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安 徽 省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办 法 及 工 伤 康 复 试 点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试 行 )、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初步职业康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第二章 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第四条 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康复实行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市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
2、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康复服务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 、康 复 区 域 设 置 与 规 模 标 准(一 )设 康 复 病 房 ,床 位 数 达 到 50 张 以 上 ,病 床 净 使用 面 积 6m2 以 上 。(二 )康 复 治 疗 业 务 用 房 面 积 达 到 800m2,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兼设有语言治疗室、康复支具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和心理治疗室可
3、与其它临床科室共设。(三 )建 筑 设 计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体 现 无 障 碍 设 计 :门 道 有 斜 坡 、能 过 轮 椅 ;2. 有 安 全 防 护 设 计 :地 面 防 滑 ,过 道 、厕 所 有 扶 手 ;3. 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 通 风 良 好 ,有 温 度 、湿 度 调 节 装 置 ;5. 室 内 色 彩 、装 饰 符 合 患 者 心 理 。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标 准具 备 有 5 名 以 上 专 职 康 复 医 师 (其 中 至 少 2 名 副 高以 上 职 称 ),10 名 以 上 专 职 康 复 治 疗 师
4、 (20%以 上 为 康 复专 业 大 专 或 本 科 毕 业 ),康 复 工 程 技 师 1 名 以 上 。三 、设 备 与 器 材 标 准(一)运动治疗设备:配备有系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功能牵引网架,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训练用扶梯,等速训练设备、步态分析仪等。(二)理疗设备:低频脉冲电疗机,中频治疗仪,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紫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制 冰 设 备 ,颈
5、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等。(三)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上肢悬吊带,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编织用具等。(四)言语诊疗设备: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五)心理诊疗设备:心 理 治 疗 常 用 的 心 理 测 验 量 表 及用 具 等。(六)康复评定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步态评定设备,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七)康 复 工 程 :常 用 的 低 温 材 料 矫
6、 形 器 制 作 设 备 、工具 、材 料 等。四 、康 复 诊 疗 项 目(一 )功 能 评 定 :能 开 展 电 生 理 诊 断 、感 觉 功 能 测 评 、认 知 功 能 评 定 、心 理 测 评 、偏 瘫 综 合 功 能 测 评 、截 瘫 综 合功 能 测 评 、语 言 功 能 评 定 、作 业 能 力 测 评 、功 能 独 立 性 评定 、心 肺 功 能 测 评 等 。(二 )运 动 治 疗 :能 合 理 利 用 相 应 技 术 和 设 施 、器 具 ,开 展 主 被 动 运 动 疗 法 、矫 正 体 操 、手 法 促 通 治 疗 、牵 伸 及牵 引 治 疗 、平 衡 及 步 态 训
7、 练 等 。(三 )理 疗 :能 合 理 利 用 理 疗 设 备 开 展 常 见 声、光、电、磁等物理因子治疗,冷 热疗 法 (包 括 蜡 疗 )。(四 )作 业 治 疗 :能 开 展 感知觉训练、 手 与 上 肢 功 能 训练 、手 与 上 肢 畸 形 矫 正 、辅 助 器 具 使 用 指 导 、工 艺 疗 法 、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职业技巧训练、轮椅使用训练、上肢小型支具制作装配等。(五 )语 言 治 疗 :开 展 常 见 言 语 交 流 障 碍 评 定 与 治 疗 。(六 )心 理 治 疗 :开 展 心 理 疏 导 、行 为 治 疗 ,认 知 治 疗等 。(七 )康 复 支 具 室 :能
8、进 行 假 肢 、矫 形 器 处 方 及 训 练 、临 床 常 用 低 温 矫 形 器 制 作 装配等。第五条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康复医疗服务工作。第六条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如实提供病历、处方及住院收费明细记录等相关材料。第三章工伤康复医疗管理及待遇第七条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可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医疗专家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进行工伤康
9、复的,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一)工伤类别为颅脑外伤或外周神经损伤、脊柱损伤、骨关节损伤或截肢、烧伤,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规定执行)、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经康复检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规定执行);(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情形的。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下列资料至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康复鉴定:(一)填写工伤职工确认项目申请表;(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三)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四)被
10、鉴定人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五)身份证复印件 1 张;(六)一寸近照 2 张。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条 工伤职工一个康复周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康复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康复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及效果评价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效果评估,经确认的,康复期可延长 13 个月。康
11、复期满,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康复期满后次日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康复期处于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其待遇按照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已满并经评定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享受其对应等级的伤残津贴,其他待遇参照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 20 日前与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
12、构应经常对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康复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拒付康复费用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暂停或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签订服务协议:(一) 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的挂床住院的。 (二) 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 (三) 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的。 (四) 违反规定,将目录外药品或物品串换成目录内药品的。 (五) 违反物价规定收费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