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443341 上传时间:2019-05-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产品销售合同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产 品 销 售 合 同 书合 同 编 号 : _甲 方 ( 被 代 理 人 ) : 乙 方 (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 电 话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互 惠 互 利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充 分 友 好 协 商 ,乙 方 销 售 代 理 甲 方 _产 品 的 相 关 事 宜 , 订 立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以 资 共 同 恪 守履 行 。一 、 代 理 区 域1、 乙 方 的 代 理 区 域 为 : _地 区 。二 、 代 理 产 品1、 乙 方 代 理 销 售 甲 方 的 产 品 为

2、 : _三 、 代 理 权 限1、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_地 区 的 独 家 代 理 商 , 全 面 负 责 该 地 区 的 销 售 和经 销 商 管 理 。2、 甲 方 不 得 在 乙 方 代 理 区 域 内 另 设 其 他 代 理 或 经 销 商 。 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甲方 须 退 还 乙 方 保 证 金 , 乙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代 理 合 同 及 得 到 相 应 补 偿 。3、 乙 方 严 禁 跨 区 域 窜 货 , 对 有 跨 区 域 窜 货 行 为 的 乙 方 , 甲 方 将 取 消 其 代 理 资格 , 本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4、 乙

3、方 在 代 理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的 同 时 , 必 须 禁 止 经 营 其 他 对 甲 方 有 竞 争 有 冲 击的 同 类 产 品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5、 对 于 乙 方 代 理 的 销 售 区 域 , 乙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销 售 政 策 , 原 则 上甲 方 不 予 干 涉 , 但 乙 方 对 于 自 己 以 及 下 属 经 销 商 的 经 销 行 为 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四 、 代 理 期 限1、 本 合 同 的 代 理 期 限 为 _年 , 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_年 _月

4、_日 止 。 双 方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前 终 止 或 续 期 。2、 乙 方 要 求 对 本 合 同 续 期 的 , 应 至 少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前 _个 月 向 甲 方 书面 提 出 。 甲 方 同 意 的 , 与 乙 方 签 订 续 期 合 同 。3、 甲 、 乙 双 方 约 定 ,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 乙 方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可 以 续 约( 1) 较 好 地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的 义 务 , 没 有 发 生 过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 2) 已 经 向 甲 方 支 付 了 到 期 的 全 部 款 项

5、 ;( 3) 签 署 放 弃 可 针 对 甲 方 提 起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文 件 ;( 4) 同 意 向 甲 方 支 付 _元 的 续 约 费 ;( 5) _五 、 最 低 代 理 销 售 额 乙 方 承 诺 每 月 向 甲 方 的 订 货 量 为 _, 乙 方 保 证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入 均 不 得 低 于 _元 。 如 果 连 续 _月 不 能 完 成 销 售 指 标 的 , 甲 方 有 权 取 消乙 方 代 理 资 格 。2六 、 代 理 商 品 价 格1、 配 送 价 格 : 甲 方 向 乙 方 统 一 配 送 产 品 的 价 格 , 按 照 成 本 价

6、格 加 管 理 费 的 办 法 确定 , 但 管 理 费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成 本 价 格 的 _ 。 成 本 价 格 由 进 项 价 格 、 进 项税 、 包 装 费 、 运 费 等 构 成 。 甲 方 除 向 乙 方 收 取 资 格 审 查 费 和 销 售 返 利 以 外 , 不 得 向 乙方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或 牟 取 任 何 利 益 。2、 销 售 价 格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建 议 ( 规 定 ) 的 零 售 价 格 销 售 产 品 ( 服 务 ) 。 乙 方不 得 擅 自 调 整 规 定 的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或 以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等

7、方 式 变 相 加 价 。 如 果 甲 方 建议 ( 规 定 ) 的 零 售 价 格 不 符 合 本 地 区 市 场 情 况 , 乙 方 需 调 整 销 售 价 格 时 , 应 当 向 甲 方报 告 。 甲 方 应 当 根 据 系 统 的 统 一 性 要 求 和 乙 方 所 处 地 区 的 市 场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作 出 调整 价 格 的 决 定 。七 、 佣 金1、 乙 方 的 佣 金 以 每 次 售 出 并 签 字 的 协 议 产 品 为 基 础 , 其 收 佣 百 分 比 如 下 :_元 按 _ 收 佣 ; _元 按 _ 收 佣 。2、 佣 金 以 发 票 金 额 计 算 ,

