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部 门 文 件程 分 公 司财资20091 号渤 海 钻 探 工 程 有 限 公 司第 三 钻 井 工 程 分 公 司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2、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公司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公司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 对于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劳动工资科工资管理人员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确保准确扣缴应由职工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3 第六条 财务资产科每月25日前按照劳动工资科代扣的住房公积
3、金和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算缴费金额,编制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七条 财务资产科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劳动工资科提供的职工人员变化情况及公积金封存、解封续缴情况,确保缴纳的公积金数额正确无误。第八条 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履行正常的支票付款手续,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填制支票申请单,履行手续完毕后方可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第九条 每年7月份,劳动工资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范围、比例,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当年7月份至次年 6月份缴纳基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资产科公积金管理人员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基数的变动
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发生大病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 第十一条 住房消费需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需持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交款单等资料到财务资产科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配偶、各继承人(受遗赠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
5、材料到财务资产科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消费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自己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销户第十四条 劳动工资科向财务资产科提供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缴存基数说明,财务资产科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开户手续。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离休或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 (三)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五)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六章 其他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主题词:财务 公积金 管理办法抄送: 本公司助理级以上领导,机关各科室。存档(1) ,共印 23 份。第三钻井工程分公司财务资产科 2009 年 10 月 30 日印发