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作者: 来源: 2008-09-222009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 1 号文件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
2、秸秆养畜等 8 类项目。一、良种繁育专项(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种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9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为重点,兼顾棉花等其他农作物。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确保农业供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拟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兵团、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选建。
3、每省限申报 1 个项目(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不占申报省名额)。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政企分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2006 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 500 万元(含)以上;申报企业须资产结构良好,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3)科研育种能力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繁育推
4、广 2 个(含)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的品种;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 个以上 2000 年后自主研发的品种。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审定通过。(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有效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种子质量事故。(5)拥有 100 亩以上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1)土建工程: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
5、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4)仪器设备: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 5 吨/小时)、质检仪器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灌溉设备、制冷设备、农机具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09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
6、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和文件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
7、)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
8、资金承诺函;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青稞、甜高梁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区域重点:
9、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每省限申报 2 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 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事业单位。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 2003 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
10、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4)2003-2008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
11、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09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0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
12、度。(3)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新品种(2003 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区域与数量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马铃薯生产实际需要,重点在西部地区开展项目建设,同时兼顾东北和华北优势区。其中,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各申报 3 个项目,黑龙江、湖
13、南、重庆、陕西、青海、宁夏各申报 2 个项目,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山东、广西、西藏、湖北(恩施州)、新疆、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各申报 1 个项目。2.申报方向与重点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3. 申报单位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或农业企业、事业及科研单位,2006 年种业五十强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
14、,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4)项目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 2000 亩。(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申报企业必须依托
15、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4.主要建设内容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 1 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09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5.投资控制规模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
16、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 号)执行。6、申报材料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
17、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1)拟繁育
18、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每省限申报 1 个项目。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
19、保护与利用能力。(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
20、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09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200 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