8、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如 包 装 费 、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 海 关 税 或 由 进口 国 家 征 收 的 关 税 等 应 另 开 发 票 。3、 佣 金 按 成 交 的 货 币 来 计 算 和 支 付 。4、 甲 方 每 季 度 应 向 乙 方 说 明 佣 金 数 额 和 支 付 佣 金 的 有 关 商 务 , 甲 方 在 收 到 货 款 后 ,应 在 30 天 内 支 付 佣 金 。5、 乙 方 所 介 绍 的 询 价 或 订 单 , 如 甲 方 不 予 接 受 则 无 佣 金 。 若 乙 方 所 介 绍 的 订 单 合 约已 中 止 , 乙 方 无 权 索 取 佣 金 ,

9、 若 该 合 约 的 中 止 是 由 于 甲 方 的 责 任 , 则 不 在 此 限 。八 、 商 情 报 告1、 乙 方 有 权 接 受 客 户 对 产 品 的 意 见 和 申 诉 , 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以 关 注 甲 方 的 切 身 利益 为 宜 。2、 乙 方 应 尽 力 向 甲 方 提 供 商 品 的 市 场 和 竞 争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 每 月 需 向 甲 方 寄 送 工 作报 告 。3、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包 括 销 售 情 况 、 价 目 表 、 技 术 文 件 和 广 告 资 料 等 一 切 必 要 的 信息 。 甲 方 还 应 将 产 品

10、 价 格 、 销 售 情 况 或 付 款 方 式 的 任 何 变 化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九 、 推 销 、 宣 传 与 广 告 1、 乙 方 是 _市 场 的 全 权 代 理 , 应 收 集 信 息 , 争 取 客 户 , 尽 力 促 进 产 品 的 销售 。2、 乙 方 有 义 务 通 过 广 告 活 动 , 宣 传 代 理 产 品 ( 服 务 ) ,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负 担 广告 与 宣 传 费 用 。3、 甲 方 通 过 制 定 总 体 广 告 计 划 及 其 他 规 定 , 实 施 产 品 的 广 告 计 划 和 发 布 广 告 ; 乙 方应 按 照 甲 方

11、 的 要 求 在 代 理 区 域 内 发 布 促 销 广 告 , 开 展 促 销 活 动 。4、 乙 方 应 当 执 行 甲 方 对 广 告 活 动 的 要 求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发 布 广 告 。5、 乙 方 可 自 行 策 划 并 实 施 针 对 代 理 区 域 市 场 特 点 的 广 告 宣 传 或 促 销 推 广 活 动 , 但 必须 获 得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并 在 甲 方 指 导 下 进 行 。十 、 购 货 与 销 售1、 乙 方 需 货 时 , 应 向 甲 方 发 出 书 面 订 单 , 一 般 应 在 每 月 _日 以 前 向 甲 方 下 达 下一

12、 月 度 订 单 , 并 在 提 货 前 全 额 支 付 货 款 。( 1)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全 额 货 款 后 交 付 货 物 , 交 货 地 点 为 乙 方 所 在 地 。( 2) 甲 方 可 代 乙 方 发 货 , 乙 方 承 担 铁 路 货 运 或 汽 运 费 , 航 空 货 运 费 等 , 发 货 方 式 由乙 方 确 定 。( 3) 甲 方 将 在 发 货 后 将 货 运 单 据 传 真 或 寄 至 乙 方 。 货 运 时 间 以 货 运 单 据 上 标 明 的 时间 为 准 。 32、 乙 方 须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_日 内 对 产 品 的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13、, 因 产 品 质 量 及 包 装 不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 或 者 产 品 的 保 质 期 已 经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 由 甲 方 予 以 换 货 或 退 货 。十 一 、 监 督 、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1、 甲 方 应 当 在 不 影 响 乙 方 正 常 营 业 的 前 提 下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乙 方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辅 导 、 检 查 、 监 督 和 考 核 。 乙 方 应 当 遵 循 甲 方 或 其 委 派 的 督 导 员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建 议和 指 导 。2、 乙 方 应 当 保 持 完 整 、 准 确 的 交 易

14、记 录 , 在 每 月 _日 前 向 甲 方 递 交 上 月的 总 营 业 收 入 的 财 务 报 表 。3、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应 持 续 地 对 乙 方 提 供 开 展 经 营 所 必 需 的 营 销 、 服 务 或 技术 上 的 指 导 , 并 向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4、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质 保 书 和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质 保 服务 。5、 乙 方 在 销 售 完 成 后 ,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填 写 客 户 登 记 表 , 并 应 于 每 月 定 期 以

15、传 真 或 其他 形 式 向 甲 方 返 回 客 户 登 记 表 , 以 便 于 日 后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例 行 巡 检 工 作 。6、 当 乙 方 发 生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时 , 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服 务 要 求 和 内 容 , 甲 方 应 在 收到 乙 方 通 知 的 _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 确 认 服 务 内 容 和 时 间 , 同 时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_小 时 售 后 服 务 热 线 联 络 服 务 。 7、 乙 方 应 经 常 视 察 市 场 , 如 发 现 第 三 方 侵 犯 甲 方 的 工 业 产 权 或 有 损 于 甲

