )专 门用 来 向 国 内 外 宣 布 重 大 事 情 或 决 定 时 所 采
3、用 的 一 种 公 文 形 式 。 它 与 告 示 有 相 似 的 性 质 ,如 公 开 性 和 周 知 性 , 但 又 有 不 同 的 地 方 , 特 别 是 它 具 有 权 威 性 , 不 是 一 般 权 力 机 构 所 能使 用 的 , 只 有 被 授 权 的 新 华 通 讯 社 才 能 发 布 。 “公 告 ”的 内 容 虽 系 重 大 , 但 只 是 为 了 让人 们 知 道 和 了 解 是 怎 么 回 事 , 并 不 要 求 公 众 像 “告 示 ”那 样 去 遵 照 执 行 。 然 而 , 自 我 国实 行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公 告 ”的 使 用 范 围 却 发 生
4、了 很 大 变 化 , 使 用 非 常 广 泛 , 各 级 政 府机 构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发 布 的 公 告 越 来 越 多 , 例 如 市 国 税 局 关 于 调 整 征 管 机 构 的 公 告 、 大 学 校 庆 100 周 年 公 告 等 等 , 尤 其 在 经 济 领 域 , 各 种 各 样 的 “公 告 ”随 处可 见 。 “公 告 ”使 用 的 这 一 蜕 变 , 虽 然 其 中 有 欠 规 范 之 处 , 但 其 本 身 说 明 了 文 体 是 随 着 时代 的 变 革 而 变 革 的 , 今 天 我 们 见 到 的 “公 告 ”就 是 “公 开 告 之 ”的 意 思 了
5、 , 其 权 威 性 已 明显 削 弱 。公 示 的 内 涵 与 性 质 显 然 不 同 于 告 示 和 公 告 。 所 谓 公 示 , 它 就 是 党 政 机 关 、 企 事 业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事 先 预 告 群 众 周 知 , 用 以 征 询 意 见 、 改 善 工 作 的 一 种 应 用 文 文 体 。 公示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一 )公 开 性所 谓 公 开 性 , 就 是 指 它 所 写 作 的 内 容 、 承 载 的 信 息 , 都 是 要 向 一 定 范 围 内 或 特 定范 围 内 的 人 员 公 开 出 来 的 , 是 要 让 大 家 知 道
6、和 了 解 的 , 具 有 较 强 透 明 度 , 不 存 在 任 何 秘密 和 暗 箱 操 作 。(二 )周 知 性所 谓 周 知 性 , 就 是 指 它 写 作 的 目 的 , 是 为 了 让 关 注 它 内 容 与 信 息 的 人 们 都 了 解 是怎 么 回 事 , 从 而 参 与 其 事 。(三 )科 学 性所 谓 科 学 性 , 就 是 指 公 示 的 时 间 要 科 学 合 理 , 不 但 要 反 映 公 示 的 过 程 , 更 要 反 映 出公 示 的 结 果 , 反 映 出 群 众 的 意 愿 。 公 示 是 事 先 的 公 示 , 不 是 事 后 的 公 示 。 公 示 的
7、 内 容 是初 步 的 决 定 而 非 最 终 的 决 定 。 如 果 是 最 终 的 决 定 就 必 须 在 “公 示 ”前 言 中 加 以 说 明 。(四 )民 主 性所 谓 民 主 性 , 就 是 指 公 示 的 过 程 与 结 果 , 都 是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 都 是 有 群 众参 与 和 监 督 , 并 为 他 们 所 认 可 的 。公 示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文 体 , 有 着 自 己 较 为 固 定 的 格 式 。 一 个 完 整 的 公 示 应 由 标题 、 正 文 和 落 款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 有 时 , 也 可 有 附 录 或 附 表
8、 、 附 图 。附件 1:公示文稿格式:公 示经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下列同志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2006 年 5 月 25 日上午 8:30 至 2006 年 5 月 31 日下午5:30 止。若对下列教 师取得资格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我厅或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反映情况时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学校受理部门:联 系 人:联系电话:教育厅受理部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 系 人:陈丽霞联系电话:(020)37627657 邮政编码:510080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23 号E-mail:附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广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 示 发表日期:2008 年 10 月 20 日 作者:刘荣生 【编辑录入:xzq】 我院孙作艾、闫新江、黄兵、谢式莹、王辉、贺武、彭峰、姬中奎、郑成伟、 黄晓东申报政工师。王蔚岭、王刚、唐智亮、刘皑风、郑为华、朱秀敏、郭茂良、郭响申报助理政工师。以上 19 位同志的申报材料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24 日在院组织人事处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映。电话请拨:3117603 3112125 3111473院组织人事处二 OO 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