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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332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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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所得税【概念诠释】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发展历程】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 年,政务院 公布的 税政实施要则 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2、一直没有开征。1980 年 9月 10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 1980 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 年 10月 31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

3、委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 ,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纳税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

4、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 11 项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起征调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5、根据决定,2008 年 3 月 1 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 1600 元月上调至 2000 元月。【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9 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 5%,共 9 级。2.适用 5 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 5%,最高一级为 35%,共 5 级。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

6、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 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税额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金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劳动报酬所得(4000 元以下)的个人所得

7、税额 =(每次所得收入800 元)20%。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每次所得收入800 元)20% (1 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 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 20%)20%(130%)“。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 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每次所得收入( 1 20%)20%。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 每次所得收入 20%。【征收管理】

8、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五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3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 年 12 月 2

9、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9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5 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07 年 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0、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

11、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

12、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3、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14、;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

15、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6、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

17、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 500 元的 5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4 超过 500

18、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40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涉税问答】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

19、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明确为“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 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 的原则,结合 1995 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

20、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

21、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

2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五、个人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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