16、方 利 益 的 任何 非 法 行 为 , 乙 方 应 据 实 向 甲 方 报 告 。 乙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并 按 照 甲 方 的 指 示 , 帮 助 甲方 使 其 不 受 这 类 行 为 的 侵 害 , 甲 方 将 承 担 正 常 代 理 活 动 以 外 的 此 类 费 用 。8、 乙 方 不 应 与 甲 方 或 帮 助 他 人 与 甲 方 竞 争 , 乙 方 更 不 应 制 造 代 理 产 品 或 类 似 于 代 销的 产 品 , 也 不 应 从 与 甲 方 竞 争 的 任 何 企 业 中 获 利 。 同 时 , 乙 方 不 应 代 理 或 销 售 与 代 理产 品 相 同 或

17、类 似 的 ( 不 论 是 新 的 或 旧 的 ) 任 何 产 品 。 十 三 、 合 同 转 让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应 当 独 立 自 主 地 经 营 代 理 业 务 , 禁 止 以 承 包 、 租 赁 、 合作 、 委 托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将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经 营 管 理 。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本 合 同 。( 1) 乙 方 要 求 转 让 本 合 同 时 , 应 当 将 转 让 的 理 由 及 转 让 条 件 、 受 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18、定 制 作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等 情 况 报 告 甲 方 , 由 甲 方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转 让 的 决 定 。( 2) 乙 方 转 让 本 合 同 时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甲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有 优 先 受 让 的 权 利 。 在甲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优 先 受 让 的 通 知 后 , 乙 方 不 得 撤 销 转 让 或 变 更 转 让 价 格 与 转 让 条 件( 3) 乙 方 转 让 本 合 同 , 受 让 人 应 当 与 甲 方 重 新 签 订 代 理 销 售 合 同 。十 四 、 合 同 变 更1、 为 适 应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19、要 , 甲 方 有 权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适 当 变 更 , 但 变 更 必 须 是 善 意 与合 理 的 , 且 不 得 与 主 合 同 及 合 同 附 件 中 的 附 属 协 议 的 内 容 相 抵 触 。2、 甲 方 应 当 将 合 同 变 更 的 原 因 、 可 行 性 及 有 关 事 项 , 在 规 定 的 变 更 时 间 前 _天 通知 乙 方 。3、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规 定 在 代 理 区 域 内 实 行 变 更 , 并 及 时 将 实 施 的 情 况 报 告 甲 方 。4、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续 订 合 同 时 , 甲 方 有 权 以 新 制 定

20、 的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代 替 本 合 同 。 对本 合 同 的 修 订 应 基 于 合 理 和 善 意 的 准 则 , 且 新 制 定 的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适 用 于 全部 的 代 理 销 售 商 。十 五 、 合 同 终 止1、 本 合 同 因 下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4( 1)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甲 乙 双 方 不 再 续 签 本 合 同 ;( 2) 甲 乙 双 方 通 过 书 面 协 议 解 除 本 合 同 ;( 3)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4) 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当 事

21、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要 义 务 的 ;( 5)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6)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违 约 或 违 法 行 为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7) 一 方 宣 告 破 产 或 宣 告 解 散 ;( 8) 法 院 、 政 府 等 行 政 行 为 要 求 代 理 商 终 止 营 业 ;( 9) _。2、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乙 方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与 代 理 销 售 有 关

22、 的 甲 方 任 何 的 标 识 及 知 识 产权 。3、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_日 内 返 还 甲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物 品 ,包 括 文 件 及 其 副 本 或 其 他 任 何 复 制 品 。4、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存 在 的 全 部 完 好 无 损 、 尚 在 保 质 期 内 、 可 以 再 次 使 用 或 销 售 的 剩余 产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甲 方 以 原 售 价 回 购 ;乙 方 自 行 处 理 ;_。十 六 、 合 同 解 除1、 甲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书

23、面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在 到达 甲 方 时 生 效 :( 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关 于 代 理 商 资 格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致 使 乙 方 遭 受经 济 损 失 的 ;( 2)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未 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提 供 代 理 相 关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致 使 乙方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 3)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不 具 备 或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丧 失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导 致

24、第 三 方 向 乙 方 主 张 相 关 权 利 的 ;( 4)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大 量 投 诉 并 被 主 要 媒 体 曝 光 , 品 牌 形 象 和 价 值 及 企 业 商 誉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 。( 5) 无 故 停 止 向 乙 方 供 应 代 理 产 品 ;( 6) 公 开 许 可 乙 方 使 用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 致 使 乙 方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 7) 甲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 乙 方 书 面 通 知 其 _日内 更 正 , 逾 期 未 更 正 的 ;( 8) _2、 乙

25、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其 更 正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_日 内 更 正 , 逾 期 未 更 正 的 , 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在 到 达乙 方 时 生 效 :( 1) 因 管 理 和 服 务 问 题 引 起 大 量 投 诉 或 被 主 要 媒 体 曝 光 批 评 , 严 重 损 害 甲 方 经 营 体系 的 商 誉 ;( 2)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本 合 同 ;( 3) 故 意 向 第 三 人 泄 露

26、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 4) 故 意 向 甲 方 报 告 错 误 的 或 误 导 性 的 信 息 ;( 5)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参 与 竞 争 的 ;( 6) 连 续 _月 未 能 完 成 销 售 指 标 , 受 到 甲 方 _次 以 上 处 罚 , 屡 教 不 改 的 ;5( 7) 乙 方 逾 期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款 项 , 逾 期 超 过 _天 , 仍 不 改 正 的 ;( 8) _十 七 、 声 明 及 保 证( 一 ) 甲 方 :1、 甲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 签 署 并 有

27、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 。2、 甲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效 。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 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对 甲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 、 裁 定 、 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4、 甲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 甲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本

28、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二 ) 乙 方 :1、 乙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 签 署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 。2、 乙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效 。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 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对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 、 裁 定 、 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29、 行 为 。4、 乙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 乙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十 八 、 保 密甲 乙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讨 论 、 签 订 、 执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且 无 法 自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 包 括 商 业 秘 密 、 公 司 计 划 、 运 营 活 动 、 财 务 信 息 、 技 术信 息 、 经 营 信 息

30、及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予 以 保 密 。 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 , 另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商 业 秘 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 但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十 九 、 通 知1、 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以 及 双 方 的 文 件 往 来 及 与 本 合 同有 关 的 通 知 和 要 求 等 ,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 可 采 用 ( 邮 件 、 传 真 、 快 递 、 当 面 送 交

31、等 )方 式 传 递 。 以 上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 方 可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 。2、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_。3、 一 方 变 更 通 知 或 通 讯 地 址 , 应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_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否则 , 由 未 通 知 方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二 十 、 争 议 的 处 理1、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按 其 进 行 解 释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32、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 则 采 取 以 下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1) 提 交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二 十 一 、 不 可 抗 力1、 如 果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因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下 的 全 部 或 部分 义 务 ,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妨 碍 其 履 行 期 间 应 予 中 止 。2、 声 称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尽

33、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可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_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关 于此 种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及 其 持 续 时 间 的 适 当 证 据 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书 面资 料 。 声 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其 对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在 客 观 上 成 为 不 可 能 或 不 实 际 的 一 方 ,有 责 任 尽 一 切 合 理 的 努 力 消 除 或 减 轻 此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34、 的 影 响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时 , 双 方 应 立 即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决 定 如 何 执 行 本 合 同 。 不 可 抗 力事 件 或 其 影 响 终 止 或 消 除 后 , 双 方 须 立 即 恢 复 履 行 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 如6不 可 抗 力 及 其 影 响 无 法 终 止 或 消 除 而 致 使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或 暂 时 延 迟 合 同 的 履 行 , 且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无 须 为 此 承 担责 任

35、。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4、 本 合 同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受 影 响 一 方 不 能 合 理 控 制 的 , 无 法 预 料 或 即 使 可 预 料到 也 不 可 避 免 且 无 法 克 服 , 并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日 之 后 出 现 的 , 使 该 方 对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分 的 履 行 在 客 观 上 成 为 不 可 能 或 不 实 际 的 任 何 事 件 。 此 等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如 水 灾 、 火 灾 、 旱 灾 、 台 风 、 地 震 , 以 及

36、 社 会 事 件 如 战 争 ( 不 论 曾 否 宣 战 ) 、 动 乱 、罢 工 , 政 府 行 为 或 法 律 规 定 等 。二 十 二 、 合 同 的 解 释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条 款 内 容 不 明 确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原 则 、 合同 的 目 的 、 交 易 习 惯 及 关 联 条 款 的 内 容 ,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对 本 合 同 作 出 合 理 解 释 。 该 解释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解 释 与 法 律 或 本 合 同 相 抵 触 。二 十 三 、 补 充 与 附 件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37、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法 律 、 法 规 未 作 规 定 的 , 甲 乙 双 方可 以 达 成 书 面 补 充 合 同 。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和 补 充 合 同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二 十 四 、 合 同 的 效 力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或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为 _年 ,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账 号 : 开 户 账 号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